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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财产保护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违法吗【案情简介】原告张伟被告王立朝被告郑大菊2007年n月5日,原告张伟与陈三毛、李天新到南张羌村郑瑞和家刨树,刨完树后,三人去吃饭,二被告以陈三毛不给被告郑大菊医疗费为由将刨树用的时风牌三轮车、宗申牌摩托车各一辆、油锯一把、大绳两根及桐树、椿树各一棵拉走原揭发现刨树用具及树木不见后,向南张羌派出所报案,二被告以刨树工具不属于原告张伟为由拒不返还,派出所民警让被告郑大菊出具扣押财产清单后,让双方到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张伟于2008年1月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8年9月2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008年11月26日就该纠纷又一次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争议财产并赔偿损失5000元【裁判要点】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财产扣押至今,明显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吴胜利的当庭证言,本院认定双方争议的时风牌三轮车虽然登记在吴胜利名下,但证人吴胜利当庭表示已将三轮车卖给原告张伟并放弃对三轮车的任何权利,原告张伟应为时风牌三轮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三轮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争议的摩托车应属于原告张伟的兄弟张辉,原告张伟虽然不具有所有权,但作为合法占有人,要求二被告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争议的桐树与椿树在被告扣押阶段已丧失,二被告应当赔偿相应的价款,两棵树是在原告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丧失,造成树木价格无法评估,故树木的赔偿价格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因庭审中原告陈述树木的价格为200元左右,且符合正常的树木价格,因此,桐树与椿树的价格应为2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车辆误工损失5000元,因二被告扣押三轮车与摩托车时,该车辆均没有牌照,未办理营运手续,且原告未提供5000元损失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复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立朝、郑大菊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复原告张伟时风牌三轮车一辆、宗申牌摩托车一辆、油锯一把、大绳两根
二、被告王立朝、郑大菊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伟树木损失2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伟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80元,勘验费300元,合计430元,由被告郑大菊、王立朝负担【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需要返复原告财物的理由是否是占有不合法?【法律评析】要解答本案的正义焦点,就必须清楚关于占有的法律问题,何为占有、占有有那些法律特征,以及对占有的法律救济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所以占有是一种控制状态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这些都是违法占有探究其历史根源,占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质是占有制度的根本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是占有理论研究的根本切入点占有的含义占有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罗马法首先规定了占有制度,其对占有含义的理解是开展变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来出现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从以上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都是基于“提单代表货物本身〃、“提单交付等于货物本身的交付〃这些假定但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有关的规定都是从维护商业习惯角度,以法律规定确认交付提单具有交付货物的同样效果,解决的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因此,学界有反对提单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学说,即否认说
(5)否认说认为提单根本不代表物权,提单表彰的是“运送物之交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提单的交付与物品交付有同一效力,提单项下货物的处理必须以提单为据等提单表现出的与物本身有关的各种特点都是基于提单的这种债权性上述否认说有一定道理,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不能用英美法的思维,以商业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为基础简单假设,而应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进行实在法意义上的客观分析权利的来源要有先后的次序如前述及,提单首先是确定货物交付方式的单证,货物没有交付,运输合同便没有完结,此时,提单持有人相对于承运人而言,首先具有的是基于运输合同或提单的货物返还请求权英美法中只有契约、侵权、动产、不动产等概念,并无物权、债权概念,“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概念,在罗马法中已有出现,一直沿用至今〃“document oftitle〃翻译成“物权凭证〃确实值得推敲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说法来源于英国的判例,这一点是公认的事实在1794年的Lickbarrow V.Mason一案中,英国法院首次确认document oftitle,“买方将提单背书给一个善意被背书人后破产,卖方欲行使停运权并向已支付对价的善意被背书人主张权利在二审中特别陪审团作出判决,认定提单经过这样背书、交付转移后,货物所有权就转移了,被告胜诉〃从这个案例中看,法官实质上肯定的也是提单在货物买卖中的交付功能提单在货物交付方式上发挥了作用在现代物权变动理论中,“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着眼于动态的物权变动处于静态的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交付与占有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现动产物权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占有是交付的结果〃提单项下的货物,占有显而易见是承运人占有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将货物的占有转移给了承运人,承运人收回提单将货物交给合法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才转移所以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而言,具有的首先是货物返还请求权,根本不是占有权现代社会的进步巨大,传统民法面临着现代化的冲击,其本身也在现代化传统的交付方式仅仅限了现实交付一种,即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由于商品经济的兴旺,物流速度大大加快,促进交易便捷便有了客观的需求,这种现实交付方式开始跟不上开展的需要,于是传统交付制度有了开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交易实践中逐步出现了新型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民法理论已经放弃了死守现实交付的思路,但上述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学说却在死守现实交付理论,纷纷将不在占有之下的货物拟制为占有,来适用现实交付理论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付,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学理上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德国民法典》第931条规定物由第三人占有时,所有人得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由此可见,返还请求权让与,已经开展成为独立的一种国际货物买卖交付方式,债权的让与并不依赖于对货物的占有国际贸易的开展不仅开展了民法的货物交付方式,还开展了民法中的质押理论,出现了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在质押一章专设权利质押一节,将提单、仓单等提货债权单证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质押存于权利之上,而非存于动产之上在押汇协议的约定下,提单交付给银行,即是将提单项下货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了银行权利质押与指示交付理论一样,都是国际贸易实践开展的产物提单只是被国际贸易使用的一种工具,提单本身表彰的是货物返还请求权,贸易中将其作为取得权利的权利,是运输环节以外的买卖、结算环节中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提单所证明的返还请求权证明了提单持有人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不是提单本身在直接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据此,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确认的是提单