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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课程背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于2023年11月16日颁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知》(财税
(2023)36号),标志着“营改增”的攻坚之战已经打响,我国全面辞别营业税,实现全行业的增值税于2023年5月1日开始对于占我国国民经济相称比重的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而言,营改增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项系统工程而建筑业、房地产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可谓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因此,公司做好转型的相关准备,保证税制的平稳实行,并通过过渡期思考政策与实践中的节税空间,减少涉税风险,是公司管理者与财务工作者必须重视的问题第一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基础
一、背景(-)现行税制分析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23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
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反复征税,克制市场交易规模,个别经济行为定性模糊(如数据信息服务),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增值税以增长值征税,消除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初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2023年我国实现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二)“营改增”进程简要回顾为了完善财税体制,贯彻结构性减税的方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于2023年11月16日颁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在方案中规定了上海作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将交通运送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财税
[2023]110号)交通运送业和现代服务业2023年1月1日上海市,2023年9月1日北京市,2023年10月1日江苏和安徽,2023年11月1日福建和广东,2023年12月1日天津、浙江和湖北,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2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行铁路运送和邮政业财税
[2023]10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送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电信业财税
[2023]43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最后一批营业税税目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业、传统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财税
(2023)36号2023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述4个行业均于2023年5月1日起“营改增”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行背景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注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合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X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H3%)X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地点的拟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注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合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H1%)X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地点的拟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注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合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H1%)X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H3%)X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地点的拟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注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按以下规定预缴和缴纳税款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合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X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二(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与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5月增值税申报时间最迟为2023年6月27日此后为每月15日前(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四)申报入库
五、建筑公司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简易计算方法某建筑公司对于2023年4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老工程项目,工程未跨区域,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增值税2023年5月取得含税金额103万元,当月收到款项假定该公司无其他增值税事项,则6月15日前申报纳税金额=103/(1+3%)X3%=3万元
(二)常规计算方法A省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建筑公司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额=(1665-555)+(1+11%)义2%=2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C省应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额=(2997-777)+(1+11%)X2%=4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期预缴税额=(1665+2997)+(1+11%)义11%-55-77-170-20-40-11=89万元
六、增值税的资金安排与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公司钞票流产生影响由于建筑公司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规定公司必须有良好融资能力与充足钞票流来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实务中,建筑公司属于重资产行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占用流动资金一般建筑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但甲方的款项一般是按进度款拔付,假如在进项税与销项税方面不能做到良好匹配,将对公司的钞票流导致一定的影响,增长公司钞票占用因此,公司财务管理者必须结合营改增后相关纳税、预缴以及抵扣的时间节点,合理做好资金规划
2.“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公司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解决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公司出于合理减少税收承担与经营成本考虑,会规定财会人员加强宏观财务管理,甚至规定财会人员加强与内部采购销售决策与具体执行人员联动沟通,达成合理减少税负与经营成本目的另一方面,“营改增”改革也会对建筑公司具体会计解决、发票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第三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疑难问题
一、新老项目的问题(过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协议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协议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新老项目的问题(过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协议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协议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常规征税与简易征税
(一)常规模式一般纳税人按常规计税模式计算并申报(此时按税率11%计算)(-)简易征税模式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以下涉税事项合用于“可以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注意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实例一】如何判断长期延续的老协议项下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例如,A公司提供掘进工程服务时,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但其中除了标的项目,还约定标的项目完毕后,双方可以续约由A公司继续提供掘进工程服务,假如掘进工程一直延续,标的项目以外的建筑服务能否认性成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指向的是标的项目,而标的项目完毕后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其开工日期不能认为是协议最初约定的日期,假如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是2023年5月1日后开工的,则这部分服务不属于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不合用简易征收【实例二】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均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这类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公司举证证明假如公司可以提出入场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可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假如公司不能提供有关开工日期的证明,或者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之后,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就不能合用“建筑服务老项目”的简易征收方式提醒假如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有老项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尚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注意合用简易计征方法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假如已经抵扣,需要按规定公式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分包问题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合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或者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扣除的分包款有效凭证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涉及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总包、分包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时,会出现4种不同情况的组合不同类型的总分包公司,在解决同一个总分工程时,总包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分包方增值税身份的选择(一般或小规模),或者注意工程造价上税金问题的区别对待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所有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四、甲供材问题可按简易模式计算征税
五、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问题合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次年抵扣比例为40虬取得不动产,涉及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注意涉及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
2023.
