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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磊、李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
2020.
11.30【案件字号】()豫民终号20200115490【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永军【审理法官】张永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鸿磊;李军利【当事人】李鸿磊李军利【当事人-个人】李鸿磊李军利【代理律师/律所】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孙兆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郝洋洋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杨艺帆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孙兆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郝洋洋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杨艺帆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峰杰孙兆义郝洋洋杨艺帆【代理律所】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动合同关系,是合作关系合作期间,李鸿磊以福满门的名义收取货款,却找其他小厂货源给客户供货,甚至一直拖延不供货,客户找到福满门店面闹事,给福满门门店造成了损失,也给品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了彻底解决李鸿磊与福满门店面的纠纷,李鸿磊向福满门的合伙人和代表李军利出具欠条,固定欠款事实欠条第三项数额由李鸿磊亲笔书写由于在欠条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已经发现的单私单罚款定为万元,但其认为写明私自接单罚款有损颜面,620对其以后工作也有影响,故没有写明真正的罚款事由根据李鸿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于罚款自愿承担的承诺书,李鸿磊给福满门公司造成直接、间接损失总计元经过双方协商,
2431454.75对具体需要支付数额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欠条,李鸿磊自愿为李军利办理了抵押手续,足以证明李鸿磊对万元的罚款数额和事实是自认且自愿的欠条第四项形成原因象湖一号客户来店里选购建20材,交纳一万元定金,后续客户联系李鸿磊缴纳尾款,李鸿磊将剩余尾款元全部私收,故在85000欠条中其同意返还元尾款,该项不涉及垫付问题,李鸿磊私收客户应当交给福满门门店的尾85000款,应当上交
三、福满门门店负责人孙海军授权李军利处理李鸿磊欠款事件,李鸿磊也向其就欠款出具了欠条,李军利依据该欠条提起诉讼,其为适格的原告孙海军是郑州市郑东新区北龙湖店福满门家具商行的负责人,李军利是该门店的合伙人兼会计,李鸿磊是负责拉单的销售人员趁两人都不在店里期间,李鸿磊私自以福满门老板身份接单,并将收取款项占为己有,客户来福满门门店闹事,孙海军和李军利才得知李鸿磊自己没有能力解决,李军利既是合伙人又是会计,孙海军和李军利商量由其代表福满门家具商行,先把客户的问题解决好,再给李鸿磊算账所以,按照客户的需求垫付、退钱、修理重做因为李军利是财务,也是福满门的合伙人,加之孙海军的授权,能完全代表福满门故李鸿磊将所欠款项对李军利出具了欠条,也是基于此给李军利办理了抵押手续一审中,我方提交了孙海军的情况说明加盖了福满门商行的公章李军利作为该商行的合伙人和会计,孙海军同意并支持其代表福满门商行进行日常事务处理,代表福满门商行以及孙海军本人对于李鸿磊私自接单、损害福满门利益的行为予以追偿李鸿磊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得到否定评价,其对福满门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当予以弥补和赔偿,请求支持李军利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鸿磊向李军利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金额具体且就欠款数额,李鸿磊还与李军利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系李鸿磊对欠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李鸿磊在本案诉讼中称欠条中部分欠款金额是李军利欺骗形成,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主张过予以撤销,其主张部分欠款数额不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欠条中部分款项表述为借款的问题,李军利已经说明系李鸿磊造成的损失对于李鸿磊造成的损失,双方可以约定进行赔偿,该行为并非带有行政罚款性质的行为,李鸿磊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欠条及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向李军利出具,李军利称其系福满门家具商行的合伙人、有权对李鸿磊提起诉讼,还提供了该商行登记经营者孙海军出具并加盖福满门家具商行印章的情况说明,故李鸿磊称李军利不具备起诉资格,理由不能成立李军利、李鸿磊双方就欠款问题经过算账后签订借款协议,李军利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李鸿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李鸿磊负担524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员张永军—Q—•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高慧丽北大法宝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1985律知识服务【原告】李鸿磊【被告】李军利【本院观点】本案中,李鸿磊向李军利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金额具体【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侵权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鸿磊向李军利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金额具体且就欠款数额,李鸿磊还与李军利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系李鸿磊对欠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李鸿磊在本案诉讼中称欠条中部分欠款金额是李军利欺骗形成,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主张过予以撤销,其主张部分欠款数额不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欠条中部分款项表述为借款的问题,李军利已经说明系李鸿磊造成的损失对于李鸿磊造成的损失,双方可以约定进行赔偿,该行为并非带有行政罚款性质的行为,李鸿磊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欠条及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向李军利出具,李军利称其系福满门家具商行的合伙人、有权对李鸿磊提起诉讼,还提供了该商行登记经营者孙海军出具并加盖福满门家具商行印章的情况说明,故李鸿磊称李军利不具备起诉资格,理由不能成立李军利、李鸿磊双方就欠款问题经过算账后签订借款协议,李军利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李鸿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李鸿磊负担524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402:22:49李鸿磊、李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民终号20200115490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