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何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根据对时、定性精确、惩罚合适、程序合法”?在我们工商部门平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均有一种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程序合法,合用法律对的,惩罚合适”但何谓“事实清晰,证据时确、充足,程序合法,合用法律对的,惩罚合适”?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导致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例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限度,才算是“事实清晰”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明确其内涵,把握其原则,对于提高工商行政惩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晰事实的存在及其对的认定,是行政行为可以成立的基本领实要件,是行政行为对时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主线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足调查而拟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时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均有明文规定);并且《行政惩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予以行政惩罚”事实清晰,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规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状况必须清晰,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朴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行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成果(涉及被查获时间,与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与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具体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与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晰“事实清晰”,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重要事实清晰固然,事实与否清晰,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欧确、充足I《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重要证据局限性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鉴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种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由于它是从定性上而言时,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种界定的原则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时确、充足”,不等于所有证据时确、充足,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的确、充足,拟或部分证据的确、充足,而是指“重要证据时确、充足”因此,衡量重要证据充足与否的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重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证据的确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种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所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证据充足一是案件所波及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波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晰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根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二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惩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合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欧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重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I I因素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时,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足重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合用法律对时“合用法律对的”,即案件的法律合用根据精确对于法律合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I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状况下合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合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行前,对其查处程序合用新法,实体合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合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另一方面,法律根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当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合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合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根据进行惩罚、应当合用上位法却合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漏掉法律条款或者合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合用根据进行惩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定性精确,是指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精确精确地鉴定案件的性质,是对的解决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惩罚案件能否得以对的执行要做到定性精确,必须要有对的认定案件性质的根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I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I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解决定性精确涉及三个层次的内容、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基1础上;、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有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合用法23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精确
五、惩罚合适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惩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二是“过罚相称”,要合理运用好行政惩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与否有免于惩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惩罚的情节特别注意不能因当事人认罚则轻处,不认罚就重处同步,对于事实、情节、规模相似或相似的案件,惩罚成果应大体相称,切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此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查解决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惩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规定,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行政惩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惩罚时,体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形式时间涉及行为发生的顺序和时限,空间则涉及了行为进行时所体现出的方式和环节一种法定的行政惩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具有环节程序作为一种过程,是种环节一环节完毕的,程序犹如一个基本条件环节、顺序、方式、时限条锁链,环节犹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顺序程序虽然由若干个环节构成,但环节与环节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如先表白身份,后实行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方式完毕行政惩罚程序的外在体现形式,行政惩罚程序的任何一种环节都要通过一种形式去完毕,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惩罚程序就无法进行时限行政惩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惩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行政惩罚案件的程序一般为备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重要表目前擅自减少或变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节;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环节的先后顺序;随意变化了或取I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缩短或迟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规定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