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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行政执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篇3某县对粮食行政执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积极推进了粮食行政部门职能向依法管粮的根本转变,使政府粮食流通管理职能得到更好落实粮食市场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流通管理的对象也转向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对粮食流通行政的有效执法,促进形成有序的粮食流通新秩序目前我县机构不断完善,良好的执法机制正在形成但是,在实际工作调研中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我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领域的职责,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是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的保障我局于年经县编委成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县粮食局下属的股级2007事业单位性质,目前,执法大队现有人,无专职执法人员,同时负责粮2食仓储、安全和项目等工作每年财政预算执法经费万元,远远不能满4足执法工作的需要,人员的缺欠和经费的不足,是严重制约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二)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压力加大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经营粮食的主体仍是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但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过多宣传、常汇报、勤请示,介绍案例等,继续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在社会舆论、工作条件、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求得粮食经营者真理解采取走街、登门、上网等方式,亲密接触广大粮商,真心交流,诚听建议,形成互信,达成共识四是粮食执法要真作为广大执法人员在其位要谋其职,勤跑腿,多动嘴,善用脑,自信自励,理直气壮,依法真抓敢管,真有作为、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切实营造广泛支持的社会环境在粮食流2通管理法治化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强化粮食法规、政策宣传,是提高全社会对依法治粮认知度的必要措施一要搞好集中宣传抓住《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纪念活动,采取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拉横幅、布展板、发传单等,不断扩大宣传的广泛性二要搞好动态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短信等,及时报道粮食行政执法及案例情况,积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三要搞好长期宣传在公路两侧、粮油批发市场、城镇繁华闹区、政府办公地点等,刷墙体标语、设永久公示栏和永久宣传牌等,努力巩固宣传的长效性四要搞好现场宣传结合监督检查活动,办理许可证等,直接对粮食经营大户宣传,充分体现宣传的实效性、进一步筑牢粮政“平台”,切实提升执法监督能力粮食执法面3向全社会,贯穿流通诸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履行程序多,工作难度大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构筑有效的执法平台,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粮食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一要健全内设机构粮食主管局要继续盯紧政府,讲清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讲透现实工作需要,争取编制部门尽快把监督检查、政策法规专门机构和人员配设到位,做到从上到下都有明确职能,都有机构管事,都有人员干事二要组建执行机构市、县区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成立专司其职的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由编委批为事业单位,直属粮食局领导人员可从粮食系统择优选调或公开面向社会招考三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从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优选一些职工作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主管局宣传政策,服务经营者,采集相关数据,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搭起更便捷、更有效的服务渠道四要培训执法队伍要采取派出去参加培训、走出去观摩取经、组织起来以会代训、坐下来自己学习、请法律专家进来授课等方式,强化法规基础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学习,努力打造出一支政治合格、尊崇法律、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维权有力的粮食执法队伍五要添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粮食行政执法具有快速反应、技术性证据要求较高的特性,只有配齐带有标志的专用车辆及通讯、监控、检测、网络等设备,才有利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形成执法威摄力,增强对不法行为的控制力、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4济的不断完善,依法办事已成为治国之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依法治粮的意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流通监管的法定主体,职权与责任是对称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和创新制度建设,从微观和细节上规范约束执法行为一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明确执法标准,科学确定执法程序,严格分解执法权责,细化到岗,责任到人,做到权、责统一,使每项行政权都得到合法、公正、公平行使二要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检查内容、量裁意见等,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配合、认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目的三要实行行政执法考评制对执法责任主体履职情况、执法质量、“市场和谐指数”等进行定期科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个人利益、职级评定相挂钩,以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动性四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采取聘任监督员等措施,坦然接受司法部门、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的监督,确保在阳光下使权,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五要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办错案或其他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厉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毫不姑息迁就、进一步突出监管功能,切实依法保障“三者”的合法权益粮食5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摒除监管利益化、简单化、表面化、冷漠化的错误杂念,以民为本,公正执法,全力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一要坚持按程序执法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程序意识,依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一个步骤不能缺少,前后程序不能颠倒,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要把住监管重点采取常态检查和专项检查及专案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托市粮政策执行、储备粮管理、市场准入资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社会统计制度等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或依法处罚违规违纪行为三要保证公平、正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个体粮商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粮食行政监管的客体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对国有粮企的警告或处罚是“零”记录,难免有“优亲厚友”之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待国有粮企一定要从以前“老子”和“儿子”的关系中跳出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违法必究,非厚此薄彼,避免伤害非国有粮食经营主体的感情四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条例》对违反粮食市场准入、粮食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规定的行为,都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手段对于这些法律责任,如果执法稍有偏颇,很容易损害经营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会不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又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慎重使用裁量权,确保执法有理、有据、有度五要树立为民管粮、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粮食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推动粮食行业整体素质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向各种市场主体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帮扶,把监管与服务结合起来,融监管于服务之中,努力构建粮食监管主体与客体和谐关系、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集智积力的共管机制一要加强6部门配合沟通生和谐,和谐生合力粮食、工商、物价、质监、卫生、财政等部门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电话热线,印制执法人员名册等,经常互相沟通,通力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粮食市场二要加强内部配合粮食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