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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起草的说明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当前世界经济运营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行业,在整个物流链中起到关键的枢纽作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行,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面临了许多法律风险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专家制订了《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协议在起草“示范协议”的基本规定中,我们强调了协议条款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协议的立足点要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防止风险为考虑的重点,这一点也是在协议起草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点由于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各有不同的地位和利益,加之目前关于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的规定是经济、快捷、安全、完好的将货品送交收货人,受托人的规定是快速全额收回费用为使货运代理市场上委托人和受托人中大部分人接受,为货运代理市场提供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较为规范、有指导意义的货运代理协议,并同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提高效率、减少风险等原则,我们反复研究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最大也许在示范协议中做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既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货运代理公司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及参考作用,我们同时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严谨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明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们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公司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示范协议”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以下就一些部分中的重点条款分别作出说明一方面是“定义”该部分就几个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必须出现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定义,以使协议签署双方共同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避免歧义如“委托方”和“受托方”、“转委托”出自于协议法规定,“货运代理业务”出自于商务部的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实行细则
8、征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危险品是指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品的货品,以及因货品自身性质或者特性也许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导致危险的货品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事务转交于第三人履行的行为经委托人批准,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委托人批准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货运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批准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货品运送代理业务,涉及但不限于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代办货品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拨、中转、仓储、缮制/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每一票具体货运代理业务事项,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货运委托书所列明事项为基准
3.如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具体货运代理业务时,所出具货运委托书中所列明的委托事项的性质和内容不明确,乙方可以规定甲方予以明示甲方在乙方规定期限内未予明示,则以乙方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业务中,为甲方利益、完毕甲方的委托,实际操作中需要发生的事项为准
4.除非甲方另有明确规定,乙方接受甲方概括委托后,应全程解决相关货运代理事宜,直至相关货运代理事项解决完毕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每次委托具体货运代理业务,应在规定货品出运日期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书,为乙方代为向承运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2.甲方委托书中应准确列明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告知人、贸易协议价格条款、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中英文品名、啧头、件数、毛重、体积、规定出运日、运送方式条款、运杂费计费和支付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委托人订舱专用章、公章或其他可以证明甲方身份的印章)、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委托运送货品对于装载、包装、积载、储存等有特殊规定,甲方应书面明确告知乙方
3.甲方委托运送货品为集装箱整箱运送,除非明确是甲方自备箱外,需在委托书中注明是自装箱或是委托乙方装箱,自送箱或是委托乙方拖箱,用箱的时间等
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委托运送货品准确、具体的相关信息、文献、单证,应保证所提供信息、文献、单证上有关货品品名、件数、重量、尺寸、体积、特性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所委托事项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5.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易损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臧品、活动物、大件物品等特殊货品时,必须在委托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具体、明确该等货品性质、防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的特别规定
6.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齐全的,有权规定甲方补充如甲方未及时补充,除非甲方另有相反书面指示,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接受的货品信息、通常业务操作规定和行业惯例等对缺少的信息进行补记,甲方确认该补记内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7.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交付委托书载明的托运货品交付的货品必须经妥善包装、绑扎,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送,甲方对因包装、绑扎不妥产生的货品破损、运送延误等负责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绑扎和积载的除外
