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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上诉状优选范文离婚财产分割上诉状优选范文(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 XX的母亲),女,汉族,1935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致祥路6号一5委托代理人靳XX,女,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西城区榆树馆西里5号2单元504室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女,汉族,1965年月日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1号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20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上诉请求()
一、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靳XX与袁XX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1990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XX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西城区榆树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
137.87平方米20x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西城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
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20xx年,靳XX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20xx年,靳XX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XX最亲密的人袁XX,竟然在靳XX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XX离婚20XX年n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20x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西城区榆树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20x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西城区政协委员,在西城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西城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榆树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20x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20x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1990年12月21日至20x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害!1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
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