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提单是提取标的物(运送的货物)的单证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交付提取货物的提单,以取代货物的现实交付,这是在立法上对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让与确实认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设定的承运人保证据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事实,与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正好相照应由此可见,提单是物权凭证,在我国立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提单转让表彰返还请求权让与,却有相关的明确法律根据综上所述,不是提单的性质改变了,而是物权变动理论中的交付制度发生了变化提单不是占有权的凭证,其本身并没有直接表彰物权,表彰的是货物返还请求权提单的转让只是代表一种交付方式,让与的是货物的返还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实现,才有占有的结果出现国际贸易的交付方式是提货请求权的转让,跟占有不占有货物无关依据提单并不能证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拥有物权,提单持有人对货物拥有物权的根据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或押汇协议等法律关系因此,称提单为“物权凭证〃,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没有根据明确这一点的意义在于,提单持有人仅仅凭提单并不能主张物权,凭提单提起侵权之诉,缺乏法律根据
(五)无单放货案件的性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单放货案件的性质是合同之诉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缮制签发提单后,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产生了提单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法律设定但该款的文字是“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的规定〃的性质如何?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1、涉他合同说又称为第三人合同,认为提单的规定是运输合同性质,托运人是为收货人利益订立运输合同,收货人作为受益的第三人,可以取得以自己名义直接请求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这一学说的特点是收货人作为受益第三人,其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约定,其债权有可能被承运人对托运人的一切抗辩所对抗此说显然无法解释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提单最终证据制度,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出于交易平安考虑,绝不允许收货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2、合同让与说认为提单的规定是运输合同性质提单的转让,使提单所包含或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局部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提单持有人因之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让与说不能解释合同义务如何能在不通知债权人时就让与,而且收货人得到的权利义务又可能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合同转让后,作为出让人的托运人并不能完全脱离该被转让的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申请拍卖所留置的无人收受的货物,拍卖款在清偿其债权后,剩余的金额,仍应“退还托运人〃可见,提单的出让,并不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消灭被转让出去的为提单规定的合同关系
3、证券说认为提单是说明承运人成认已接收货物,并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这一债务的有价证券提单表彰运输合同上的债权,将运送物的交付请求权从运输合同中相对截离出来,作为证券上的权利行使这一说本身成认提单的证券关系与票据关系有很大的差异票据在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提单并不是票据制度中,后手的债权人对前手有追索权,而提单制度中没有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没有规定提单持有人与提单其他背书人的关系也按提单的规定确定,即是不成认后手对前手有追索权
4、新合同说认为提单在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单独的运输合同英国的默示合同理论与此说有相似之处这一说法主要是在形式上是否具备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方面受到质疑
5、法律规定说认为收货人取得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既不是托运人的权利,又不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托运人因运输合同取得的权利与收货人因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并非两个权利,而是一个权利,只是收货人取得权利时,托运人对于承运人依运输合同所得行使与之有关的权利,处于休止状态,不能再予行使而已此观点的问题是认为收货人因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与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是一个权利综合以上学说,可以看出,虽然分别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但总有不能圆满解释海运、贸易实际状况的地方究其原因,我认为,之所以用法律规定形式确定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是因为依靠涉他合同、合同转让、证券、新合同等学说所涉及的已有民法理论,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标准,无法到达提单制度所追求的转让目的关于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法律为保障提单的可转让性,预先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该款规定是一项制度设定,是法定提单制度的一局部其制度价值是为了配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理论,弥补涉他合同理论的缺乏,为减少诉累,提高商事效率,通过立法给予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提单代表的是一种法定的商法制度,本身不会自行发生作用发生作用是选择提单作为贸易工具的结果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所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并非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靠的是其在商法意义上的整体制度价值,国际贸易的参与者选择提单作为工具,不是选择提单本身,而是选择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根本法定,有国际统一基础,特别是对承运人不可免除的最低责任的规定,使提单制度稳定而明确,这正是国际贸易参与者信赖提单制度的基础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在与卖方(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旦约定采用CIF/FOB/CFR等贸易术语,采用跟单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等结算方式,就构成对提单制度的选用,这意味着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将要成为法定提单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受提单的规定约束因此,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对提单的格式、根本内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行使选择权,与卖方(托运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不作出特别约定,只是选择提单作为工具,则卖方只要在运输环节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是履行了买卖合同的约定这就意味着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同意卖方(托运人)的选择,认同提单的规定内容据此分析,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选择使用提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要约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如前文述及,构成承诺双方一致表示接受提单的规定作为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的合同成立
3、提单条款的内容本身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局部或全部内容
4、海商法的立法结构体系、及对提单条款内容的调整显示的立法意图是提单关系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对待
(1)1993年7月1日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总计15章278条提单问题作为运输单证安排在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章第四节进行规定在立法结构体系上将提单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问题对待