8.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出具书面告知否则,乙方仍按原委托内容履行但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书面告知后,若实际情况已无法修改或变更,涉及但不限于因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海关、承运人等方面的因素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无法修改或变更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费用等法律后果
9.除非甲乙双方明确约定,乙方不接受甲方危险品或虽没有列入危险品名录但也许导致危险的货品运送委托如乙方向甲方明确可以接受此类货品运送委托,则甲方应在发送委托书的同时向乙方提交书面文献,文献内容应具体、明确说明货品化学性质、对环境的影响、防护救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特别的规定,并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0.甲方不得在所委托出运的普通货品中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有特殊气味货品和国家严禁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11.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接受乙方递交的相关单证,并应按照本协议在日内向乙方反馈信息,如因甲方怠于履行而导致相关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中方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航班预报以及承运人截止接单日期等信息该等信息作为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运代理事宜的参考,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运送工具启运及到达日期等具体时间的约定或保证
2.乙方收到甲方委托书及相关文献和单证后,应在日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将订舱成功的订舱单号、船名/航次、航班号等订舱信息在日内回复给甲方
3.乙方订舱成功后,应在日内告知甲方,告知货品进港、报关、报检、报验等事宜,并安排好货品及文献、单证的交接事宜
4.乙方或乙方指定仓库、堆场、场站等收到甲方或其指定人交付的货品后,应出具货品收据或收货单证如甲方交付货品存在污损、受潮、水湿、变形、损坏、溢/短量等异常情况,或者与先前甲方提供的货品信息、相关文献、单证等不符,则乙方应在当天内告知甲方,并有权在货品收据或收货单证上加以批注
5.承运人正本提单或空运单签发之前,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核对提单或空运单内容,甲方应在日内书面或传真、邮件回复确认,否则乙方有权告知承运人依此签发正本提单或空运单因乙方过错致使运送单据中货品数量、品名、起运地、送达地或其他相关内容与甲方委托事项不符,并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补偿责任
6.就同一票货品运送事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时又接受甲方的指定人/实际托运人委托向乙方、乙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交付货品,如实际托运人请求乙方交付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送单证,则乙方应当向其交付运送单证,并应在当天内告知甲方,甲方应免去乙方向甲方本人交付运送单证的义务和责任U
7.乙方遇船期、航期变更,货品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货品交付运送前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得到告知后应在12小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规定退关、退运货品出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文献或单证进行更改,乙方应协助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
8.甲乙双方批准所交付的货品件数、体积、重量、收费重量,以仓库、码头、机场货运部门或集装箱场站经营人出具的收货单、称重条或理货记录为准若甲方对该数据有异议,可派人或指定第三方在货品装运前核对,或最终以提单、空运单等运送单证上所显示的内容为准
9.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交付正本运送单证或其他相关单证,交付方式采用由甲方、甲方的指定人亲自到乙方处取件的方式甲方取件人应提供证明身份的文献并书面签收此等文献如甲方规定采用快递或邮寄的方式交付正本运送单证和其他单证和文献,则该等单证及文献交寄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0.货品的延误、灭失、损坏等系由于甲方或代表甲方行事的人员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或由于货品的固有缺陷、包装不妥、标记不清所引起的,或其他非乙方过错导致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如包装不妥和标记不清系由于乙方因素导致的除外
11.乙方作为甲方委托运送货品的货运代理人,应切实履行货运代理人合理、谨慎的义务除按照双方约定,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提单、海运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送单证外,乙方均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
12.对于甲方委托运送的货品,若按照双方约定乙方作为货品运送的承运人时,对于运送期间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关运送协议项下的法定免责、补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四、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批准,双方协议期间货运代理业务项下的费用按本协议附件中的报价单执行对于报价单未列明的费用,双方根据单票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确认相关费用对于单票费用,双方可以约定包干费收费形式或者代收代付及单项服务累计收费形式
2.本协议项下任何正常费用报价的变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确认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假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价或价格变动告知后三日内未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并仍向乙方发出订舱指示和委托货运代理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的报价或价格变动内容对于实际承运人临时的运价变动,乙方负有告知义务但不为
3.若甲方另与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委托时须提供该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的复印件;如未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乙方仍按照原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费
4.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货品运送代理过程中为甲方利益完毕而发生的报价单之外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对此等费用,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实际垫付凭证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费用清单提供应甲方核对,甲方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回复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最迟不得迟于当月25日如甲方收到乙方的费用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不向乙方书面回复确认或提出异议,则视为对乙方费用清单的确认
