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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口号),结合我11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学分,其中类学分学分,类学分学分五25I5-10II15-20年内类学分学分(其中经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I25-50)类学分学分50%,II75—100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开始,I II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月至月112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学分10
二、学分的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I H
(一)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1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2可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2公布的项目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3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推广项目3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二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11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W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类学分计算方法I、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13小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12不超过学分
10、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23小时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学分
15、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小36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11超过学分
5、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大会41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学分;()大会书面交流4-3-22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2-1-1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3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14授予学分;()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学分()每个项1536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学分5
(二)类学分计算方法
1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1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字可授予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1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2第一作者一一第三作者国外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的刊物学分ISSN6—4省级刊物5-3学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学分CN6—4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o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科研项目3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65432市、厅级课题、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字授予学分
410001、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字授予学分
530001、发表医学译文每汉字授予学分
615001、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7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学分,授予参加者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学分
0.
510、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8讲人可授于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
10.2分最多不超过学分10以上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II部门负责授予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必须获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并纳入我省统一管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类学分授予的具体II规定、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625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二)学分证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发放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在实践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点应密切配合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于项目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我省领证学员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所获学分方被认可
(四)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
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I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周前将有2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月、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712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单位负责录入本单位的学员信息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1—3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11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