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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合同违约责任纠纷的起诉(精选3篇)房屋建造合同违约责任纠纷的起诉篇1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一路—室法定代表人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男,—年—月一日出生,汉族,住—市XX区一路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违约金一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一年—月一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一项目,合同价款为RMB—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一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一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一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一个月后XX天内支付剩余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一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市XX区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房屋建造合同违约责任纠纷的起诉篇2司法实务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群发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时较为慎重
一、办证的义务分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证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二、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向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通常是没有如约交付购房款等,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范畴其次是买受人对房产交易法定义务的违反,突出表现在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依照《中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买受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次,买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证申请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免责
3.迟延办证违约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审查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
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
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在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中,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点已无争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给付违约金因此当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给付违约金的义务,买受人开始享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买受人迟延办证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没有约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审查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后是否向其主张过违约金给付,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诉讼时效从买受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因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违约金给付,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同意给付违约金还不确定,因此买受人尚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已经主张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设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没有给付,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证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该义务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的标志,应是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登记机构作出的关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记的批复有意见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办理权属登记的收件凭证即可视为完成初始登记笔者不同意此种意第
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其义务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意味着证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项登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作为买受人办证的前提,初始登记的批复应当包含在必要的证明文件中换而言之,房屋买受人办证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办证的法定条件第
二、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出具收件书面凭证,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初始登记,须由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确定,如不符合则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