6.如甲方有前期拖欠费用的行为或甲方收到乙方的费用清单后不予确认回复,则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先付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再开具发票给甲方
7.对于甲方应付外币的费用项目,甲方应以外币支付如甲方无法以外币支付而经乙方批准以人民币支付的,则汇率以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如未经乙方批准而甲方以实际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支付,致使乙方因此而遭受汇率损失的,甲方应予补偿
8.对于货运代理业务项下的关税、滞报金款等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海关等相关机构,除非甲方与乙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不为甲方代付该部分款项如乙方实际代付了该项费用,则甲方应于乙方代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9.对于甲方应付费用,甲方不得以乙方是否实际向第三方支付进行抗辩未经双方另行书面确认,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补偿金等款项对冲结帐,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货品运送代理费用的结算
10.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该第三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出现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等情况,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告知后三日内向乙方予以偿付;并承担相关
11.如双方约定以同城托收的方式结算相关费用,则双方应另行签订同城托收协议乙方对于应收款项有权根据同城托收协议直接向甲方的委托银行托收相关款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期限和金额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因此而遭受汇率损失,则甲方应补偿乙方逾期付款期间的实际汇率损失
2.若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品和文献、单证(涉及但不限于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送单据,以及报关单证、手册等其它单证和文献),并停止办理受托事项直至甲方结清费用为止因滞货、扣押文献及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未能在乙方催款后指定的时间内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4.因甲方提供的货品及货品信息、文献和单证不符等因素导致货品被海关、商检、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人扣押、留置、滞留、拍卖等,相关损失和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办理该货运代理事项应收取的代理费用,仍有权规定甲方支付
5.因甲方未能准时交付货品或提取货品,致使乙方向第三方支付待时费、滞箱费、仓储费、滞港费等费用,甲方应偿付乙方
6.甲方提供和确认的信息、单证、文献与实际出运的货品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文献或单证(涉及但不限于提单、空运单、陆运单和报关单等)上列明或事后被证明的契约或实际托运人或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甲方均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损害、罚金、税收、滞纳金、关税、滞报金等所有法律风险、后果和费用
7.因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约定导致甲方委托运送货品灭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根据其在履行具体货运代理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事故责任区段,依据该责任区段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8.若乙方作为承运人/独立经营人时,因乙方的因素导致甲方所委托运送货品延迟交付的,乙方的最高补偿限额为该延迟交付货品的运费数额
9.若乙方作为承运人/独立经营人时,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放弃货品,乙方应在发生该种事由时当天内告知甲方,甲方应立即采用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此期间,所导致的滞箱费、滞港费等相关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若在此期间内目的港海关或其它政府机构或实际承运人依据本地法律法规解决该货品,所产生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能及时采用措施,并致使乙方因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甲方应全额偿付给乙方
六、特别约定
1.由于海关等国家机构或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机场等第三方导致货品的不正常运送(涉及但不限于船期/航班延误、航次/航班取消、中转港站错装/错卸、漏装/漏卸、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货品灭失、损坏或迟延等,乙方不为此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得知发生此类事由时将所获悉的相关信息告知甲方,督促相关方采用相应补救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向相关第三方索赔
2.如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已经发生的货运代理费用如乙方因甲方取消、修改或变更委托事项而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和费用等(如亏舱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甲方应补偿给乙方
3.甲方应为其所托运的货品购买相应的保险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投保规定、条件为货品购买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为受益人的货品运送保险,有关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运送货品损失,甲方应当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求偿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批准,甲乙双方可以以邮件、传真件形式委托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货运代理事务及相关事宜,双方视该传真件、邮件、邮件附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献的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邮箱、传真号以本协议中双方注明的邮箱、传真号为准,本协议中未能注明邮箱,则以双方业务联系中使用的邮箱为准
5.乙方因货运代理事务,对甲方的任何收入、利润、市场、商誉、客户、用途或机会损失等间接的、偶发的、特殊的或继发型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别人名义向乙方发出有关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务项下的指示和委托在甲方以别人名义委托乙方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时,即使甲方在递交的业务资料中显示、注明或事后披露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代表、委托、行纪、中介、居间、经纪等其他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去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7.甲方批准乙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可以转委托第三方解决,但乙方应就第三方的选任资质及乙方对第三方的不妥指示承担责任