泛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要围绕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辱使命三要加强层级配合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上级对下级指导、监督的分级负责制,上级应进一步加大对下级的指导、巡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发现的行政差错,促动区域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均衡开展同时,下级要及时、真实报告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经验及问题,以便上下联动,共同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某县对粮食行政执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三)年月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2004526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和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职能,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迈向法制化轨道从《条例》颁布实施七年来的实践来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做到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履行好职责,搞好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正的粮食流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全新课题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来,粮食执法取得的成绩
(一)粮食行政执法的法规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政府也颁布了《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这些部门和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了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二)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在《条例》颁布以前,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的色彩,所以,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职责,行使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有一个脱胎换骨式的转变而转变过程的长短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识态度、工作措施为了尽量缩短转变过程,省粮食局高瞻远瞩,针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了“五个一”(即一个行政局、一个执法科、一个执法队、一个质检站、一部执法车的建设要求;从而大大促进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速度截至年,全省市经政府批准全部设立O200917监督检查机构,个应设监督检查机构的县(市、区)已设立个,122119成立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个配备具有统一执法标识的专用车辆100116名同志经考试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资格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体系1482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基本能满足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数据参考孟庆秀局长讲话)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当前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等都有一个转变、更新和提高的过程,为此,国家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期培训班,讲授粮食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执法经验,各市地粮食部门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大大提高了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能力和力度有所增强,从借助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执法到开展独立执法,从责令整改、警告到实施经济处罚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正在发生质的飞跃
二、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难题
(一)粮食执法社会认知度不高我国粮食流通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从计划经济的统购统销转变为围家、企业、个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化购销经营,在由计划到市场、制度到法制的转变过程中广大粮食经营者普遍没有依法经营的意识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各级党政重视不够,粮油购销与各级党政工作思路、目标和责任结合度不强,地方党政更多的是关注生产和生产目标的完成二是由于粮食系统多年不断改革萎缩、再改革再萎缩,干部职工心目中更多关注的是稳定三是由于行政执法工作时间短,法制宣传力度不强,粮食经营者不能系统的知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加之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经营者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深
(二)粮食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目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不很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素质不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突出的问题各地虽设置了执法机构,但专职执法人员偏少,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有待加强,与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而且人员普遍老化,文化层次不高,尤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掌握不透,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粮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多头执法易造成越位、缺位现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局来直接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知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
(四)粮食执法一些制度落实难度大由于粮食流通中的法规、规章和短期性政策出台较多,一些政策和制度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困难如关于保持必要库存量的规定按照省文件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但执行最高库存量具体时间,是以启动粮食应急预案为准,还是以文件发布为准?又如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对经营户要求保持月均销售量的最低库存量的规定和对企业要求保持月均加工量20%的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粮食个体经营户规模小,30%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价格合适有赚头就卖粮,最低库存量的规定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起到约束作用另外,行政执法难度大一方面,粮食经营者大多是原粮食系统下岗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其自身对本系统下岗怨气大,从维护本系统社会稳定的角度上讲,难以对其他一般性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一些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违法不违法的界定困难如要求经营户建立台帐和报表制度,由于经营户多数是分散零星购销,即使要求其建立台帐也不真实,对购销量的统计粮食部门的统计制度又没有包括这部分
(五)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力虽然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但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上却有诸多困难和矛盾首先,简单把粮食行政执法当做粮食部门内部的一项职能转变,没有看到粮食经营者的点多面广和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等因素给粮食执法增加的难度,没有足够的执法经费作保障,困难可想而知其次,地方财政困难,没有专项预算,而采取将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责、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统一执法所需的交通、取证工具等设施无钱购买,必须的执法经费无法满足,致使粮食执法长期处于“有力使不出,欲为又不能”的状态,很多应做的工作因条件不具备而难以实质性开展,粮食违法现象也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措施粮食问题不仅足民生问题、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问题只有不断推进完善行政执法实践才能更好的达到宣传教育和规范粮食经营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可以明显感到有些粮食经营者对《条例》等粮食法规并不熟悉他们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时并不是故意的所以,加大《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仍是十分必要的在宣传方式上,一方面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可面向粮食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譬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培训,或者结合执法活动讲解有关法规政策等,事实证明,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培训可采取多种手段,一是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比较系统地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借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取长补短,避免失误;三是注意发现典型,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好的做法,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四是可有针对性地召开案个体工商户在粮食经营中占有一定份额“主渠道”地位面临威胁和挑战,多元市场经济成分大幅上升其特点是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给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开展“三级统计,二级监管”工作以来,对未纳入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非国有粮食经营者,要求按月上报粮食统计数据,而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报表的只占到这种多主体参与而不主动接受粮食行政80%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带来难度和压力
