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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JF-074协议编号: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如下简称甲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到达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重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信息保留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督促乙方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销售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
(二)甲方应当建立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市场管理制度,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检查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食品检查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查或者迅速检测(本款合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款,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献,并按有关质量原则和管理制度规定,对乙方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抽查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成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告栏上予以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处置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而产生对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进行检测,以法定检测部门检测成果为准
(四)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献,甲方有权进行抽样检查或者迅速检测;抽样检查或者迅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献,或者不接受甲方对其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或者迅速检测,或者抽样检查或者迅速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严禁乙方入场销售
(六)甲方应当印制统一格式销售凭证供乙方使用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提供方式由双方约定(本项合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七)甲方有权严禁并处置乙方销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食用农产品()A发现乙方已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用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九)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销售产品与否符合法定规定进行监督
(十)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其他义务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交纳协议保证金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该市场销售,应当具有与其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销售设备或者设施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销售食用农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掺假、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食用农产品乙方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前,应当向甲方出示并保留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献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留有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特约经销品牌商品,乙方应出示供货方授权证明乙方销售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定点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查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入境道口出具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确实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五)经甲方检测鉴定为不合格,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返还复检费用
(六)乙方发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通例,向买受人出具销售凭证(本项合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五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第三条协议解除甲方收到乙方退场祈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协议,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双方应在协议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一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保证金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食用农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严禁、检测、管理义务,给消费者导致损害,应当向消费者承担对应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乙方发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懂得或应当懂得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食用农产品,除承担法律和本协议规定有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协议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不合法,或经甲方、政府部门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对乙方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告知;
2.销毁经检测不合格、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
3.严禁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产品转移,并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4.规定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告;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保证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天;
9.单方解除进场经营协议,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用不合适方式处理,给乙方导致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争议处理方式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其他约定第七条附则甲方选定合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告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检测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进场经营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构成部分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签章)甲方(盖章):住所住所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络地址联络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络电话联络电话其他通讯方式其他通讯方式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