七、其它约定
1.双方保证仅为履行本协议获取、保存和使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明确书面批准,一方不得故意或因疏忽或因任何其它因素向第三方透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或将另一方保密信息用于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目的保密信息是指在任何时候由一方透露给另一方的书面、图表或机读的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信息,涉及但不限于货品名称、价格、供应商、客户清单、交付情况和其它商业信息如违反本条规定,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相关损失负责并补偿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相关损失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的三年内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2.双方保证不以直接或间接地给予佣金、提成、中介费、回扣、馈赠或其他不合法利益等方式诱使相对方的相关经理人、员工、代理人或代表为不妥利益,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受害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
3.在履行本协议条款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无法防止或避免的客观状况,涉及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类似战争状态、敌对、制裁、暴动、爆炸、抢劫、罢工、停工、瘟疫、流行病、火灾、地震、洪水等,导致部分或所有协议义务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免于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履行或延误履行协议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为减少损失、及时澄清情况,一旦上述情况发生,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在碰到此类情形时24小时内告知本协议另一方
4.甲方应提供订舱专用章印样、乙方认可的货运委托单样本,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甲乙双方批准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协议合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公约、条约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无论是违约或是侵权,一方面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批准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九、协议的生效、修改、终止
1.本协议及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无相反意见,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期限同前
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者根据业务需要而调整或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可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该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在双方的修改或补充协议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5.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能实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及实行
6.甲乙双方的任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对方
7.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须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若有中/外文双语版本的,以中文版本为准签署甲方盖章代表签字地址电话:传真E-mail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签字地址电话传真E-mail日期年月曰本协议附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户银行及账户;
3、双方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箱;
4、订舱章、业务章备案;
5、货运委托书样式;
6、报价单定义部分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协议”众所周知,货运代理业务从国家管理上可分为国际和国内两类;从运送方式上有海陆空、铁路、公路、水路及沿海运送,从涉及这些运送方式的货运代理业务内容又可以分为八大类从单个货运代理公司去考察,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从事单一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几乎没有,每个货运代理公司都有几项或多项熟悉的货运代理业务;而每一项货运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也有其特殊点所有这些个别的、细枝末节的、特定的情况不也许在一个协议中所有列明从法律法规层面看,关于承运人的法律规范较多,而关于货运代理的却很少,遇有纠纷,依什么标准区分当事人是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就货运代理业务中具有的的共性、普遍性和原则性条款做出框架性约定,使其能对一项具体货运代理业务在遇有纠纷时,都能提供一个专业的并可以参照的指导和管控标准本协议中除个别条款涉及到承运人权利义务(只是在约定情况下)外,体现出的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货运代理关系所以,我们将“本协议”定义为“本协议所指货运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送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转委托”的定义,本协议中的“转委托”有三层含义,是参照《协议法》第400条的规定转委托在货运代理行业中是普遍现象,由于货运代理事项里涉及众多环节和流程,一些环节还需要特别的资质和许可一般情况下一个货运代理公司不也许所有包含这些环节,加之市场经济运作下必然存在价差,因此转委托现象不可避免在“示范协议”里注明“转委托”定义的具体表述和三层含义,是希望协议当事人可以明确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可以依据特定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具体条款中第一条是“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示范协议”约定实务中,一些委托人的委托书上具体委托内容表达过于简朴或者表述不清,这样就给具体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一方导致困惑,做还是不做,要做怎么做?对此约定予以明确,货运代理人一方面履行提醒义务,如提醒没有回复,则应以甲方利益完毕甲方委托义务所需的事项为准货运代理协议(简式)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货品运送代理业务,涉及但不限于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代办货品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拨、中转、仓储、缮制/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
1、每次货运代理委托书应在规定货品出运日七天前交付乙方