(2)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均确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或适用提单的约定另外,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商法第四章从第四十一条到第九十一条均是对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方面的明确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涉及到这方面内容的条款均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理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不适用在这里,立法显然将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等对待,对提单的权利义务内容,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条进行标准据上可见,无论是在立法结构体系方面,还是在具体标准内容方面,在立法上,已经将提单关系定位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5、国际上先进的海运、贸易大国的相关立法趋势是将提单视为或直接规定为运输合同如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5条
(1)规定提单包括或证明的合同属于运输合同;美国参议院1999年9月24日《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直接规定运输合同提单或类似单证综上所述,外表上看,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结果,是合同关系将上述“提单的规定〃视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既有法理根据,又符合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趋势III
(六)提单持有人的择诉问题提单持有人身份具有多重性,基于运输,相对于承运人提单持有人是收货人或托运人;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方;基于押汇协议,是质押人可见,多个法律关系可能集于提单持有人一身据此,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等于说提单持有人本人没有物权,提单持有人的物权主要靠买卖合同及押汇协议等法律关系证明并确立提单持有人仍有依据物上请求权或侵权行为之债请求权起诉承运人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能不能选择诉讼?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单持有人只能提起违约之诉理由是提单持有人选择诉讼的权利受法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而如前所述,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单的规定〃应视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据此,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依法确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这里,法律规定排除了侵权关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但是,“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即对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在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普通法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所以,并不是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不存在受普通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律标准调整问题,而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这一特别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于普通的民法标准,才导致不能适用侵权行为标准的结果因此,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这是民法的适用原则使然所以,在现有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与法律规定不符,缺乏直接法律根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无单放货案件定性为违约之诉,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是有法律根据的本案一审法院将案件性质确定为侵权之诉,没有法律根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2000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2000)交他字第1号《关于提单持有人向收货人实际取得货物后能否再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物权的复函》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如下答复“本案提单持有人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承运人韩国双龙船务公司形成了提单运输法律关系,应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审以侵权纠纷确定案由不妥〃
二、承运人的代理人按照承运人指示无单放货是否要承当责任(-)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根据III理论界有不少人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如何交付承运的货物,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看法并不符合实际,这里面存在对法条的理解问题确实,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以及第五节货物交付,通篇没有一处直接规定承运人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这个义务义务的产生并不仅仅来源于直接的法定,有效的合同约定同样依法产生义务如前所述,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设定的两个法律事实,即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和承运人保证按提单中载明的交付方式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提单持有人经由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运人等选择提单制度作为贸易工具的行为,通过承运人按照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缮制签发提单,上述两个法律事实就成为提单项下的法定条款,进而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为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内容该两个合同义务,经过合同法律标准的调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有法律根据的,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第七十一条及相关合同法律标准必须指出的是,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其效力来源是合同约定,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直接法定义务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明知无单放货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仍按双龙公司指令行事,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就其过错与双龙公司向原告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简单理解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值得商榷本案二审判决对此没有表态二承运人的代理人按照承运人指示无单放货无需承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可能对其行为承当责任的情形有三个
