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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篇一劳动协议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劳动协议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甲方XXXXXX有限企业住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协议终止后有关事宜到达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劳动协议书》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劳动协议变更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期满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双方之间不再续签新《劳动协议》
2.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XXX元
3.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也不损害甲方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否则,对由此给甲方导致损失愿负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书并结清上述款项后,双方无任何其他异议,同步一致同意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赔偿、规定权利
5.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和其结清了所有工资、加班费、奖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其也同意放弃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XXXXXX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二劳动协议到期不续签告知书劳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告知书/女士您和我企业劳动协议将于年月日到期,企业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协议,请您在劳动协议到期当日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至企业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你工资结算到年月曰特此告知最终,感谢您在职期间对企业所做服务和奉献!__________________有限企业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员工签收签收日期篇三劳动协议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协议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单位与否支付双倍工资-06-3015:03在实践中,劳动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协议,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状况下,怎样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协议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与否有规定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权力?假如解除劳动协议话,单位与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友好,以及社会稳定,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
一、这种状况下,劳动协议性质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本来协议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有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办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达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协议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与否续签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本来劳动协议,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规定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这个规定由于是在由最高院公布,与否违反1月1日实行《劳动协议法》第82条有关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赔偿责任基本精神,是一种值得研究问题假如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协议规定,而劳动者不一样意续签话,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怎样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劳动协议法》第46条规定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假如是单位提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单位应当根据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假如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协议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提供者陶跃明时间-2-2620:22:44来源于陶跃明原创作者陶跃明某些单位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协议,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在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不过,伴随1月1日《劳动协议法》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
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利会于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企业处工作,双方于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试用期为6月16日至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协议书》,协议期限为3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该协议期满未续签劳动协议,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根据被告安排,原告于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岗位承诺及目责任书》,其重要内容为就单位经营目进行分解贯彻,并明确原告工作目,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一位管理人员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企业产品专柜撤场事宜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原告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遂于12月15日诉诸法律,规定确认6月16日至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双倍工资差额2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被告辩称6月16日至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不过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岗位承诺及目责任书》为证;由于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协议,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协议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月28日原、被告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12月才向被告提出祈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乐意支付任何赔偿,祈求驳回原告所有祈求
二、审判成果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时间问题,原、被告双方对6月16日至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月28后来原告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工作仍然与此前相似,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岗位承诺及目责任书》,该责任书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事实被告提出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协议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月28后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有关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协议,被告于3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有关支付未签订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差额祈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详细金额应据实计算有关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劳动协议于2月28日期满,但实际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时间是4月15日,原告于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时效法院判决原、被告自6月16日至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协议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三、律师点评宣判后来,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种哭键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承认从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直至4月15日才终止,则因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祈求也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原告祈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劳动协议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法院认定2月28日劳动协议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虽然原告于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岗位承诺及目责任书》,不过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协议性质,签订责任书目在于进行目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协议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父系事实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祈求是对现实生活中,无书面形式劳动协议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占绝大多数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办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口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未表达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协议,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该司法解释,劳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协议状况下,视为双方原书面劳动协议自动延续,唯一不确定就是劳动协议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某些单位利使用办法律这一漏洞,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故意不续签劳动协议,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在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不过,伴随1月1日《劳动协议法》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由于《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直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在逐渐完善,不过事实劳动关系广泛存在,凸显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此尤其提醒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十分重视证据搜集和保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证件、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表等等,便于在发生争议状况下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11-2307:44:46作者陈鸿星来源福州晚报关键词阿珍,法院,协议期限[提纲]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企业签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房地产企业认为,企业与阿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协议约定以默示方式续签了劳动协议,因此不予支付福州新闻网讯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企业签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阿珍根据《劳动协议法》有关规定,规定这家企业支付工作期间两倍工资阿珍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仓山区法院不支持阿珍这个主张,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7月,阿珍与仓山一家房地产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阿珍从事文员工作,每月工资为1600元协议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协议若该协议期满后,阿珍仍在这家企业工作,企业未提出异议,原协议自动延续去年6月底,原劳动协议到期,阿珍与企业没有续订劳动协议,但她仍在企业工作去年11月,阿珍从该企业辞职此后她认为根据《劳动协议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该房地产企业应当向她支付7月至11月期间另一倍工资1万多元房地产企业认为,企业与阿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协议约定以默示方式续签了劳动协议,因此不予支付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房地产企业将阿珍告上了法庭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约定,可以阐明双方对于该协议期限届满后,阿珍继续留在企业工作时权利义务关系预先做出了约定,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因此,这种情形不合用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有关规定,法院不支持阿珍有关主张(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劳动协议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分享到
9.9*9**9*豆瓣网返回[海安石板街]关闭窗口|隐藏边栏法大法律顾问网刊登于11-12-2418:06[只看该作者]深圳中院案例劳动协议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深圳特区报记者吴涛通讯员谭晓鹏案情简介劳动协议到期未续签,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引争议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厂原告(上诉人)某机械企业被告(被上诉人)谢某谢某自2006年3月21日起入职某机械厂工作,担任作业员一职(某机械厂是某机械企业在深圳开办三来一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期间某机械厂与谢某先后签订了三期书面劳动协议,最终一期劳动协议于2010年3月20日期满协议期满后,某机械厂未与谢某续签书面劳动协议,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工作且某机械厂未提出异议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工资总额为
25880.26元,某机械厂已经依法支付,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2011年1月24日,谢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规定某机械厂向其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差额
25880.26元;裁定某机械厂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并驳回谢某其他仲裁祈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机械厂和某机械企业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不必支付谢某未签订劳动协议二倍工资
25880.26元裁判理由之前签订劳动协议不能免除续签义务此案经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机械厂与谢某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协议期满后,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处工作,且某机械厂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情形下,与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认为,在认定该问题时需综合考虑如下三点第一,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签订过劳动协议而免除后续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第二,《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协议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协议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