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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合同文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简称“合同文本”)相比,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
15.
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她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关于质量保证金,合同文本在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第
15.
3.2目和第目进行了一下修改
1、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贝/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三、合同文本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能够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附件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序号示范合同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修改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一般约定
1.一般约定L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词语定义与解释日期和期限日期和期限
1.
1.
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1.
1.
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10.变更
10.变更
10.9计日工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己标价工程量清单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314.竣工结算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包括以下内容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口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提供其它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4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缺陷责任期
15.
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
15.
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
15.缺陷责任与保修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
15.2缺陷责任期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
15.
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24个月个月由她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
15.3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
15.缺陷责任与保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质量保证金
15.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15.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15.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3双方约定的其它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理价款结算总额的3九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3双方约定的其它扣留方式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吼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任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质量保证金
15.
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此条完全修改)
15.
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发包人应按
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专用条款》
15.3质量保证金
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O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O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