一、按照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按照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三、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不存在前两种情况,被告福州外代得到的授权很明确第三种情况适用的前提是“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那么,无提单交付货物是否属于违法是关键前文已经论及,凭提单交付货物仅仅是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义务承运人完全可以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约定变更交货方式,如在提单灭失等情况下必须变更如果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而进行的担保应为无效,但是对于此类善意保函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普遍认可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经贸部于1983年4月以通知形式下发83国港06号文件,在肯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由此可见,承运人委托代理人不凭提单交付货物,完全是正常商务范围内的事情,对代理人而言,不是违法行为故此,代理人接受承运人无提单交货业务,不适用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可能产生承运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结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承运人指示代理人不凭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代理人严格按照承运人的指示行事是其必须履行的代理合同义务,其按照承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不交付货物均是在其代理业务范围之内,行为符合代理法律标准,代理人本身无须承当责任对无提单交货承当责任的应是承运人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福州外代就无单放货行为与被告双龙公司向原告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三、本案提单项下权利是否丧失提单一旦签发,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确立,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结算合同关系是各自独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多重性,上述法律关系有可能以提单持有人为连接点产生交叉是否相互影响,理论与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双龙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给该二审法院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运人韩国双龙船务公司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接受托运人的保函并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贸易合同的买方),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航运惯例,本应承当无单放货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提单担保物权人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提货人、托运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取得了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并从中收取了局部款项,致使提单失去了担保物权凭证的效力故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丧失了因无单放货向承运人索赔提单项下货款的权利〃这一批复意见与公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的“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和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科达•玛珠〃(KOTA MAJU)轮案)处理意见根本一致该案中,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在货物运抵湛江时,原告持有合法提单,是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人……原告作为提单持有人,在知道深圳公司未付货款而提取货物后,并未通过提单关系,向湛江船代、湛纺公司和深圳公司主张提单权利,只是以国际贸易合同卖方的身份,与国际贸易合同买方深圳公司交涉支付货款经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货款支付方式由跟单信用证方式改变为银行电汇,深圳公司并以此方式,向原告支付了60万美元的货款事实说明,深圳公司原本是本案所涉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其无提单提取货物在主体上没有错误原告在事后也认同了被告湛江船代、湛纺公司、深圳公司无提单交货、提货行为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标志着本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告依据不再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向湛江船代、湛纺公司和深圳公司索赔货物及利息损失,不予支持〃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态度的上述意见发布后,引起了理论界不同反响,有人认为这种判决,是对英国法中的禁反言理论的错误理解,适用禁反言理论的前提,即提单持有人丧失提单项下的权利的前提,应当是提单持有人在无单放货之前有意思表示同意无单放货,而不是事后认可也有人认为“在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合同可向不同方主张权利时,判决他有权选择诉讼对象是正确的但提单持有人选择起诉一方后并不必然丧失对另一方的诉权……提单持有人的这种权利是合同保障的,没有理由认为他在有两种合同权利时必须二者择其一行使仅仅协商改变付款条件并不构成提单持有人放弃对承运人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上述理论界的不同看法不无道理我国不是普通法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是成文法组成,本身没有禁反言理论适用的前提但从现有法律框架进行分析,同样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如前所述,提单债权债务关系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只能由该合同的当事人重新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解除在运输途中,要改变交货方式,必须先将提单交回承运人,消灭凭提单交货这种交货方式的约定,否则,承运人的凭提单交货义务不能解除当提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没有按正常的流转程序转让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从银行退回到托运人手中时,作为托运人的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III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此时,托运人与承运人作为合同双方,可以协商改变运输货物的交付方式,如双方认为不再以提单作为交付工具,则托运人也应将提单交回给承运人,否则,说明双方并没有改变交货方式约定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凭提单交货义务没有消灭,除非不可抗力,必须履行提单持有人的单方行为并不能改变合同内容可见,只要持有提单,就拥有向承运人索赔的合同项下权利,只要不超过时效再看买卖合同,跟单的货物销售,就是对货物的销售要提供有关单据,如提单、发票、汇票、产地证等,并用这类单据控制货物的交付合同双方选择提单作为工具,目的是采取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以取得双重交易平安保障提单立法中对签发提单的种种限制说明,立法为承运人设定了其在国际贸易中应充当一定的保障交易平安的角色并不是仅仅将货物从一港运到另一港就完事,而且有中间人作用这种角色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保障的就是交易平安上述提及的案例,是承运人无提单放货,导致双重保障交易平安这一目的无法到达提单持有人被迫采用其他平安性较差的交易方式补救如果允许承运人因这种补救措施的采用而免除其运输合同项下的凭提单交货义务,则提单制度的保障价值荡然无存提单持有人没有将提单交回承运人,说明其没有放弃向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取得相应的保函,保函关系是对凭提单交货提单制度价值的保障承运人这种行为说明,其同样认同提单制度的保障价值现在反而是法院一些判决打破这保障链条这类判决,在法理上缺乏充分依据,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左,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只要不过诉讼时效,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凭提单交货合同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对案件定性欠妥,但判令承运人对无单放货行为承当责任的结果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东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不太令人信服原告福建省柬海^^股份有限公司(曾耦“柬海公司〃)被告曼青旨船矜有限公司(Ssangyong ShippingCo.Ltd)曼肯旨公司)被告中阈福州外翰代理公司(ffiM“福州外代〃)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多数当事人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盗窃取保案例
一、本案系一起团伙盗窃案件,总涉案盗窃数额为8万多元期间,一名嫌疑人协助主犯实施盗窃
19497.88元,后在羁押30天时被成功取保候审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玄公经保字
[2012]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年龄30,住址江苏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涉嫌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4日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兀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2012年9月23□盗窃取保案例
