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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第三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专人,任务落实到部门,与岗位职责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六条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㈠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㈤定期排查、消除校园校舍安全隐患,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N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㈤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班主任和全体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第八条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第九条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状态第十条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第十一条学校应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演缗课,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练基地,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和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学校内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建立校园综合治安管理体系,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学校一旦发现校园周边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学校要与家庭、社区以及全社会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健康情况证明的器质性疾病学生应予以照顾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九条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二十条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一条班级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第二十二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