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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火灾特点施工现场易燃建筑物多工棚、仓库、办公用房、食堂多是临时1性易燃建筑,并且场地面积狭小,多是棚屋相连,缺乏必要防火间距,一旦失火,轻易蔓延成灾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现场到处寄存着木材、竹胶2版、草袋等可燃物品并且施工期间用火多,电、气焊、喷灯、锅炉等用火作业极易引燃多种可燃材料导致火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多,轻易导致跑、漏电现场施工中大量3使用电刨、电锯、电脑等电器设备临时性电气线路纵横交错,轻易导致跑、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施工现场外建队人员比较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各不相似,4交叉作业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应有防火常识,有不能对操作电气设备,轻易引起不必要火灾
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针对施工现场特点,加强平常消防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平常1巡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用火区,对易燃、可燃材料2集中堆放集中管理根据实际状况建立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配置足够消防器材,设3置消防水源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在任何状况下都能畅通4无阻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多种临时性电气线路应集中布线,设置漏电5保护开关对临时性工棚、食堂、宿舍搭建,要符合防火规定,保持一定6抽查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抽查资料经抽查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整改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立案消防设计文献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定进行局部消防验收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变化建筑物使用性质,减少防火条件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对应资质、资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结论负责第二十二条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对应资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贯彻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状况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建筑物设有消防控制室,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消防控制室小时有专人值班24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不得破坏建筑物防火条件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公共消防安全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建筑物实行物业管理,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题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置专题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比例共同承担第二十六条产权人提供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对应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七条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区,应当满足防火间距规定,设置必要消防设施农村重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运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第二十八条幼稚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习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运行企业应当按照国标、行业原则或企业原则为投入使用公共交通车辆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有效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毗邻区域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众汇集场所和生产、运送、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人员;
(四)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管理人员以及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
(六)公众汇集场所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人员第三章灭火救援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在赶赴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阻碍灭火救援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实行破拆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优先通行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必须立即出动,赶赴火灾、应急救援现场火灾现场总指挥员由在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根据火灾现场需要,有权依法采用紧急措施在扑救重大火灾和进行重大抢险救援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汇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由到场政府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救援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以外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三十七条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警戒火灾现场,维护交通、治安秩序医疗、防疫、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环境保护等单位应当配合灭火和抢险救援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火灾现场状况、接受火灾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火灾调查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与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赔偿第四十条对因参与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医疗、抚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抽查材料,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私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私自变更已经依法立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二千元如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基建工地火灾危险性不一样于厂、矿建筑和民用建筑,它重要特点是:首先,基建工地易燃建筑物多工棚、仓库、办公用房、食堂多是临时性易燃建筑,并且场地面积狭小,多是棚屋相连,缺乏必要防火间距,一旦失火,轻易蔓延成灾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在基建工地内,到处寄存着油毡、木料、草袋等可燃物品并且施工期间用火多,电焊、喷灯、锅炉等用火作业极易引燃多种可燃材料导致火灾第
三、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轻易跑电施工技术改革,使电刨、电锯等多种电气设备在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电气线路纵横交错,轻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除了施工工地存在多种火灾隐患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各不相似,交叉作业多,人员素质低,缺乏应有防火常识,有不能对操作电气设备,这些原因也使施工中火险隐患逐渐增长针对建筑施工中火险特点,应当加强平常消防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组织时,就应对施工现场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用火区,对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和管理,并建立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购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等此外,施工工地应设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在任何状况下都能畅通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多种临时性电气线路应集中布线,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对于临时性工棚、食堂、宿舍搭建,要符合防火规定,保持一定防火间距对建筑施工人员应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使用电气设备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对操作设备防火间距,用电线路要按照规定合理布线并穿管加以保护,明确防火负责人,详细进行管理()对建筑施工人员应进行常常性防火安全教育,对使用电气设备人7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正常操作设备
三、施工现场多种消防安全制度基建工地消防安全制度、项目部负责人为工地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地消防安全1工作;、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2、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经申报审批,并有专人检查、监督;
3、施工现场严禁支搭席棚;
4、临时宿舍应建在离工地米外;520临时宿舍取暖生火炉,必须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6火炉应设炉档、炉盖、烟筒,距可燃物不不不小于米,烟筒伸出窗外部1分距可燃物不不不小于公分;
20、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
7、各工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可违章作业;
8、用火作业区距建筑物不不不小于米,距生活区不不不小于米;
92515、施工现场应常常保持宽度不不不小于米消防通道;
103.
