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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章程,提高对公司“三会”日勺管理公司的“三会”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部分公司的改制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并没有实现对公司“三会”的有效管理
一、我国公司“三会”的管理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曾对大量公司日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状况,做过一份调查,该份调查反映我国在公司“三会”管理上的现状根据该份调查报告的内容显示,我国在公司“三会,,管理中,存在如下局限性
(一)股东会管理流于形式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日勺作用,还停留形式上,并没有充足发挥股东会的作用管理流于形式日勺一种体现就是在大部分被调查公司中,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出日勺股东会职权,与《公司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并没有针对本公司日勺经营、管理特点,对股东会欧J具体职权作出具体规定O只是简朴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和议事项目进行的管理在缺少股东会的明确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作用的发挥,很大限度上取决于其构成和其成员的个人素质,无法体现股东会对公司的控制功能
(二)董事会管理参与度浅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在大部分公司,股东对董事和独立董事日勺提名,基本都是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并且就董事会的I会议次数及出席率状况来看,均有待提高根据国际领先公司的公司治理经验,每月一次董事会会议是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一种基本条件但在被调查的公司中,能做到以上几点的公司并不多除了提高会议次数外,董事会作用时发挥还需要董事会提高会议质量
(三)监事会权力空间有限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机关中地位比较尴尬的一种机构董事会得到股东大会日勺授权任命经理人员、管理公司事务,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行为的职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就显得有些空洞实际运作中,监事会人员的配备往往又低于董事会,也就是监事的个人地位和影响力都相对小于董事,使其更难以实际发挥有效作用相比于董事会的运作状况来说,监事会的运作更是“徒有其表”日勺性质多某些
二、提高公司“三会”管理,需制定有效的I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定义和特性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献,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时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达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因此公司章程的基本特性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四大特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日勺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日勺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日勺灵魂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意义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
1、公司章程是公司作出的书面保证,是公司设立日勺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2、公司章程是拟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献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日勺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步对公司日勺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I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行为进行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种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后来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I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日勺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背这一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3、使股东互相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互相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种股东的权利因另一种股东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I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另一种提出权利祈求
4、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三、规范公司章程的建议正由于公司章程对提高公司“三会”管理日勺重要性,我们再次提出某些规范公司章程的建议
(一)拟定章程中的I必要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公司章程的条款可以分为必要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必要性条款重要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内容,涉及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七项内容此外,投资人觉得需要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些就是公司章程欧I任意性条款无论是公司章程中日勺必要性条款还是任意性条款,只要股东一致批准而签名、盖章,就具有相似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修订后,除了赋予投资人制定任意性条款的自由,并且对于必要性条款的具体内容方面也赋予投资人意思自治甚至优先于法律规定的I权利
(二)注意规范隐名股东的问题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公司章程的一种必备条款章程中的股东也即是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日勺股东,具有公示效力股东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但现实中,也有这样的状况,工商登记中的I股东并不是真正出资和红利享有者,而真正出资和享有红利的投资人由于某些因素没有出目前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就是我们理论上所称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问题,在某些改制公司中更为突出隐名股东与公示的股东之间往往签订内部合同,但一旦有纠纷,法律上如何认定呢?虽然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承认隐名股东,但提到了一种“实际控制人”概念,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在公司章程中将隐名股东日勺问题予以明确
(三)拟定股东日勺出资及转投资问题对股东出资日勺管理和对股东转投资日勺管理是股东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特别明确
1、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制定章程时除了明白哪些不可以作为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措施也应有明确商定
2、转投资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这里的其他公司不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涉及其他非公司制日勺公司,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根据自己日勺需要对转投资作出规定
(四)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小股东利益保护欧J问题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小股东利益保护日勺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有关制度,可涉及
1、合计投票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日勺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日勺决策,实行累积投票制
2、投票权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但凡波及到控股股东利益日勺,或者关联关系日勺交易,无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时候,和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都必须回避,而无投票权这在一定限度上限制了大股东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小股东利益
3、股东退出机制一般来说,股东退股可以通过转让股份日勺方式,但如果找不到受让者,股东可以基于新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规定法定退股,甚至规定解散公司
(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规定监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监事会享有否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策,监事会中任一监事反对即监事会决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