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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理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行政单位能够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处理第六十条行427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能够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月日起施行11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能够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它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它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它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理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其1000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1500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可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理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理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理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虢、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它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