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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起诉状原告浙江**装备有限公司(原浙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凯权,总经理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竣工验资料,配合原告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296.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因延误工期及拖延验收向原告赔偿多支出的监理费用
36.7万元(计算至2024年8月)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浙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6000台套机械设备自动化总成及精密镀金件新建项目”签约合同价为2965万元合同约定了开工、竣工日期、总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21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工期进行了调整,约定竣工日期调整为2021年12月30日,其中主体工程完工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附属工程完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且整个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案涉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22年6月底,工期延误达180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6.
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28天以上的(含28天),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专用条款第条“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也有相同的约定被告逾期竣工时间远远超过28天,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计
296.5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12.
3.1条中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约定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监理公司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配合发包人做好人防、消防、规划、卫生、环保、电力、交警、自来水、燃气等部门的验收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案涉工程完成至今,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未提交相关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导致工程至今无法完成验收另外,因被告延误工程及拖延验收,导致原告多支付监理费用
36.7万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原告浙江**装备有限公司年月日附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证据目录)、调取证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