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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其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口连续排放;口间歇排放;口无规律排放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口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式是否共用口是;口否扩散器类型10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13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4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登记副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厂界排污口地汇入节点地理坐位置信息经度纬度经度纬度理坐标5标5口工矿企业;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口畜禽污水来源养殖;口水产养殖;口雨洪;口其他__________排放方式口连续排放;口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说明
1.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两种情形
(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填写是否需要整治;
(2)新设置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
4.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
5.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
6.此项选填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需填写
7.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
8.此项选填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
9.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表不需填写,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对应副表中填写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10.此项选填安装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应当填写扩散器类型
11.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单位mg/Lo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的最宽值
12.填写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允许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单位吨/年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总和
13.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填写设置论证结论,并附设置论证报告
14.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附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2备案登记主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口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口是;口否)口新设置排污口;3入海排污口名称(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和编码(拟)启用时间年月曰(具体地址2)排污口位置经度所在海□渤海;□黄海;口地理坐标5域东海;口南海纬度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排污口类型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口其他_____________排水设施类型口明管;口暗管;口明渠;口暗渠;口闸门;口其他________________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7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排放方式□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排污口设置论证□符合.□不符合分析
2.是否着污水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口无;口有,具体措施______________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0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登记副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曰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汇入节点地理坐标位置信息经度纬度经度纬度标55口工矿企业雨洪;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污水来源口水产养殖;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口农村生活污水;口大中型灌区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说明
1.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两种情形
(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明确是否需要整治;
(2)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
4.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
5.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
6.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
7.此项选填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需填写审批意见文号或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或备案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
8.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9.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其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排放管控要求的填无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最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
10.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附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格式)3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备案号0(责任主体名称)根据《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你(单位)填报的在—市—县(区/市)的XXX入海排污口排污已完成备案入海排污口名称为O入海排污口编码为O其他有关事项说明O你/你单位应当主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XX市生态环境局(盖章)年月曰附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4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名称入海排污口编码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入海排污口位置经度纬度责任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销原因我(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注销登记,已口拆除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口封堵入海排污口愿意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承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X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海洋环境问题的根子在陆上,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陆海污染协同治理,将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024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沿海地方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纳入台账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急需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等具体监管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奠定基础第四条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细化入海排污口类型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分类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设置在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海域,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六条集中分布的同类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包括但问入海排污口监管的思路是什么?答《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衔接,将监管对象覆盖到排查发现的所有类型排污口分类管理是指《管理办法》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全过程监管是指《管理办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监控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也是稳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其中,在设置方面,明确了设置、论证和规范化建设等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环评时已经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责任主体无需重复论证,减轻责任主体负担;在备案方面,明确了备案部门、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要求,并分情形对历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备案进行了规定;在监测执法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的要求;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面,明确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动态台账管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要求问如何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见效?答生态环境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压实地方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开展培训I,帮助责任主体和地方环保工作人员加强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加强监督帮扶完善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通过日常调度、驻点帮扶、核查抽测等手段,加大对地方的指导督促三是开展调研评估加强对《管理办法》试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奠定基础24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
(二)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污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第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第三章备案第十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备案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确定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备案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信息第十一条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十二条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第十三条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
(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
(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章监测和执法第十五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口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一)实施重点管理的;
(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第十六条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第十七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抽测比例应当高于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抽测比例应当高于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控的,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确定违法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整治第十九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按照有关督察检查考核工作要求,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对所辖海域范围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抽查,重点针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类型以及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情形,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督促跟踪问题整改第五章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相关数据作为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依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完善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首次填报、日常更新、注销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统一编码后,首次填报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信息,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排污许可变更、监管要求变化及时更新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监测、监控、检查等有关信息,入海排污□备案注销后,动态管理台账中应当及时注明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责任主体、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监控结果、执法检查、排污许可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还应当包括排查整治等信息第二H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附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1备案登记主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口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口是;口否)口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编码(拟)启用时间1年月日(具体地址2)□渤海;口黄海;所在海域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排污口位置□东海;口南海离低潮线距离出水口距水面距离6(km)6(m)□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口城镇污水处理排污口类型厂排污口;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口其他,具体分类___________口明管;口暗管;口明渠;口暗渠;口其他__________排水设施类型7□无闸门;□有闸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