2、委托书应按照内容规定准确、完整填写,保证真实、合法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3、甲方托运特殊货品需在委托时向乙方声明具体、明确说明货品性质、防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的规定
4、货品包装应符合通行运送规定,明确单件货品的重心、警示标记,严格按乙方告知准时交付货品,及时确认相关文献
5、委托信息如需更改应出具书面告知,由乙方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三、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各种运送工具航期预报、截单日等信息作为甲方委托时参考
2、收到甲方委托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回复确认
3、订舱成功后应及时告知甲方货品进港和报关、报检、报验等事宜,并安排好货品及文献、单证的交接事宜
4、认真核对、签发接受货品单据发现甲方货品体积、重量、件数等与约定不符情况下应及时告知甲方
5、遇承运人船期、航期等事项变更,应于货品交付运送前书面告知甲方
6、认真履行谨慎、合理义务和交单义务,承担货运代理人责任
四、费用结算
1、双方约定价格表(作为附件)
2、单票可约定包干费,在单票委托书上列明
3、单票超过约定的费用,以实际垫付的已发生的费用票据为准
4、月结每月10日前乙方出具费用清单,甲方3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反馈给乙方,乙方2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甲方当月25日前按照约定币种支付
5、甲方不得以乙方是否向第三方支付应付费用为由拒绝履行甲方应尽的付费义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每日至付款日,乙方并可以因此中止协议履行
2、甲方委托第三方付款,若第三方未付、拒付或少付,由甲方及时偿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3、因单证不符、单货不符引起的各种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的因素导致甲方货品受到损失、损害等情况,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货品发生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提、弃提货品等情况,乙方应在知道后立即告知甲方,相应费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
六、其他约定
1、因海关、商检等国家机构、承运人、港口等第三方因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向该第三方追偿
2、双方可以以邮件、传真件等电子数据形式委托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货运代理事务及相关事宜,双方视该传真件、邮件、邮件附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献的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邮箱、传真号以双方确认的邮箱、传真号为准
3、甲方批准乙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可以转委托第三方解决,但乙方应就第三方的选任资质及乙方对第三方的不妥指示承担责任
4、甲乙双方批准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双方可协商一致修改本协议
6、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管辖及法律合用
1、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等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公约、条约等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无论是违约或是侵权,一方面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批准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签署(委托方)甲方盖章代表签字地址电话:传真E-mail日期(受托方)乙方盖章代表签字地址电话传真E-mail日期
九、协议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
2、开户行及账户
3、双方联系人信息
4、订舱章、业务章备案
5、委托书样式
6、报价单
7、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货运委托书本委托书经受托方承诺/履行,为双方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关系证明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合用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编号Shipper/托运人(委托人对Shipper的准确、真实性负责)预订出运期指定船公司(如有)船东协议号(如有)本委托所产生的相关单据应交付委托人如涉及提单等运送单据的交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受托人应交付委托人Consignee/收货人贸易方式提单/运单规定(择一,打J)Notify Party(委托人保证Notify Party能有效告知)M B/L/提单/运单H B/L/提单/分运单Telex/电放Seaway Bill/海运单FCR/货代收据装货港中转港(如有)卸货港最终目的地(如有)货品规格、品名和型号唆头/编号集装箱数量或包装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委托项目(如无选择,则按实际办理业务结算)订舱报关其它拖箱报检装箱拆箱运送方式CY/CY CFS/CFS CFS/CY CY/DOOR DOOR/DOOR(择一打J)其它特殊规定可否转船冷箱设定温度(℃)可否分批危险品代码/IMDG CODE是否自备箱其它特殊箱型运费预付/到付USD港杂费/包干费等CNY如无选择,参提单显示如无约定,按最终实际产生金额管辖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批准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为准委托单位地址电话传真E-mail委托单位(公章或订舱章)业务员(签字)日期:特约事项:第四款所针对的情况是在概括委托下垫付费用的问题,比如订舱,货运代理作为订舱人,承运人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滞期、滞箱、滞港费等,往往直接要订舱人支付,货运代理作为订舱人也不得不付,而该费用实际应由委托人支付,但此时货运代理人并未实际参与承运段,因此,基于这些情况作此约定,以表白假如出现此类情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要继续履行第二条是“甲方义务:该条共有11款,是基于货运代理实务流程中委托方应尽义务所作规定一方面,委托方委托货品运送应当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这是对委托方最基本的规定,同时也是受托方对的、完好履行受托义务的基础因此委托方在委托时应当明确清楚地表白自己的委托规定,涉及委托运送货品的具体信息、特殊细节等;另一方面,包装必须符合运送规定,可以经受正常运送的颠簸、搬运和装卸流程我国虽有包装的规范规定和标准,但这是对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基本规定,对运送途中货品包装规定则并不明确同时,运送方式不同,对同样货品的包装规定也许会有变化,这需要委托人和货运代理公司在实务中自行把握再次,针对危险品运送委托做出特殊约定由于危险品运送具有特殊的风险,一般货运代理没有能力进行代理,委托人如要进行此类委托,不仅要取得受托人确认,还应当有特别的规定和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示范条款明确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单据和货品,及时与受托人确认和接受受托人递交的相关单证,并及时反馈信息、如该条的第七款和第十一款,委托人应尽相关义务,如未能做到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务中,经常会有未准时交货和进行单据交接的情况,不仅耽误了委托人的时间,同时也会导致受托人一系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拼箱货,受托人原计划好几个客户拼一个整箱并按照委托规定向各个客户发出进仓告知,结果某个客户没有准时送货,这就直接影响了受托人的拼箱计划完毕,并相应的影响到后续的拖箱、报关、进港装船业务所以,示范条款约定假如受托人因上述情形受到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第三条是“乙方义