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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潘*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矿业有限公司持股股东,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申请人诸暨市公安局,住所地诸暨市红旗路***负责人:***,局长申请请求、依法请求贵局对诸公(浣)不立字****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1销、请求贵局依法对寿伟光、顾建平、翁均、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2涉嫌职务侵占、逃税、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请求对浙江**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并追究其上述罪行的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寿伟光、顾建平、翁均、202485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涉嫌职务侵占、逃税、诬告陷害等多个刑事犯罪以及浙江**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而且是仅对职务侵占行为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依法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一、申请人控告寿伟光、顾建平、翁均、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涉嫌嫌职务侵占、逃税、诬告陷害等多个罪名,被申请人却只以职务侵占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仅以其中之一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予立案,不仅仅是简单的遗漏了几个罪名,还是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纵容,更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忽略从控告材料中可以看出寿伟光、顾建平、翁均、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涉嫌多个罪名的犯罪,并不是只有被申请人所认为的职务侵占,这里不再详细列举和论述(详见所附控告材料)
二、职务侵占事实清楚,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明显错误根据**公司上报(未上报的有近万吨)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的历年数据计算,自1000年至年,**公司累计开采矿量万吨,累计销售金额
20132021057.32万元,扣除成本后的利润为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162132.
5122065.604后的可分配利润近亿元,以潘*祥持股计算应得分红款近亿元1037%4经过潘*祥多次与被举报人协商沟通,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但被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并表示仅能给予潘*祥年分红款共计万63600元,即每年分红款万元其他大量分红款却被寿伟光、顾建平、翁均、600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潘*祥身为**公司董事长且持股依法享有管理运营公司以及分配37%,利润的权利年月日,潘*祥起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其配2014514偶金建女代为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绍诸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向金建女提供财务报告以供1506查阅复制但判决生效后**公司仍未执行刑满释放之后潘*祥多次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都被拒绝,以至于潘*祥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其知情权寿伟光、顾建平、翁均、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身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剥夺潘*祥的知情权
三、被申请人在没有传唤被控告人的情况下,就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明显是错误的申请人对此不能信服,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是否进行了调查,如果调查了怎么会是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明显不符合逻辑因此,不予立案是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贵局查清事实,撤销不立案决定,及时依法对寿伟光、顾建平、翁均、兆山水泥公司、郦国勇立案侦查,追究其涉嫌职务侵占、逃税、诬告陷害罪等多重犯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诸暨市公安局申请人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