5、施工现场临时工棚、食堂、宿舍、仓库、办公区等地都要明确防火11负责人,并挂牌明示;、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不准将生石灰堆放在可燃物附12近;、施工现场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13食堂消防安全制度、食堂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食堂消防安全工作;
1、食堂用火炉取暖时,要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
2、餐厅、厨房电气线路要安装正规,不准私拉乱接临时线路;
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
4、绞肉机、压面机等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超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5和线路受潮;、食堂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6、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准倒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
7、厨房油垢要定期进行清除;
8、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所有阀门,切断电源、气源、9火源后方可离开;、严禁食堂当宿舍以及仓库;
10、食堂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11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制度、集体宿舍每排(层)必须明确防火安全负责人,负责宿舍防火安全1工作;、住宿人员不准在宿舍内乱拉乱接临时线路,私自安装插座、开关等;
2、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做饭或取暖;
3、住宿人员在离开宿舍时,应随手切断电源,方可拜别;
4、宿舍内应设烟灰缸,住宿人员不准乱扔乱丢烟头,不准躺在床上吸5烟;、集体宿舍每排(层)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6办公室消防安全制度、办公室应设“注意烟火”等防火标志;
1、工作人员不准在室内乱扔烟头,应放在烟灰缸内;
2、不准在办公桌或文献柜上安装刀闸、插座、开关;
3、室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
4、工作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寄存在办公桌和文献柜内;
5、工作完毕后,要切断所有电源,经检查无发现异常,工作人员方可6拜别;、办公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7一般物品仓库消防安全制度、仓库负责人是防火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
1、库内严禁吸烟,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2、物资要堆码整洁,不准超量寄存,保持走道畅通;
3、货堆、货架上物品与仓库屋顶顶距为公分以上,与内墙距应保持450公分,拄距一般应为公分;3010—
20、库内照明不准使用碘鸨灯、荧光灯,应安设白只灯,不准超过瓦;
560、刀闸应安装在库外,下班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6装置;、物资要分类寄存,但凡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措施不一样,以及宝贵7物品要和一般物品分开寄存;、库内用过废物(抹布、油棉丝等)要集中处理,不得随地乱扔;
8、库房门设置一律朝外开;
9、库房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10木工车间消防安全制度、木工车间应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木工车间严禁吸烟;
2、木工车间不准用明火取暖;
3、电气线路要安装正规,电闸应安装闸箱,不准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
4、碎料、刨花等易燃物每班必须打扫一次,倒在指定地点,严禁随5地堆放;、电刨、电锯等电气设备常常保持干燥清洁,每周定期进行检查、维6修、打扫;、木工车间严禁安装砂轮机;
7、油棉丝、油抹布不得随地乱扔,要放入铁桶内,定期处理;
8、油漆、汽油等易燃品,应专人管理,专柜寄存;
9、下班后要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0、木工车间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11电焊消防安全制度、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用电安全负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铜、1铁丝替代保险丝;、电焊机要有良好接地,露天使用要有防雨措施;
2、焊工没有操作证,没有通过专门培训,熟悉消防知识经有关部门考3试合格,不得进行焊接作业;、作业场地不得堆放可燃物品;4电焊工要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5、电焊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彻底熄灭遗留火种,确认安全后,方6可离开;、电焊场所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7气焊消防安全制度、乙快气瓶、氧气瓶不得寄存在一种室内;
1、在进行气焊作业场所,乙焕气瓶和氧气瓶安全距离不得不不小于2米;
5、以点火焊枪与乙快气瓶和氧气瓶安全距离应不不不小于米;
310、严禁在乙燃气瓶和氧气瓶垂直上方进行气焊;
4、不准将乙燃气瓶和氧气瓶放在高压电线下操作;
5、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进行气焊作业;
6、焊工没有操作证,没有通过专门培训,熟悉消防知识经有关部门考7试合格,不得进行气焊作业;、气焊场所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用任何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气焊作业;
8、气焊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9、气焊车间、场所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10降、配电室消防安全制度、降、配电室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1、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2、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寄存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3、室内应有良好通风,温度不得超过;445C、不准在室内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准私自点电炉;
5、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维护、打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6理;、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不准违章作业,严禁用汽油、煤7油擦洗设备和部件;、降、配电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8施工现场木材堆放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木材堆放处要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木材堆放处严禁烟火,应设置醒目禁火标志;
2、木材堆放处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3、木材堆放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4、严禁在高压线下堆放木材;
5、木材堆放处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
6、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7锅炉房消防安全制度、锅炉房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1、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2、锅炉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品,不准烘烤可燃物品;
3、司炉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司炉操作人员应常常检查锅炉水位、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使5其敏捷有效;、司炉人员添煤前,要仔细检查煤内有无雷管与爆炸物;
6、排出热炉渣必须放置固定地点,洒水熄灭后方可运走;
7、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喝酒、不准睡觉、不准擅离职守;
8、锅炉房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材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行第二章火灾防止第一节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防止、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处理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消防安全职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协助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立案抽查以及公众汇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记录火灾损失;
(七)参与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急救人员生命为主应急救援工作;
(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平常消防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第九条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贯彻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层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在明显位置标识;
(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状况;
(三)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第二节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纳入城镇规划,并负责组织实行消防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组织编制,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中应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依法提供消防用地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和技术原则,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局限性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汇报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汇报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算,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五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不得予以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对被抽查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抽查资料经抽查不合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立案,需要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立案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立案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电气以及有防火性能规定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