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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2英美法系代理主要是契约代理委托代理;一般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协议产生,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代理人事实上并未授权给代理人,被代理人也受其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另外代理关系还可以因事后追认而产生;
3、当代理人未被披露代理人的存在,而已自己的名义定义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1大陆法人为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人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所以上述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直接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2英美法认为未被代理人披露的被代理人拥有一种仪器自身名义并为自身利益收回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介入权;被代理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该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无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再订立一个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第三方发现真正的被代理人后,拥有选择权,选择任何一方承担义务或对其中一方提起诉讼;
4、如何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定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什么是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一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加以规范;当被授权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依法从事一项民事行为后,该项民事行为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并不是该项民事行为后果中的一方当事人;二外部关系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代理活动已完成,代理人仍需对第三人承担一定责任;1委托代理下的下列情况,代理人应对合同负责;2在法定代理下,由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应对第三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关键看日后被代理人是否对此予以追认;
6、代理人有哪些义务1亲自履行;2按被代理人意志或利益履行;3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4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
①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以供被代理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③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5严守商业秘密;6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情况和申报并结清账目;
7、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有哪几种P81-P821权利担保义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过程中,必须对第三人保证他的代理权是毫无下次的,并且这种权利担保义务是默示的,只要代理人没有做出否定表示,而第三人不知情,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权利担保义务;2诚实信用的义务代理人要以善良的心态、合法的手段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有损害社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失;
8、评述我国外贸代理制;四第四章
1、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几项合同成立的要件很简单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2要约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3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3、英美法与大陆法对承诺生效时间有什么不同规定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指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2到达主义是以德国为主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4、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1实际履行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或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律或依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3解除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依约或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4违约金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钱款;五第七章
1、试述票据的法律特征;1金钱证券2设权证券3流通证券4无因证券5要式证券6文义证券7返还证券
2、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艺性1无因性:政权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与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完为要件的一类证券;对于无因证券,即使证券作成原因无效不合法或不存在,证券本身仍可有效;2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格式,才能生效;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3文义性票据所创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要完全的严格的以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文字的含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以为准;
3、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与联系;一区别1本票与汇票比较
①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
②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2支票与汇票比较
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②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二联系1本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2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
4、试析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一概念指之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特征1要式性书面行为、格式行为、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2无因性即抽象性,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3文义性严格按照票据上文字记载为准,即使存在变造,并不得以其他证据否定文义;4独立性各个票据行为独立;独立发生、生效和无效;5协同性: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都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三要件1票据能力a.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a.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b.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阐述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要点和规则;
6、什么是追索权试述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及程序;一汇票追索权,指汇票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二行使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持有人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付款权;2在汇票到期前客观上发生某些情况,使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3汇票权利人还应该在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间内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三程序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要先取得拒绝证明,再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最后再得到支付并交回汇票;
7、票据权利丧失因如何采取救济方式;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其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它是临时性措施;2申请公告催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3诉讼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8、简述票据抗辩及其限制;P240一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二票据抗辩的限制1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以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执辩的影响;
9、试述票据法定主义;
10、试述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六第九章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P300—301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2、简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特点;1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转让对象;2转让内容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以权;3国际技术转让受政府严格限制;
4、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和形式;一转让标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二转让形式1单纯的引进技术知识;2引进技术知识与购买成套设备相结合;3引进技术知识与合作生产和经营相结合;4其他方式;