鸿磊委托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兆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利委托代理人郝洋洋,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艺帆,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李鸿磊因与被上诉人李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202001226334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鸿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峰杰、孙兆义,被上诉人李军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艺帆、郝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军利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李鸿磊返还李军利欠款元及1353760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请求确认李军利对李鸿磊(中6%2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东万胜街北东方润景号楼-义义号房产,房产证号)享有抵押权,7113XX29并对该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李鸿磊向李军利出具《欠条》,主20191118要内容为
一、年月日李军利替李鸿磊垫付碧源月湖和园户,碧源月湖荣园20196105-1-2203户两家顶固门款元
二、年月日李军利替李鸿磊垫付正弘澜庭叙期14T-23015400020196132户福满门门款元
三、年月日李鸿磊因做生意借李军利现金交付1-2-501147602019718200000元
四、年月日李军利替李鸿磊垫付象湖一号货款元
五、上述款项共计2019111885000353760元承诺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及时还款李军利并同意把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东万胜街北东方润景7号楼义号的房子抵押给李军利双方并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1-X当日,李鸿磊作为甲方(借款人),李军利作为乙方(出借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本人今以坐落在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北楼号房屋套,不动产号XX XX XX XX XX为牟房权证字第某某作为抵押,此房屋评估价值为万元借款金额为叁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圆整82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因生意周转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借款利率为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连本带息一次结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2019H182020630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1%同日,李鸿磊作为甲方(抵押人)、李军利作为乙方(抵押权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坐落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义义北楼号XX XX XX房屋套,不动产权号为牟房权证字第借款金额为元借款期限为个月,自XX13XX293537607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2019111820206301%算至乙方还清甲方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抵押房地产现由李鸿磊使用同日,李军利作为甲方(抵押权人)、李鸿磊作为乙方(抵押人),双方签订《抵押物价值确认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李鸿磊因个人资金紧张需周转,拟向甲方申请借款,以乙方李鸿磊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义北楼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某某,XXXXX建筑面积以,现经双方协商议定,确定该抵押物房产价值为人民币万元,双方
87.8282自愿承担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年月日,中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豫()中牟县不动产证明第号《不2019n1920190033887动产登记证明》,主要内容为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李军利,义务人为李鸿磊,坐落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北楼号,房产证号为抵押方式为一般XX XX XX XX13XX29,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为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5.3760201911182020630附记为抵押权首次登记另查明,欠条中第三项年月日李鸿磊因做生意借李军利现金交付“2019718元〃,实为李鸿磊以李军利任职(合伙人)的福满门商行名义接单,给福满门商行所造成的200000损失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201518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李鸿磊针对李军利为其垫付的门款、货款及所造成的损失款项共计元为李军利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经过清算所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且根据《欠353760条》所载明的欠款数额,双方又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对款项的性质进行了确认,故本案李军利按照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2019H1820206月日止,李鸿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故李军利可要求李鸿磊返还借款303537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根据李军利主张自年月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2020818率计算李军利请求过高部分,证据不足,1%不予支持李鸿磊以其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故李军利要求请求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鸿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18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鸿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军利借款元并353760支付利息(利息自年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
二、李军利对李20208181%鸿磊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北楼号房产XXXXXXXX(证号为)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李军13XX29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李鸿磊负担