(三)粮食行政执法的环境还有待改善社会上对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清,不少人认为,粮食已放开,企业已买断,粮食局已垮台,还有什么可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一部分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粮食监督检查有抵触情绪,不服从监管,不建台帐,不报报表,明里暗里躲避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时,权威性明显欠缺,处罚手段很弱,不少违规案件无权处罚,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
(四)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我国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和地方法规《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来,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粮食系统的相关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覆盖面有限,执法规定不到位,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例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一条中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H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由粮食行政管理例分析会,解剖典型案例,研讨利弊得失,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粮食法规政策《条例》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别赋予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其目的是想达到互相配合、共同监管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环节太多,且各部门出发点不同,导致实际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起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全部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避免多头管理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出台当地的粮食经营管理办法,更有力于加强对社会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处罚与激励并重粮食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证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促使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因此,不能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为粮食行政执法的唯一落脚点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他们自觉守法经营,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一是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流通的管理将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复议不可避免将会增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的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它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要互相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如发现其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条例》规定,应依照法定权限进行纠正或移交政府法制机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要对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和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条例》及时作出处理
(六)争取政府支持要把《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离开当地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粮食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问题
(七)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协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粮食执法,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的“缺位”、“错位”、“越位”
(八)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一是加强粮食行业队伍建设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广泛联系社会粮食企业的沟通渠道,采取便捷、有效的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条例》等粮食流通法规制度,让广大社会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条例》等粮食流通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扩大社会知情面和透明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等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二是加强粮食行业自律粮食行业协会要从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入手,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同时、要及时了解会员的经营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协会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的作用总之,目前粮食行政执法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要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地要做粮食行政执法的促进派,通过艰苦努力、积极工作,不断开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这使得监督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分离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领会《条例》精神,转变思想观念第一,明确立法宗旨,确立依法管粮的思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领域转变《条例》的颁发顺应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颁布《条例》,就是为了使改革后的粮食市场放而有序、活而不乱;粮食流通秩序更为规范;切实维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守立法宗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法管粮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第二,明确以人为本,确立为民管粮的思想《条例》宣传主题是“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符合所有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而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涵盖所有社会人因此,粮食安全,影响全社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待粮食流通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管粮的理念,将自己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百姓生活正常的高度,时刻想着人民,切实维护好流通秩序,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明确公正意识,确立公平管粮的思想法律本身就要求公正公平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公正意识,公平管粮的理念,对国有粮食企业、非公有制粮食企业,个体经营者一视同仁,对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同等考虑,在制定有关实施措施、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掌握好尺度,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二)抓紧解决粮食行政执法中相关问题第一,抓紧完善规章制度《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更多是从宏观上明确粮食执法的目的、对象、手段等内容,但在现实执法中会遇到许多更为具体的问题,这就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相关规则、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全面公开粮食行政执法从微观上,细节上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真正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执法第二,抓紧解决配套资金粮食执法面向全社会,面对流通领域全过程,任务重,难度大这就要求做好执法使用交通车辆、监控与网络等设备的配套工作执法工作对技术性证据要求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县抓紧建立粮油质量检验(站)中心,配齐粮油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随着粮食执法规范化的提高,还要逐步解决市场执法人员的统一着装和标识等因此,建议从省级财政粮食风险金中给予必要