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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筑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建立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立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统称监视部门“)的备案第二条苏州市建立局委托苏州建筑业平安监视站受理城区建立工程平安施工措施的备案工作,加强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的监视治理各县级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也能够委托所属的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受理辖区内建立工程平安施工措施的备案第三条建立工程平安施工措施材料备案内容,包括:L建立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
2.建立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平安责任的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打算,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打算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总进度打算;3临时设备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4施工现场平安防护设备搭设打算;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打算型号、数量、时间;6文明施工、平安措施费用及使用打算;7季节性施工平安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治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历证书和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平安消费许可证;
8、工程工程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和现场平安监视人员名单建立单位应承诺报送材料的真实、有效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材料报送监视部门“备案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材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视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平安技术措施);
3.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六条监视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第七条对建立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平安责任,未报送平安施工措施材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立单位,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平安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