6606.
43303.2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鸿磊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欠条》中所记载的碧源月湖元以及象湖一号元,李军利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足额垫付首先,5400085000关于碧源月湖的元,李军利实际垫付元,剩余元李军利并未实际垫付,庭审540004000014000中李军利关于剩余元的说法前后矛盾,第一次质证之时,李军利称该系刷卡垫付,1400014000但其并未提供关于该元的刷卡记录,在第二次证据质证时李军利又主张该元为现金1400014000垫付,但在最终庭审中,李军利主张该元系其刷卡支付元与现金交付元李军1400013496504利在庭审中关于该元的支付方式三次说法均不一致,且其提交的元转账凭证并不能1400013496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该笔款项凭证并非李鸿磊指示李军利垫付也未得到李鸿磊认可因此,李军利关于该元的垫付未尽14000到举证责任,且其三次对该笔垫付款的解释与最终其主张的刷卡元、现金元相互矛盾,13496504并不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且与客观逻辑不相符其次,关于象湖一号的85000元,李军利仅支付元,剩余元,李军利并未提供其履行过该笔垫付款的证据,依据民3600049000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仅有借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支付义务这点上一审法院也存在认定错误李鸿磊在开庭过程中陈述的是元并非元,李鸿磊认可收到的借款也是元最后,360003700036000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军利的垫付款系按照李鸿磊的借款指示交付于供货商,因此,李军利的垫付款支出记录应当与供货商的供货单、以及李鸿磊手写的欠条指示交付记载相一致,但是李军利未能提供供货单来证明其垫付金额的去向,仅凭部分孤立的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收据来证明其代履行垫付款的说法不能成立,该证据无其他证据能够相互验证
二、关于本案《欠条》中的万元部分,李军利未实际支付,且李军利主张该笔款项系其主张的损失款,并不20能成立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欠条中第三项年月日李鸿磊因做生意借李军利现金交付2019718元,实为李鸿磊以李军利任职(合伙人)的福满门商行名义接单,给福满门商行造成的损失200000款项〃的说法并不能成立首先,关于本案中的万元,该债权形成于年月日,李鸿202019H18磊与李军利在当日实际共签订三份借款凭证,分别为房屋抵押合同、欠条以及借款合同,其中以欠条为主要债权凭证,欠条中详细记载了李军利需要为李鸿磊所垫付的款项,以及款项的用途,其中关于万元部分的约定为年月日李鸿磊因做生意借李军利现金元但是实际202019718200000履行过程中,李军利并未向李鸿磊实际支付过该笔款项,庭审中李军利未能就该笔款项的实际支付进行举证证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依照该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着重审查该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因此一审法院认20定该万元借款存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即使认为李军利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于李鸿磊,那么李20军利仍应就其万现金来源进行补充举证说明,或辅以其取款流水等金钱凭证予以佐证该万元2020的实际履行,仅依据欠条记载,李军利并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过该笔借款支付最后,庭审中李军利主张该万元借款系李鸿磊应当对其承担的罚款,李军利该说法不能成立通过一审中李军20利的起诉状可以看出,李鸿磊与李军利系雇佣关系,在此雇佣关系情况下,如何针对雇主针对雇员的这个协议以及万元进行定性,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民间借贷,更不能将该行为理解20为民间借贷调整的范畴首先,若将该万元定性为罚款损失,则李军利应当就所遭受的损失进20行举证说明;其次,李军利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无权作出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行为;最后,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该罚款说法成立,则该万元所属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与本案非同一20法律关系,且李军利个人对该笔款项进行诉讼,但李军利又并非是该店的老板,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福满门店的老板,其明显不具备起诉资格主张损失应当是郑州市郑东新区北龙湖店福满门家具商行来主张,故李军利对于该万元性质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该万元损失定性极其错2020误
三、关于本案中所涉及债权的性质定性、以及履行问题的相关法律属性首先,本案属于由债权代履行行为衍生出的民间借贷行为,李军利以资金垫付为其债权权利来源,协助李鸿磊偿还部分所欠货款,因此,李军利债权的形成,需要李鸿磊对李军利进行指示,李军利按照李鸿磊的指示交付,在其完成李鸿磊的指示交付后,李军利方可就已履行的债权部分对李鸿磊形成债权请求权因此,欠条所记载的履行事项,即为李鸿磊向李军利所作出的交付指示,虽然李鸿磊已经签字确认,但是该签字确认行为系对债权履行项目和履行内容的确认,并非对李军利金钱义务的实际履行进行确认,李军利若要向李鸿磊主张债权,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欠条》所列举的代履行款项进行了实际支付,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李鸿磊确实收到了李军利按照李鸿磊欠条载明的交付途径支付的元借款,也愿意就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90760适用法律、结果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李鸿磊偿还李军利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90760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李军利答辩称
一、涉案欠条的形成并非单纯基于李军利的垫付行为,是李鸿磊对所欠北龙湖福满门款项的汇总和确认,并自愿就欠款向福满门合伙人兼会计李军利出具欠条,办理了抵押手续李鸿磊私自冒充福满门老板,在店面私自接单,并将收取款项占为己有,客户来福满门门店闹事,李鸿磊无能力解决,李军利既是福满门商行的合伙人又是会计,为了福满门的声誉,先行解决问题,再给李鸿磊算账故李鸿磊出具了日期为年月、20191118月日两张欠条,该两张欠条内容一致
二、欠条形成原因欠条第一项,李鸿磊私自接单的1218碧源月湖客户要求更换顶固门业产品,孙海军向顶固门业支付元,李军利刷卡向顶固门业支40000付元,现金支付元,共计元一审李军利提交了顶固门业工商登记信息、负责1349650454000人郭玉珍情况说明、收款记录、李军利手机转账记录、孙海军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予以证明欠条第二项,李军利代表福满门垫付正弘澜亭叙门款元,李鸿磊不存在异议欠条第三项,14760该项万元是对李鸿磊私自以福满门老板名义接单、私收货款据为己有恶劣行径所处罚款郑州20市郑东新区北龙湖店福满门家居商行福满门商行是个体工商户,是孙海军与李军利合伙经营的,李军利既是合伙人又是财务人员,管理店内大部分出账入账事宜李鸿磊作为销售业务员与福满门商行是合作关系(有合作协议为证),其主要业务便是负责给福满门“拉单〃,不限制李鸿磊同时在外兼顾其他品牌的销售拉单工作结算费用按照成交额提成,没有任何基本工资目前为止,李鸿磊不仅一单业务都没有推荐,还给店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与福满门店铺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