务”该条有十二款第一个问题是本条第六款的约定,该款是针对海上货品运送货运代理业务而特别设计,条款内容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的规定在法律层面而言,实际托运人规定下,货运代理人必须执行交单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是许多案例已经证明了的当然,如何拟定实际托运人,委托人是同行还是契约托运人或者是转委托而来,这需要此外根据具体事务而定我们设计该款,是希望协议当事人对相关事项预先约定,理解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交单是协议法规定的义务,但是在海上货品运送情况下,就要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向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而不是向委托人交付提单,从而清楚碰到此类情况时应当怎么做,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第二个问题是本条第九款,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许多单证的交接,但是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单证丢失,而某些单证丢失后将会直接影响整个运送链能否按计划完毕许多货运代理协议中没有约定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解决,以致产生争议,协议双方都要投入很多精力来解决,不仅要花费人力、财力,甚至于花费了财力、人力还是不能主线解决我们设计此条款目的就是希望把控这方面的风险,由于受托人有交单的义务,但是怎么交、如何交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条款做此约定,当事人也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此种方式交接第三个问题是本条的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的理解,这两款也可视为整个示范协议的特别约定整个示范协议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标的是货运代理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货运代理关系但是在整个的物流链中,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经常会出现混同,而这两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那么如何区分这两者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除了我们在示范协议定义中明确本协议就是货运代理关系外,在第十一款中进一步确认在货运代理事项下,货运代理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而对两者的区分则以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提单、海运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送单证”为标准,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在第十二款约定,假如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运送单证,作为承运人时,此时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承运人义务,也依法可以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涉及特定情况下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第四条是关于费用结算货运代理公司碰到的最普遍的问题就是费用结算为此,我们尽量考虑了在货运代理业务费用结算中也许发生的各种情况,力求将费用结算的流程罗列清楚,让协议双方明确在费用结算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使双方对的的履行本条款中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在货运代理实务中,有单票结算、月结结算、代收代付等各种形式,但是所有形式都离不开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双方对基本单价的确认这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公司均需认真对待的基础问题,没有这个基础,协议履行中势必将会产生争议第二是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常会发生一些计划外的费用,这些费用由于是为委托人利益而产生,理论上应当由委托人支付,但是由于委托人并未实际参与货运代理业务,因此该费用是否的确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发生,是一个争议点所以我们设计了本条第四款,预先在协议中约定发生计划外产生费用时应当怎么办,用这种办法让委托人核算确认以避免纠纷第三是在货运代理实务中,通常是货代先开票然后委托人支付费用,那么委托人届时迟延支付或未支付,同时后续费用又继续产生该如何解决为此我们设计了本条第六款,由于《协议法》中规定有先行抗辩权,那么在实务履行中发生此类情况,受托人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规定委托人先支付费用,而不必考虑要先开发票给对方,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第四是在实务中,由于货运代理也许要预先垫付一些费用,碰到费用纠纷时,委托人经常会规定货运代理先证明此等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此时货运代理要全力去证明,但是有些终究无法证明,由此就会产生争议因此我们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应支付费用的委托人不能以此抗辩,以减少这种情况发生第五是委托人指定第三方付款问题,实务中委托人会规定受托人将发票开给第三方,这在货运代理行业中也是十分常见由于该第三方不是协议的相对方,受托人与该第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第三方付款过程中,货运代理人没有一个法律的基础保护,容易受到伤害为此,我们约定,委托人可以指定第三方付款,但是,假如该被指定的第三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最终的付款责任还是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由委托人继续履行并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所有商事协议中都是必需的、重要的条款之一,《协议法》中也专门规定违约责任章节,但是基于货运代理的特殊性,在货运代理协议中还是有所区别的为此我们针对货运代理业务特点制定了九款内容,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点一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一方面,对于此概念在货代行业经常被称为“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严格讲是一个财务结算上的概念,从法律层面说,逾期付款是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也就是违约,违约情况下规定的就是承担违约金,如此就与法律规定相匹配另一方面是违约金以什么比率计算为好,也就说这个比率制定了以后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部门的支持,我们反复考虑,参考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定了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这样既有处罚效果也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委托人未能支付费用情况下,受托人扣货扣单问题实务中,货代能否扣货扣单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2023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后情况稍微好转,确认了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参照《协议法》行使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最高院的精神,货运代理协议是有偿的委托协议,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代理公司解决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重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这方面第一是需要双方事先约定,第二是约定之下可以扣单,但货品是否能扣还是有争议的专家会议讨论中这一点有两种意见,一方面的观点是考虑到物流链中货品的物权和所有权问题以及有助于国际贸易进行,认为不能扣货;另一方面认为,仅扣单证力度还是不够,况且有些货运代理事项中也无单可扣,况且假如有了约定,委托人方应当知道和清楚若违约将会导致的后果,应当不会误判所以综合考虑,我们还是制订了本条的第二款内容,明确违约后扣货扣单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由违约方自行承担第三点是我们在本条第六款特别约定,货运代理实务中经常会有委托人与单证上列明的主体不相同的现象,那么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导致单货不符引起的系列后果应由谁承担?