5、简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6、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主要特征;P3141国际许可协议的王便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住具有无形性;3国际许可协议形式多样、内容复杂;3国际许可协议具有长期性;4国际许可协议的正式性;
7、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P316-318
(1)根据许可协议和范围的不同分为现行许可协议、现行及未来许可协议;2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及是否有限制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交换许可证;3根据国际许可协议转让的客体不同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业技术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8、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1)序言;2关键词预定义;3转让技术的名称、范围和具体内容;4许可授权条款;5许可协议的支付方式;6技术资料交付、技术支援、技术改进条款;7保密条款;8违约及其补救条款;9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10不可抗力条款;11协议的生效、有效期、终止、期满及延期;
9、简述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具体内容;
10、简述Trips、尼泊尔公约、巴黎公约的内容;
(七)第十章
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哪里P332
(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仲裁首先要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书面的仲裁协议;
(2)审理者组成、产生方式不同诉讼的审理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原因法院指定;仲裁组织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成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3管辖范围不同;4程序不同:诉讼有一审、二审、再审;仲裁则为一裁终局;5审理原则不同诉讼可以公开审理;仲裁不公开审理;6当事人能动性不同:诉讼一切依照诉讼法规定;仲裁可由当事人自选;7监督程序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最后还有审判监督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但可以申请撤销裁决;8收费制度不同诉讼费较低,还有减、免、缓规定;仲裁费较高,无减、免、缓规定;
2、什么是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上有哪些最着名的常设仲裁机构
(1)临时仲裁机构指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各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
(3)着名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员ICC国际仲裁员、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美国仲裁协会AAA、伦敦国际仲裁院LCA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1)一种以正争议的实质或本质为标准分析争议的实质或本质是否涉及到国际商业利益;
(2)另一种标准是主体标准该标准考察当事人的国际、住所或习惯居所、仲裁地点等因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以当事人的身份去识别仲裁是否为国际仲裁;
4、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备那几个方面的条件P241-242
(一)形式要件要求商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5、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和法院具有什么效力一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二对法院的效力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6、简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的基本程序;
7、仲裁当事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P346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8、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何P348
三、判断题
1、英美法中简式合同实际上等于大陆法中的不要式合同;X
2、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X
3、原则上讲,文字要约一旦发此即告生效;X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X
5、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函电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V
6、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X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7、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已履行的对价,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X
8、英美法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的、例外的救济手段;V
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须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
10、提单和票据在转让时,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X
11、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V
12、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V
13、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出资份额;X
14、在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中,有关仲裁庭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X
15、世界各国一般都绝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本国境内直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V
16、在货物买卖和悬赏广告等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因此均属双方合同;X
17、中国外贸业务上的所谓询盘,原则上讲就是要约;义
18、原则上讲,凡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一旦发此要约人就丧失了撤回要约的权力;
19、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对要约承诺时,变更了要约的内容,只要其变更的内容在实际上并未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且要约人又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者,仍可作为有效承诺;V
20、原则上讲,承诺人在承诺尚未生效前,如果发现不妥,可以撤回其承诺;V
21、原则上讲,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更改合同的内容;X
22、如果票据被恶意使用而落入不知情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第三者手中,票据债务人对该第三者仍须付款;V
23、如果代理权被被代理人合法撤回,为被代理人而进行行为的代理人的授权直至代理人收到撤回通知时才告终止;V
24、依法裁决是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X
25、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仅可以选择中国人,而且还可以选择外国人充当仲裁员;J
26、所有违法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也就是违法合同;X
27、要约人可以向两个和两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发出要约;V
28、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应尽快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果怠于通知时,则视为默认承诺;X
29、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一项承诺因传递延误而造成逾期时,只要要约人未毫不迟延地向承诺人发出拒绝该项逾期承诺的通知,那么,该项因邮递延误所造成的逾期承诺仍然有效;V
30、承诺一旦生效,承诺人如果发现不妥,仍然有权撤回其承诺;X
31、在票据上所有签名的人均是票据行为人,而票据行为人都是票据债务人;V
32、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投保,它只能在投保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V
33、当代理人不可能履行代理行为时,代理关系即告终止;V
34、有限公司各股东交足其出资额以后,由公司发给股权证书,即股票;X
3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不受任何条件限制;J
36、就商事和解与调解在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效力而言,二者是基本相同的;V
37、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且内容十分确定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X
38、原则上讲,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V
39、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J
40、国际民商事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所采用的一种最为常见的司法活动;X
41、票据债权人的权利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但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无须出示票据;X
42、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经背书和交付而转让,受让人可以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载的全部权利;V
43、当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无论是否通知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都将对被代理人不再具有拘束力;X
44、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权利即告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如何发生,持票人是怎样取得票据的,则可不必过问;V
45、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6、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如果发现不妥,则可以撤回承诺,但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其承诺;V
47、根据德国法,代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代理人根据该无效的代理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本人的约束力;V