5.1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投入在建工程的部分,新改扩建不动产投入超过其原值50%的,从其规定)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合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区别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专用发票上所示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六、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何拟定(总包、分包、挂靠等的区别)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七、营改增试点实行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理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这里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即发生在增值税纳税人期间的进项税专票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期间购进货品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得在营改增后抵扣
八、特别提醒2023年4月30日前,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根据本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5月1日以前,假如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前要做的工作明确新老项目的界定,及时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完毕项目收尾与营业税发票的开具对于跨期项目,要充足运用相关政策过渡期,做好总分包的相关测算,复核原有重点项目的税负计算是否准确,做好查补退税的相关前期准备(历史性补税、历史性退税)
八、特别提醒2023年4月30日前,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2023年5月15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6月27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根据本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5月1日以前,假如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前要做的工作明确新老项目的界定,及时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完毕项目收尾与营业税发票的开具对于跨期项目,要充足运用相关政策过渡期,做好总分包的相关测算,复核原有重点项目的税负计算是否准确,做好查补退税的相关前期准备(历史性补税、历史性退税)
八、特别提醒2023年4月30日前,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根据本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5月1日以前,假如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前要做的工作明确新老项目的界定,及时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完毕项目收尾与营业税发票的开且八对于跨期项目,要充足运用相关政策过渡期,做好总分包的相关测算,复核原有重点项目的税负计算是否准确,做好查补退税的相关前期准备(历史性补税、历史性退税)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公司,涉及年营业税税额
1.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15%o可以看到,截至现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传统生活服务业特别是前三者,占据了国民经济的绝对大头,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原定于2023年全面完毕的“营改增”战略部署,也不得不一再推移在2023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一锤定音”,宣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中国增值税进入了新的时代总理李克强有一句话说了十遍还不止,一一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分析(-)抵扣链条问题实行增值税制,其重要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完整,从而实现全过程的税负控制,同时也有助于纳税人税负管理,税管机关的精确控税建筑业实行增值税,首要的就是要解决抵扣链条问题,即从购入劳务、原材料、总分包等关系方面,都要考虑完整的抵扣链条,否则税负必然只升不降——这也是去年建筑业相关行业协会通过测算,如抵扣链条不完整,建筑业税负将普遍上升的重要依据
(二)票据取得问题抵扣链条除了产业链的完整外,其形式要件就是当前税管机关的重要手段“以票管税”,而建筑业很大限度上是提供建筑、安装的劳务服务,由于历史因素、操作习惯,一些劳务用工、基础性材料(如河砂),总分包情况下,无法取得专用票据,使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无法实现
(三)主管税务机关转变问题建筑业的历史税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这也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征管的重要税源“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这涉及到建筑公司与主管征税机关的衔接与沟通,同时需要做好纳税人身份登记,考虑合用税率
(四)建筑公司自身应对问题观念上明确“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减轻公司税负的长远大计准备上做好相关准备与应对,分析公司现有业务特点与关键环节,从人员培训,组织建设、税企沟通等方面做好准备实行上分析公司自身在抵扣链条、业务特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同时及时与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实现“营改增”的顺利实行
(五)小结在建筑业方面,除建筑服务外,工程承包涵盖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安装、设备与材料采买、工程试运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多个服务领域,受到营改增试点全覆盖的深刻影响兼营、混合销售、跨境服务、异地施工、资质共享、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等特殊销售行为在工程承包领域广泛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大、分歧多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存在的兼营、混合经营等复杂业务,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以前对增值税业务、操作模式不熟悉,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实行,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五)小结在建筑业方面,除建筑服务外,工程承包涵盖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安装、设备与材料采买、工程试运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多个服务领域,受到营改增试点全覆盖的深刻影响兼营、混合销售、跨境服务、异地施工、资质共享、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等特殊销售行为在工程承包领域广泛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大、分歧多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存在的兼营、混合经营等复杂业务,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以前对增值税业务、操作模式不熟悉,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实行,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营改增”政策支撑文献(道“金牌”与一封信)
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知(财税[2023)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办法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5.跨境应税行为合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告知(财税2023
(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告知(税总函(202311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2.温情脉脉的《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2023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务解决
一、建筑公司如何对的核算及申报增值税(-)税目的鉴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涉及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应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的“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O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兼营业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三网、水电气的开户、安装等).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与本来营业税中的定义基本一致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不再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二)纳税人身份界定与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1.身份界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单位、工商户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判断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二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建筑业(一一扣除营业税后,得到净销售额)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一一原营业税情况下,总包扣除分包营业额)兼有销售货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公司,分别认定(综合性建筑公司)2023年4月30日前预登记,试点实行后正式登记(不是认证)
2.合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合用的税率为ll%o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合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o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o
3.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二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销售额义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涉及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一(还原)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计入价格中,也就是收入不涉及税款)小结使用税率计算时,税基为总价/(1+11%),销项税=税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征收率计算时,税负=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销售额义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涉及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一(还原)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计入价格中,也就是收入不涉及税款)小结使用税率计算时,税基为总价/(1+11%),销项税=税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征收率计算时,税负=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涉及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一(还原)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计入价格中,也就是收入不涉及税款)小结使用税率计算时,税基为总价/(1+11%),销项税=税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征收率计算时,税负=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销售额X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涉及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一(还原)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计入价格中,也就是收入不涉及税款)小结使用税率计算时,税基为总价/(1+11%),销项税=税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征收率计算时,税负=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建筑公司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立与使用
(一)科目设立
1.
一、二级科目明细设立公司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2221应交税费借方贷方一级明细科目二级明细科目01应交增值税见下表01一般计税02未交增值税02简易计税03增值税留抵税额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4待抵扣进项税额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03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立应交增值税借方贷方备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可不设立额
(二)科目使用
1.
一、二级明细科目使用“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金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或专栏使用应交增值税借方(5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立“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专栏或下级科目“进项税额记录公司购入货品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公司购入货品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已交税金”,记录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公司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公司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公司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合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假如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贷方(4个)贷方应设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专栏或下级明细科目“销项税额”记录公司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因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公司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公司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同上注意“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一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的准确性
(三)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立若干专栏
(四)科目使用核算分录
(1)实现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成本费用等含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时借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
(4)转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5)本月上交上期未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立若干专栏
(四)科目使用核算分录
(1)实现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成本费用等含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时借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
(4)转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5)本月上交上期未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立若干专栏
(四)科目使用核算分录
(1)实现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成本费用等含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时借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
(4)转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5)本月上交上期未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三、建筑公司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收集、认证(-)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开具)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2.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拟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3.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3%)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合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品,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送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不涉及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送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送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平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平常管理L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评级决定是否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只限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如不符合此条件,需要定期进行认证工作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相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23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合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2•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申报、抵扣相关事项对于需要认证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无须认证的发票也需要在抵扣期根据业务情况进行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关键点审查(-)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拟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的拟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