我们认为依据协议的相对性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货运代理关系的特点,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这款相对而言应当引起货主和货运代理公司的重视,是对风险的防止措施第四点是关于本条最后两款,这两款涉及到承运人和独立经营人在法律层面,这两个主体概念与货运代理是完全不同的由于货运代理业务链很长,比如委托人规定点对点,在此业务链中就涉及装箱、公路运送、仓储、报关拖车、商检、海运或空运、铁路运送等等,相对全程而言,此时货运代理人就是独立经营人,此时发生问题产生纠纷怎么办?由此,依据法律规定,我们约定,由于受托人延迟导致损失,受托人最高补偿限额为该延迟交付货品的运费数额特别需要重视的是本条第九款实务中委托人货品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经常发生,虽然产生的因素各有不同,起运港的委托人或者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可以置之不理,但受托人无法逃避,而货品在国外无人提货必然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各种滞港滞箱费用,加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受外国法控制,罚款、没收也是常事此时假如承运人受损失,必然会向订舱人追索,而货运代理人在此时也不得不付,显而易见,最终的责任应当是委托人承担的所以我们约定,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货运代理人一方面有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假如委托人在被告之后没有采用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得力,因此给受托人导致的损失理应由委托人承担第六条是特别约定部分,这部分条款中有三点要加以说明一是保险问题,关于本条的第三款条款中所称保险不是指货运代理人自身的责任保险,单指一些具有保险代理人资质或者代理委托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委托人所需要的保险,是特定的货品运送险已经投保的运送货品在物流过程中发生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可以理赔的损失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向受托人/负责人规定补偿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后者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权利转让,保险公司再向负责人代位追偿在本条款中我们约定出现此类情况时,“在甲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运送货品损失,甲方应当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求偿J以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讼累并有助于业务合作第二是关于本条第四款的约定,这款约定是重要的和必需的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关键在于证据但是在货运代理行业内,很多公司的操作人员在业务联系和作业时一般不会去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况且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和邮件联系已经普及,在诉讼案例中用QQ、微信内容作为证据也不少见但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认定,如需确认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希望协议双方将此作为一项约定,在业务中产生的邮件、传真,符合协议约定,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也有助于双方解决问题第三是关于本条第六款,此款约定在拟定过程中,专家们也有不批准见,比如涉及《协议法》第402条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有专家认为条款似乎与该法律矛盾,我们经讨论后认为,货运代理协议并不是一个简朴的民法意义上的委托协议,它还是一个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业协议,是互为的有偿协议,更加注重协议的相对性由于货运代理业务中将会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假如简朴的理解和解决,将使货运代理关系发生变更从而更加复杂,将不利于这个行业纠纷的解决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还是设计此款,便于交易,稳定关系,有利行业繁荣发展第七条是其他约定此条款中是关于保密、反行贿索贿、不可抗力等等一些约定,符合现今的公司管理规定该条第四款尽管约定由委托人提供货运委托单样本,但是由于委托人通常对于货运代理并不精通,我们也提供了一个专业的货运委托书样本给大家,希望大家可以参考使用以上说明敬请参考鸣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制订的《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及相关文献,由专家张嘉生先生执笔起草,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深表感谢协议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数稿,得到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支持,广泛征求了国有、民营、外资货运代理公司、行业协会、院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等各方面意见,在此衷心感谢参与此协议制订的诸多专家和业界同仁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编号:协议双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定义本协议本协议所指货运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送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委托方是指向受托人发出货运代理委托的一方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解决一项或者数项货运代理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解决所有货运代理事务受托方是指接受委托人货运代理委托并履行货运代理约定事务的一方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应当在货运代理事务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解决货运代理事务除非协议约定,受托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货运代理业务/事务是指受托人依法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涉及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品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送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品运送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