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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日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有如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I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I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J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时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和规程的规定;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置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口勺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日勺部位、环节的防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置;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行驶路线等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立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习,演习成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予以公告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日勺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步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步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获得专业资质欧I检测、检查机构检测、检查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严禁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有关违法行为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惩罚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如下简称起重机械)日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措施》,制定本措施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I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合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高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高脚手架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献和编号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I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协议或发票复印件1份第五十一条本措施实行前已购置使用的J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有关资料(-)技术改造、大修状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合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时必须提供检查检测机构出具日勺性能试验和构造应力测试汇报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获得《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V(-)《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献原件及复印件1份;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日勺明显位置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H勺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他文献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第五十四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I、严禁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原则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构造能力测试时;
(三)到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I;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到达使用安全规定欧I;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查不合格的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平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H勺产权单位第五十六条外市日勺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日勺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种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第五十九条本措施所列《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措施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第六十条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行记录汇总放和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市、区)起重机械进行记录汇总,填写《盐都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当地区起重机械进行记录汇总,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第六十一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自安全管理网()详细出处: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凡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I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I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行细则》(苏建管质
[2023]39号)中日勺规定,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盐都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盐都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组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状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中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J,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通过受理、审核、公告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成果;
8、盐都市考核站根据公布成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告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勺延期、名称变更、增长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口勺,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欧I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状况严重H勺,提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I,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申明作废,并在一种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惩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日勺任职考核制度第八条本制度合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区)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下称“三类人员”)时任职考核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原则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也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3)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通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对应职务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详细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与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订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与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盐都市考核站
3、盐都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告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简介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联络人陈新)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L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毕规定课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I,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负责人的I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H勺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日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H勺,提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申明作废,并在一种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种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日勺“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有关工作H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惩罚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立案制度第十五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立案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立案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告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协议和监理协议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题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动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有案受理告知书;不符合规定日勺,不予立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章建筑工程动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十九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动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H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立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与否符合动工规定,并将审查成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日勺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立案资料和动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成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动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动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与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否建立,与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H勺安全责任与否明确,与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题施工方案与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与否贯彻到位和专款专用,与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日勺搭设计划;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与否满足生产规定和周围环境规定;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与否符合规定规定
8、与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欧I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时起重和垂直运送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所有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定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对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日勺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日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原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日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员予以惩罚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备,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都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日勺,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当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日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状况,包括负责人和组员H勺姓名、联络等(-)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I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急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络,各组的详细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报指定机构、人员、联络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贯彻
(五)与事故处置日勺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献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st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建设工程的基本状况含规模、构造类型、工程动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状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详细负责人欧I职务、联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