二、【最新】盗窃案成功辩护取保候审-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本案为一起盗窃案,涉案标的初步调查为12000元,涉案人数为2人,系共同犯罪当事人家属咨询委托律师,望提供律师辩护效劳,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获取自由,宽大处理的从轻、减轻时机本案通过律师综合分析以及提供专业律师意见成功于2013年2月8日被成功取保候审,同日被看守所释放附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沿公(长)取保字2013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单位江苏某公司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2月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2013年2月8日盗窃缓刑案例
一、盗窃数额巨大、羁押8个月后成功判处缓刑【江宁刑案判例】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于2012年6月接案一起盗窃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后经过律师辩护成功判缓本案为团伙盗窃、屡次盗窃,经过侦查机关刑事拘留30天后,检察机关认定盗窃数额巨大有逮捕必要,依法将其中相关被告人批准逮捕本案盗窃总数额为28000多元,而庄荣华律师通过认真与司法机关沟通,仔细分析证据材料,最终检察院认定庄荣华律师辩护的秦某参与了其中的一笔,但总数额仍然过万,仍旧数额数额巨大为使得秦某有缓刑的时机,必定要通过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所用来争取被认定为从犯,数次律师意见努力之后,最终本案6名被告人中,仅有庄荣华律师代理的秦某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从犯,争取到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时机,为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又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庄荣华律师联系上被害单位的相关领导,表示希望能够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来求得谅解.,在数次联系沟通之下,庄律师带着秦某的亲属至被害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并成功获取了谅解书,其内容包含接受我方的抱歉和补偿,全面谅解我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诚恳建议司法机关对秦某从轻处分,适用缓刑至此,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指的占有都是指非所有人的占有,也就是说占有人往往对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各国民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在本案中,首先是关于摩托车的占有,由于原告已经取得原所有人的授权而事实拥有了所有权,那么被告私自拿走摩托车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该摩托车的非法占有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并且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占有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在权利当事人要求行使这种权利时,那么法律对于这种非法占有,就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我们必须明确占有返还请求权行使的相对人只能是对非法占有人而言目前,我国的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广且极具争议的一项物权制度,并在物权法体系中被独立成编但是一切学者并不成认这点在占有的保护体系中,应准确界别占有的法律性质并进而确定应适用何种具体的保护制度即无论是对单纯占有事实的回复性保护还是对占有权的保护,均要考察占有的法律属性一般而言,对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给予回复性保护具有正当性但是,那种认为即便恶意占有的情形亦应提供回复性保护的学术主张则显然是违反根本正义原则的,应断然取否认的司法价值观【法律风险与防范提示】法律提示占有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目前我国的物权法中独立成编由于物权的权利种类繁多,所以理清占有在物权中的位置属性,对于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很有必要社会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有很多时候,由于非所有权人给予某种法定或约定的事情而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那么在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占有人就可以依据占有保护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占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复原物以及赔偿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复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复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0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通过最终的判决书得知,本案也仅有庄律师代理的秦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这正是一名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努力办案的表达,对于某些被窃数次的单位即使你愿意支付赔偿,也许单位负责人都不愿意接受,更愿意司法机关从重处分,因此可以看出庄荣华律师代理辩护的努力成果至此通过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于年前依法作出了判决结果,本案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中,仅有庄荣华律师代理的秦某被判处缓刑,在年三十晚上的前两天顺利回家陪家人过年依照南京市的司法实践,盗窃数额过万元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上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若您有盗窃或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聘请优秀刑事律师,可致电联系庄律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查院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时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漂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2】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沙某及辩护人庄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寸某、谢某、秦某、李某等人先后屡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等物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828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时某参与作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828元;被告人谢某、秦某参与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563元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被告人陈某等人盗窃的钢模具,价值人民币10563元另被告人陈某、时某伙同他人在盗窃价值人民币14623元的钢模具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和钢模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实施局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未遂局部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庄荣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秦某亲属积极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对被告秦某使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具体案情省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六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各人在盗窃中的作用、窃得的物品数量、销赃及被告人沙某收赃的情况识别笔录证实,各被告人照片指认盗窃的地点、物品、销赃地点及同案犯
2、证人的证言证实,其伙同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三次盗窃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及销赃的情况识别笔录证实,照片指认盗窃的地点、销赃地点及同案犯
3、证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中下旬,网吧两次被盗的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数量
4、证人陈某、宋某的证言证实,江苏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次被盗的时间、被盗钢模具的数量
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4日,有三个小青年喊其开马自达拖铁后其开车到飞鹰路,三个小青年下车,让其等一会儿过了半小时左右有人喊其到厂门口,过了几分钟,厂里有人喊抓贼,三个小青年让其开车跑,后背派出所抓到识别笔录证实,朱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就是喊其拖铁的小青年及停车地点