装备配套资金扶持第三,抓紧建立执法队伍粮食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这项工作能否落实,关键在人目前,部分地方监督检查内设机构至今还没有落实,必须解决执法队伍建设问题要切实按省发文件规定,从依法管粮工作出发,尽快使县粮食局做到监督检查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达到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三专”要求,逐步形成工作体系,特别是建立一支能熟练运用法规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积极处理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相关关系第一,积极处理好自我教育和对外宣传的关系要组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提高法规水平,增强执法能力在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很多经营者不愿主动申报,这就要求我们开展广泛的对外宣传活动,使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了解《条例》,营造粮食行政执法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积极处理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执法主体的关系粮食执法主体包括粮食、工商、质量监督、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很容易产生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流通市场主要的执法主体,就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执法主体的关系要求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协调领导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有针对性开展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粮食执法覆盖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避免某些环节执法出现真空现象第三,积极处理好法规制度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过去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粮食购销基本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独家经营,其他市场主体难以进入,而粮食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采取直接控制、直接管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购销走向市场化,市场主体走向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虽然进行了改革改制,但与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存在着隶属管理关系在执法中,很容易得到特殊照顾这就要求县区粮食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正确处理好国企与其他粮食经营主体的关系,要从思想上确立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主体都是平等主体的观念,行政执法上同等对待,避免在执法中厚此薄彼特别是《条例》对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质量、粮食统计及最高、最低库存量等各个方面要求的行为都明确了法律责任,确立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处罚手段《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低于(或超出)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30%的;歉年冬令春荒期间粮食最高库存量高于现有仓容的),处以不足20%(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罚款等对此,如果执法不当,很容易伤1-5害到粮食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甚至造成不稳定的因素这就要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执法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慎重使用裁量权,确保执法到位敢于“亮剑”依法施权全力构建和谐粮食流通秩序一一对**市粮食行政执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发实施后,**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履职,大胆探索,知难而进,依法行政,有力促进了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但从调研的情况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也存在一些“凹陷区”,需要进一步“填充”、创新、完善
一、粮食流通监督执法取得的成效几年来,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增机构,抓队伍,广宣传,建制度,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取得一定实效一是执法体系基本健全通过积极争取,市局及灵璧县、埔桥区、萧县已经编办批准专设了监督检查科、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埔桥区、泗县还成立了执法大队,为有效开展粮食监管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普法宣传效果显现各地采取贴标语、发资料、开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组织参加法规知识竞赛等方式,多媒体、宽渠道宣传政策法规,增强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三是规章制度渐趋完善根据国家和省局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我市制定了《领导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十坚持、十不准规定》等,确保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效能提高四是队伍素质得到增强各地一方面采取以会代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强化执法人员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一方面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培训班,系统学习《条例》和执法知识全市已有人获得了执法资格,较好地适应了依法行政的需要五是法制监督及96时跟进各地对粮食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开展了规章制度专项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使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了程序意识和责任观念六是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收购资格审批、托市政策执行、储备管理、粮食统计制度执行等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三年来,共责令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例,有个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受到行2131政处分
二、粮食流通监督执法存在的软肋在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及政策层面的问题,“一浅二难四缺”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弱化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和监管效率一浅,即思想认识浅,依法治粮精神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理解有的认为实行收购许可和监督管理,会影响粮食流通速率,粮食法治意识不强;有的粮食主管局仍停留在“系统”管理上,重指导经营,轻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执法主体意识不强;有的执法人员气不壮劲不足,怕麻烦、怕责难、怕出错、怕担过,履行职责意识不强;有的粮食经营者认为市场已经放开,购销完全“自由”,对粮食部门监管的支持意识不强二难,即一是难判定是否为无证收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年收购粮食吨以上的粮商才需办理许可证,在个体粮商50无台账、无依据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其收购量的大小和是否为无证经营二是难掌握自由裁量权《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五种情形,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库存量超出或低于规定20的,可处超出或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设置弹性过大,-5实际操作不便四缺,即一缺执法人员绝大多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编制十多个人,专职的监管人员也就一个人,面对庞大的市场主2体,特别是游动性极强的个体粮商,显得力不从心二缺执法经费地方财政紧,部门费用少,不仅无钱购置车辆、通讯等必要的执法装备,就是正常执行公务的油差费也难及时解决三缺部门沟通粮食流通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目前彼此主动协调、配合不够,有的甚至互不通气、各自为政四缺工作力度宣传多,查得少,对一些克斤扣两蚕食农利、掺杂使假损害国家、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没有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使社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与权威产生漠视
三、深度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执法的思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粮的法定职责各级粮政部门要围绕“教育、管理、处罚、服务”四大主干,科学开展工作,高效履行职能,全力建设和谐粮食流通秩序、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切实增强依法治粮的责任意识《条例》1的颁布实施,要义是促进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切实维护“三者”利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手执尚方宝剑,要敢于亮剑,依法挥剑,当好老百姓的维权卫士一是思想认识要真提高各级粮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正常生活的高度出发,毫不犹豫地把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转换到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领域上来,坚决克服畏首畏尾、患得患失等畏难情绪,自觉践行立法宗旨,踏实履行应尽职责,全力服务经济发展和群众需要二是争取党委、政府真支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