48、汇票是有价证券,故汇票上所载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所载金额不确定,该汇票无效;V
49、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就不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X
50、当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而发生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时,被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代理人的上述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被代理人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
51、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宣告无效后,债务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也随之解除;X
52、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发行任何股票,其制作的股单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X
53、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后,其效力同事前授权代理行为相同;V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授予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占有和使用、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力;
2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按照合同预定的某地区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排除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
23、普通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4、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简答题第一章
1、分析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它的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它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试述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有三个主要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3、简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惯例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某一惯例一旦被当事人选择适用,即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4、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与特点;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①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②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③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④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⑤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⑥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审讯制,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属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辩论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是对抗式诉讼,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①大陆法系: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
②英美法系属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5、试述史国民商法的特点;一民法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第三,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二商法1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2商法的国际性与国际性;3商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第二章
1、商事组织有哪些基本形式它们各自有哪些利弊;商事组织,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三种基本的商事组织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1个人企业利设立方便,手续简单,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法令限制较少;投资者就是企业所有人,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决策迅速,且利润独享,保密性较强;税负较轻,无“双重纳税”;弊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较大;财力有限,融资能力较差,管理取决于投资者个人素质;2合伙企业利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资本来源广泛;合伙人均有权参加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税收负担较轻;法律对其干预和限制较少;弊相对于公司,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合伙人数量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难于集资,企业规模不可能太大;合伙人责任比公司股东责任大;合伙人都参与管理,不利于管理的集中统一;存续时间不稳定;合伙企业整体上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公司企业利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少股东投资风险;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弊设立程序复杂,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法律对公司的监管规制较多;所有权和经营权放开,产生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股权分散;税负较重;
2、如果你打算创业投资,你将选择哪一种商事组织你将考虑那种因素
3、请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对内、对外关系;一对内关系1内部权利管理参与权;利润分配权;监督权与知情权;获得补偿的权利;2内部义务履行出资的义务;不得任意对外转让出资的义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谨慎注意义务;二对外关系
1、合伙企业或委托人行为效力问题1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代理原则;2重视保护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新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和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财产不足,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合伙人个人不足以清偿个人所负债务的,以他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清偿;
4、请谈谈你对有限责任合伙及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认识;
5、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1有限合伙,LP,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制度的主要法律特征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它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⑤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一般不当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该普通合伙人一般当然退伙;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6、请比较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的异同;一相同之处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三种合伙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二主要区别1设立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但对干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则有严格要求;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2出资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3经营方式不同;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7、请简述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公司的概念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
①依法成立性,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
②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这是反映公司基本属性的一个特征;
③法人性,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
8、如果你代表国内某公司去境外投资,在该公司征求你因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形式时,你因如何向公司分析其利弊;
9、请简述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组织管理机;P53—P
5810、董事对公司负有哪些义务P571善良管理义务在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中,董事作为受任人在处理公事务时必须以善良管理人标准给予合理主义的义务;2忠实义务:必须诚实正当的行使,不得背信弃义,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场合,董事不得使个人利益优先于公司利益;第三章
1、两大法系代理概念有何区别1大陆法系代理一人为他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建立在区别论的基础上,即把委任与授权严格区别开来;2英美法系代理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等同论的基础上,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亲自所为的行为;
2、简述两大法系各自代理权产生的原因;1大陆法系代理产生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非由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等情形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