6、证人张某、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购置陈某、时某3台电脑主机和4台显示器,张某购置陈某、时某1台电脑主机和1台显示器识别笔录证实,张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沙某收购陈某等人钢模具的情况识别笔录证实,刘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谢某、秦某
8、价格鉴定证书证实,被盗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的价值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另2012年6月4日夜盗现场,在该公司西侧铁栅栏围墙内外及铁栅栏后门内外发现散落的不锈钢材质模具15块,民警将上述钢模具予以提取
10、书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案发,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抓获及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的情况
11、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沙某、张某、张某处扣押了被盗的刚模具、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12、书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分决定书证实,六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被告人谢某有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说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实施局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未遂局部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秦某亲属积极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谢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分,可酌情从重处分,现其再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盗窃过程中翻爬院墙搬运赃物,事后参与分赃,应当认为其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可以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分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某、时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分金,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分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分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沙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分金的量刑建议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秦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口折抵刑期•口,即自2012年6月6口起至2017年2月5口止罚金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雍青盗窃缓刑案例
二、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盗窃案辩护技巧【白下刑案】盗窃数额巨大-成功辩护判三缓四真实案情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为16266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巨大标准,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全程辩护代理审理结果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白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秦淮区,2008年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A犯盗窃罪,于2008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6时许,被告人A在本市白下区经仓库保管员允许进入店内数码仓库,趁保管员不备,分别窃取诺基亚N95电话一部,诺基亚N82电话三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6266元2008年被告人A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分局白下分局瑞金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移动电话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A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院印】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盗窃案例
三、【盗窃案】总额10万-成功判处三年半【玄武刑案】案情介绍本案盗窃案盗窃总数额10万多主犯家属,委托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案件结果
1、主犯因盗窃10万多,成功从轻处分被判处3年半
2、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共有4名嫌疑人,最终起诉之时,有一人免予追诉,仅起诉3名被告人
3、本案原先犯罪数额系12万多,在庄律师发表数份律师意见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犯罪数额降低至10万多
4、本案其中一名从犯,因犯罪数额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在第一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在法院阶段被成功判处缓刑律师点评本案能有如此优秀的判决结果,系庄荣华律师屡次专业、尽职的认真沟通的结果同时引用和活用新最高院司法解释与省高院量刑意见,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如此从轻的判决结果,而且罚金数额也大幅降低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玄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61年出生于本市,汉族,系某单位驾驶员,住本市2012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B,女,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系加油工,现住本市栖霞区2012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C,女,1981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系加油工,户箱地在江苏省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被告人B、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A屡次将其单位某单位所有的加油卡偷出,交给加油工被告人B、C等人,B、C明知加油卡系被告人A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为其用加油卡购物和套取现金在套取现金时,A给B、C套现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A利用上述手段从加油卡内套现、购物共计人民币
102236.45元,其中B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
74456.2元,C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
15372.82元2012年8月18日,A、B被抓归案;同年8月24日,C经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B、C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A、B、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A的辩护人提出A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其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分B的辩护人提出B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其归案后检举他人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系某单位车队的驾驶员,2011年5月以来,A屡次利用工作日的晚上和休息日,趁车队办公室无人之际,从办公室壁橱抽屉内将单位所有的加油卡偷出,交给加油工被告人B、C等人B、C明知加油卡系A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为其用加油卡购物和套取现金,在套取现金时,A给B、C套现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A利用上述手段从其单位的8张加油卡内套现、购物共计人民币
102236.45元,其中B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
74456.2元,C帮助A购物、套现共计人民币
