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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继续教育制度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评估师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评估师每年度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公司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
三、评估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师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四、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评估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个60学时,其中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30
六、评估师参加第四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分45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七、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地方协会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八、继续教育学习达标作为年终考核、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之
一九、因本人自身原因没有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达标而造成执业注册不能延续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十、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九年一月一日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