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5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一」
一、上班时员工应按时去调度室拿考勤卡,下班应提前20分钟停机、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当天值班人员签字代拿(交)卡者,迟到早退者,将严肃处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员签章,月终结算以考勤卡为准
三、病、事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特殊除外),事假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请病假者,需医院开据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上班时间严禁溜岗、吃零食、看电子小说、玩游戏、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况者,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每台机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认真填写,如发现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规定处罚;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须交检察人员检验,工票、路线单一并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该工票视为无效工票
六、调度人员下达生产任务需按时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时需作出合理解释,被主管人员认可才行
七、对于安排加班不服从命令者,消极怠工、教育无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规定处理
八、行运起吊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操作人员,且需要服从主管人员的命令,严禁推诿,严禁私自分区域、分机床管辖范围,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将严肃处理
九、行运人员必须将工件摆放整齐,不准占用过道,不得超越黄线
十、所有操作人员需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旋转机床不得戴手套作业
十一、工作现场不得抽游烟,违者严肃处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同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如遇质量问题,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风险提示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第五节、社会保险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风险提示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节、奖励与惩戒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O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联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第二章人事制度第三条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第四条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00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交医院就诊证明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第七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第八条员工薪酬组成
(一)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第九条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第十条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险福利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三)健康福利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每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四补贴福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以上规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实行,望各位员工共同遵守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二」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敏捷;
2、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态;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暴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
13、严禁利用公司电话聊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随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安静无噪音,做到“三轻”一一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可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相互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现废纸、脏物,都必须立即清理干净
22、不可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三」
一、工作态度
1、按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员工对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样意见但不能说服上司,一般状况下应先服从执行
3、员工对直属上司答复不满意时,能够越级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4、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1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5、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状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告直属上司
6、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员工尚未接班前当班员工不得离岗员工下班后,无公事,应在30分钟内离开酒店
7、员工不得在任何场所接待亲友来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不得使用客用电话外线打入私人电话不予接通,紧急事情可向直属上司申请
8、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9、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10、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一律不准在餐厅做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给亲友以各种特殊优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员工制服由酒店发放员工有职责保管好自我的制服
2、所有员工应佩戴作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币5元,员工遗失或损坏工作牌需要补发者应付人民币10元
3、员工离职时须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门,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损,须交付服装成本费
三、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持续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5、男员工应穿皮鞋,禁穿拖鞋或凉鞋女员工应穿黑鞋,肉色统补袜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应无烟熏色,女员工只能使用无色指甲油
7、只允许戴手表、婚戒以及无坠耳环厨房员工上班时不得戴戒指
8、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9、工作时间内持续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四、拾遗
1、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如物品保管三个月无人认领,则由酒店最高管理当局决定处理
3、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五、酒店财产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都务必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六、出勤
1、员工务必依照部门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员工上、下班都要签工卡
3、员工上班下班忘记签卡,但确实能证明上班的,将视情节,每次扣除不超过当天50%工资
4、严禁替他人签卡,如有违反,代签卡者及持卡本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5、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工卡遗失,立即人事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发新卡
7、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店为促进企业发展,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公司计划安排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热爱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有违反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三、按时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实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严禁代打卡,如有发现,扣款20-50元
四、工作时间不准聊天、唱歌、看书、会客、玩手机、严禁在产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体员工在工作任务忙时,没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严禁带小孩和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严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须穿工作服,上班不准穿拖鞋、凉鞋、西装短裤、高跟鞋、赤背、经发现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厂为家,厂兴我荣”爱护公司财产,每天下班应关闭电源电器、擦洗机器、关好窗户,如违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员工要注意公司形象,个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卫生,物料、工具、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
十、生产车间严禁吸烟,发现一次扣款50元,不准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十一、公司全体员工应该相互尊重,讲话文明,待人礼貌,不准骂人
十二、全体员工在公司内不准赌博、打架斗殴、盗窃,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工资全扣,出现事故自己承担
十三、公司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必须服从安排
十四、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的,恶意攻击公司管理人员和同事的,连续旷工3天的,开除处理,工资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十五、公司全体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如有违反扣款500元并开除
十六、以上规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