15372.82元2012年8月18日,A、B被抓归案;同年8月24日,C经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A的亲属自愿代替A退赃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A、B、C均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收据、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加油卡IC卡对账单、某单位出车记录、各被专人的户籍资料,识别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人的证言以及各被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当庭提交A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南京市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所在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B、C明知是A的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分;其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局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分,其辩护人关于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B的辩护人提出B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建议对B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A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取单位的加油卡并让B、C等人为其购物或套现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掌握上述事实后将B抓获并通知同案被告人C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B检举、揭发C的犯罪行为对于本案的侦破及对C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依法不构成立功B利用工作之便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根据其犯罪情节不符适宜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B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分,其辩护人关于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C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H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在案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某单位,对被告人A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2日盗窃案例
四、如何降低盗窃鉴定数额的专业辩护技巧附江宁区最新盗窃案件司法判例庄律师讲解案情介绍本案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抓获的第一时间委托了,知名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案件结果:本案被告人3次盗窃5台高档笔记本电脑【购置价约5000左右一台工经过庄荣华律师屡次提供专业辩护律师意见,从多个专业角度为被告人的盗窃鉴定数额以及从轻、减轻情节一并作出了综合辩护最终司法机关仅对上述电脑中前三台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价格为7000余元,另外两台电脑即未作鉴定,大幅降低了盗窃鉴定数额,为最终判决赢来最有利的铺垫此举大大的使得被告人在本案移送法院过程中降低了心理压力,获取了良好判决结果的先期预期律师点评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本案当事人家境贫寒,无力先期支付法院的罚金,故未成功申请缓刑,但本案的盗窃数额降低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刑法处分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A至南京市江宁区352室、223室、235室(均为公司集体宿舍),采取钥匙开锁、撬锁等手段,屡次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黄金挂坠、现金、电话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9266.7无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A至352室,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47元的千足金挂坠1个、5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5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3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A至352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华硕A42J型笔记本电脑1台
3、2013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A至223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50元的佳能SX120型数码相机1部,面值分别为人民币200元、500元的苏果购物卡各1张,卡内余额合计人民币669,7元,现金人民币20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后至235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佳能数码相机、千足金挂坠、苏果购物卡2张、手机充值卡2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A近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0000无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识别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发票、收据、证明、情况说明、物证信息检索比对通知书,物证鉴定书、黄金珠宝检测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屡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分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盗藕罪粽合辫意足系统分析南京盗藕罪律肺耗荣莘^解【盗藕取保候寄舆^刑辩盗藕案腐於触侵犯H才羟性案件,因此盗藕的矍攵额和次数已余监成卷量刑的年融建,南京盗藕罪律白币耗荣莘懑借著粤富的虞理盗藕案的智慧,以及封饕定璟第的程序和^醴的粽合辫^策略,卷多数常事人争取到侵秀的公结果盗露取保案例
一、本案系一起IS夥盔藕案件,余因涉案盗藕数容8离多元期JW,一名嫌疑人愤助主犯施盗藕
19497.88元,彳爰在踊押30天日寺被成功取保候富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塞决定善(副本)玄公^保字
[2012]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年龄30,住址江赫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涉嫌盗藕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畿^侦查,根撼《中莘人民共和便I刑事公法》第七十脩之规定,决定封其取保候塞,期限彳於2012年9月24日起犯罪嫌疑人愿常接受保人的盛督/交纳保H金零元在取保候寄期被取保候睿人鹰常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行檄^批举不得^^所居住的市、臬系;
二、在傅^的畤候及畤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斡摄吉登人作序登
四、不得毁5成、俱造瞪摞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春期^遑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瞪金的,没收保瞪金,加且H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谩,重新交纳保IS金、提出保If人或者盛祝居住、予以逮捕2012年9月23日盗藕取保案例
二、【最新】盗藕案成功^取保候塞-南京刑事律白币耗荣莘本案卷一起盗藕案,涉案襟的初步^查卷12000元,涉案人数卷2人,系共同犯罪常事人保腐咨言旬委托律自币,望提供律肺服矜,翥力卷常事人争取掩取自由,W大虞理的彳他馨、减本明薪t本案通it律白藤宗合分析以及提供事渠律白币意兄成功於2013年2月8日被成功取保候富,同日被看守所释放附取保候寄,夬定善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II分局取保候塞决定善沿公(是)取保字2013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江赛省南京市沿江^^罩位:江赫某公司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盗藕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有限徒刑以上刑却,采取取保候塞不致彝生社曾危除性,根摞《中莘人民共和阈刑事公法》第六十五修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决定封其取保候富,期限徙2013年2月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愿常接受保瞪人B的盛督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II分局2013年2月8日盗藕^刑案例
