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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昆明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有关对《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节省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加紧推进昆明市太阳能应用、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草拟了《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昆明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反应联络人苗滨电话31604663164219传真3178738二一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增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推进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的规模化应用,增进本市太阳能产业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一般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第三条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合用本规定第四条都市规划区外村镇集中建设的居住建筑,鼓励参照都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进行统一管理县(市)区、呈贡新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发改、规划、财政、工信、城管、科技、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日勺管理工作第六条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监管、市场主导、企业实行、公众参与相统一;
(二)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太阳能运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四)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七条本市都市规划区内所有具有太阳能集热条件日勺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托幼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游泳池、桑拿洗浴、休闲会因此及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凡有热水需求,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原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费用,纳入建筑工程总造价第八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不应影响强制性原则和条文的执行,并应当保证建筑外立面美观和安装安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太阳能集热面积按屋面最大容许安装面积,同步根据容积率状况,补充采用在阳台、外墙立面等部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用通过技术经济合理优化的1太阳能辅以可再生能源或者常规能源的太阳能热水供应形式只能在屋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1建筑,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屋面最大容许安装面积确定,可以按楼层数对太阳能保证率作对应减少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规划、建设部门召集专家研究后作出决定第九条既有居民小区应本着自愿原则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民住宅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协调统一各业主日勺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有关事宜,统一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加装太阳能热水器的I方案,加装的太阳能管道不合适在建筑物外铺设加装的太阳能管道若采用建筑物外铺设时,应设置对应的装饰措施,不影响建筑外立面的美观第十条在建时有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积极措施,及时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加装工程视为改建,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加装方案,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查,保证一体化设计与施工第十一条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口勺民用建筑提出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中专题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外观一体化造型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题审查;对在本规定范围区I民用建筑工程中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或太阳能热水系统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及时查处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的I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的J规模、产品质量、安装与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立案,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J推介公布制度,适时公布、更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和生产企业目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应根据建筑特点、功能规定和有助于顾客使用、维护的I原则,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日勺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间接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步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I设计内容,选择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产品原则规定,并经本市评估立案H勺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施建设和产品部件的验收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日勺产品质量和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私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立案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阐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购置人阐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措施、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日勺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企业与产品供应商以及购置人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明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
2023、《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23以及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和《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图集》等原则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争建筑物外观协调、整洁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以便安装维修和满足顾客热水需要第二十二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对应日勺施工专业资质,并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献和有关规范单独编制针对性欧I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与主体构造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装饰装修日勺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献和有关规范、原则规定,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I监理、验收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现象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采用不同样的维修、养护、管理维保措施采用集中供热系统欧I,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采用非集中供热系统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其他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维护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直接维保第二十五条建设、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日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日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罚款;逾期不改正H勺,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金额外1%的滞纳金;不能改正的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日勺,处民用建筑项目协议价款2%如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查同意,私自动工建设不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时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I
(二)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置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欧I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日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口勺,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欧I,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I,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