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被告人牛杰军故意杀人复核一案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牛杰军故意杀人复核一案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皖刑复字第0004号被告人牛杰军,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被抓获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杰军及同案犯代宗臣、孟百顺、洪标标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德、李秀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9年2月的一天,同案犯代宗臣已判刑被王哲等人刺伤,遂预谋报复王哲同年3月7日晚,代宗臣伙同被告人牛杰军、同案犯孟百顺、洪标标二人已判刑和杨豪、群彪二人另案处理持砍刀在临泉县城寻找王哲,伺机报复22时许,六人一起来到临泉县城关镇同阳路蓝宇网吧经牛杰军确认被害人王哲的身份后,牛杰军、代宗臣、孟百顺、杨豪四人持砍刀朝王哲的头部、背部猛砍王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哲因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平的证言2019年3月7日晚,其在蓝宇网吧上网后见进来四个年轻人抽出一尺多长的砍刀朝王哲身上、头上乱砍王哲的头部、右手、背部被砍伤,肋骨被砍断三根,肺和肾都被砍伤
2、证人宋强的证言2019年3月7日晚,其在蓝宇网吧上网22时许,见进来四个拿刀的年轻人,向王哲身上乱砍然后就打H0报警,打120救王哲砍王哲的人有牛杰军和孟百顺
3、证人王亚梅的证言2019年3月7日晚,在蓝宇网吧上网时看见四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拿刀在王哲身上猛砍,穿白袄的人最少砍六刀,穿黑夹克的往王哲身上砍四五刀
4、证人范敏杰的证言2019年3月7日晚,王哲在网吧里被人砍伤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6、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鉴法字20190436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载明被害人王哲躯干及肢体被砍,累计创口1918死亡原因为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7、辨认笔录载明证人宋强于2019年3月8日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中辨认出11号牛杰军是本案凶手之一;代宗臣于2019年3月9日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牛杰军、3号照片上的人洪标标、15号照片上的人杨豪系其同伙;洪标标于2019年4月3日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牛杰军、3号照片上的人杨豪系其同伙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牛杰军出生于1987年6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被告人牛杰军与同案犯代宗臣、孟百顺、洪标标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杰军伙同同案犯代宗臣、孟百顺、洪标标等人蓄意报复他人,持砍刀猛击被害人致其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牛杰军能当庭认罪、悔罪,且被害人王哲亲属在取得部分经济赔偿后谅解被告人,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牛杰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阜刑初字第1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贾晓云代理审判员周斌代理审判员王旭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陆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