一、盗藕数额巨大、踊押8值I月彳爰成功判^^刑【江事刑案判例】知名南京刑事辫^律自币耗荣莘於2012年6月接案一起盗藕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彳奏^谩律自币辫^成功判本案卷HI夥盗藕、屡次盗藕,侦查mfi刑事拘留30天彳爰,检察檄H时忍定盗藕数额巨大有逮捕必要,依法符其中相^被告人批型逮捕本案盗MB恩数额悬28000多元,而耗荣莘律白币通谩者忍真典司法潢通,仔条田分析瞪獴材料,最^检察院熬定a壬荣莘律白祢箫f的秦某参舆瞭其中的一肇,但^^答期乃然谩离,仍蕃数额数额巨大卷使得秦某有^刑的械曾,必定要通谩其在犯罪活勤中所起到的所用来争取被言忍定卷彳徒犯,数次律白币意见努力之彳爰,最^本案6名被告人中,彳堇有耗荣革律酊J代理的秦某被司法檄n聒忍定卷优犯,争取到法定的优馨、减整的檄#,卷法院寄判喀段争取^刑又逼出性的一步在塞查起^^段,驻荣莘律己和(箭系上被害罩位的相后舲直醇,表示希望能别通谩支付一定的祷信:来求得^解,在数次聊系潢通之下,耗律白币带著秦某的貌腐至被害罩位支付瞭相11的祷僭款,加成功掩取瞭言京解善,其内容包含接受我方的抱歉和神慎,全面^解我方的遑法犯罪行悬,建^司法檄^^秦某彳俭馨虞却,遹用^刑至此,通谩最^的判决害得知,本案也彳堇有耗律肺代理的秦某取得瞭被害罩位的耆面^解,道正是一名侵秀刑事律白巾卷常事人努力辨案的醴现,封於某些被藕数次的罩位即使你顾意支付踣僭,也言午军位负责人都不顾意接受,更顾意司法檄彳位重虑却,因此可以看出驻荣莘律日币代理辫的努力成果至此通谩法庭^庭塞理之彳爰,於年前依法作出瞭判决结果,本案被逮捕^押的被告人中,彳堇有耗荣莘律自市代理的秦某被判^^刑,在年三十晚上的前雨天顺利回保陪彳家人谩年依照南京市的司法盗藕数容其谩离元的,鹰常判J8有期徒刑3年6彳固月以上至此本案^常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驻荣莘律白市再次招被逮捕踊押的被告人成功争取到^刑结果,若您有盗露或其他^型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聘^侵秀刑事律自币,可致重骄系耗律自乱南京市江事II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善
(2013)江事刑二初字第虢公^檄^南京市江搴II人民检查院被告人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赛省南京市,澳族,初中文化,辗渠因涉嫌犯盗藕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垣踊押於南京市江事II看守所被告人畤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赫省南京市,澳族,初中文化,融渠因涉嫌犯盗藕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垣^押於南京市江事II看守所被告人朗寸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赫省南京市,澳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答藕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踊押於南京市江事II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赫省南京市,澳族,初中文化,彳固醴因涉嫌犯/藕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於南京市江事II看守所辫^人耗荣莘,江赫格非律白市事矜所律自乳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赫省漂隔市,溪族,初中文化,辗棠,住南京市江事H因涉嫌犯盗藕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取保候塞被告人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赫省淮安市,漠族,小阜文化,偃1飕,住南京市江事H因涉嫌犯掩H瞒犯罪所得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塞南京市江事II人民检察院以江事^^刑^
[2012]1043号虎起^指控被告人IW某、日寺某、^某、秦某、李某犯盗藕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食机H瞒犯罪所得罪,於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成合^庭,公庭事理瞭本案江事(I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竦静出庭支持公被告人竦某、畤某、^某、秦某、李某、沙某及辩^人驻荣莘均到庭参加公现已富理余冬结南京市江事II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隙某、畤某、新寸某、秦某、李某等人先彳爰屡次至南京市江事II江事街道、江事H演江^II等地,盔藕液晶II示器、重服f主檄和余周模具等物品,财物僵值共言十人民酹28828元其中被告人竦某、畤某参典作案3起,藕得财物^值人民第28828元;被告人周寸某、秦某参典作案1起,藕得财物^值言十人民酹10563元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嬲物,仍收18被告人竦某等人盗藕的模具,^值人民酹10563元另被告人竦某、畤某夥同他人在盔藕僵值人民酹14623元的^模具谩程中因被彝现而未得逞案亵彳爰,被告人IW某、畤某、朗寸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檄11抓狸R帚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勤向公安檄^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被盗^^主檄、液晶累直示器和全同模具已被公安^^扣押企彝遢被害军位公^檄fi金十封上述指控提供瞭相鹰的撼,言忍卷被告人[竦某、畤某、割某、秦某以非法占有卷目的,秘密盗露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卷目的,秘密藕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愿富以盗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口臧物仍予以收瞒,富以掩含於H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隙某、畤某、朗寸某、秦某、李某共同^施盗藕行卷,横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彳隹犯,鹰富彳他馨或者减馨虑却被告人李某犯罪彳爰自勤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彳性整虑却被告人IW某、畤某在施局部犯罪谩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封未遂局部可以比照既遂彳俭馨虞却提^本院依照《中莘人民共和II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修、第三百一十二脩、第二十五脩第一款、第二十七修、第六十七脩第一款、第二十三僚的规定予以判虑被告人隙某、畤某、^某、秦某、李某、沙某封起^^指控的事^均融昊者豢自顾熬罪辫If人耗荣莘提出的辫^意兄是
1、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1助作用,系彳性犯;
2、被告人秦某系初犯,端案彳笈者忍罪魅度较好,有悔罪表的I;
3、被告人秦某貌腐稹撷祷僭被害军位^潸损失,加取得被害罩位的^解建^封被告秦某使用^刑理查明,【具醴案情省略】案赞彳笈,被告人隙某、畤某、^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檄^抓狸牖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自勤向公安檄li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盗藕事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械扣押芟遢被害罩位上述事有以下女更庭寄聚瞪、的主要H獴言登本院予以硅者忍
1、六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竦某、日寺某、^某、秦某、李某^施盗霸的畤地黠i、手段、各人在盗藕中的作用、露得的物品数量、金肖嬲及被告人沙某收嬲的情况辨各被告人照片指熬盗藕的地黠、物品、金削臧地黠及同案犯
2、瞪人的Bi言瞪其夥同隙某、畤某、^某、秦某、李某三次盗藕液晶^示器、霜月窗主檄和^模具及金肖嬲的情况辨者忍照片指言忍盗藕的地罢占、金州臧地黠及同案犯
3、瞪人的II言2012年5月中下旬,吧雨次被盗的液晶^示器、霜月慨主檄数量
4、瞪人竦某、宋某的瞪言江赫XX雷子科技有限公司雨次被盗的畤被盗^模具的数量
5、言登人朱某的瞪言言登2012年6月4日,有三低1小青年喊其^^自逵拖徽彳爰其隼到来鹰路,三彳固小青年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
0.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
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
034.71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NO.1号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1998年2月12日,东海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福州外代处提货时,得知福州外代已无单放货此后,东海公司屡次向放货人、提货人追讨2月19日、3月28日建诚公司给东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货物已由其于1月28日提货报关,除其已付800,000元保证金外,其将向东海公司支付开证费111,69元,承兑费11,505元,改证费200元,东海公司开证手续费76,263元及货款,但建诚公司未履行承诺1998年4月10日,东海公司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1998)榕经保字第10号、第1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建诚公司银行存款6,902,5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止付受益人东方公司的FJLC9801014号信用证项下875,000美元,上述措施均未能保全到有关财产1998年4月22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本案信用证的付款期延长至1998年7月15日1998年4月25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建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信用证的付款期为同年7月15日,并约定建诚公司将其储存在吉福油库的大约6,000吨柴油的所有权转让给东海公司,东海公司同意在1998年6月15口前,只拥有这批柴油的所有权,不实质处分这批柴油,6月15口前建诚公司须付清相当了916,
074.25美元的人民币以赎回这批油,否则东海公司可将油出卖以收回上述款项1998年4月27日,东海公司以其与东方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止付信下隼,U其等一畲兄谩瞭半小畤左右有人喊其到摩咒口,谩瞭黑分金童,摩桂有人喊抓胧,三偃]小青年^其^隼跑,彳笈背派出所抓到辨熬肇金泉瞪^,朱某照片指言忍IW某、畤某就是喊其拖徽的小青年及停隼地黠
6、瞪人张某、张某的言登言瞪张某It翼I辣某、日寺某3耋霜月苗主檄和4示器,张某瞒翼竦某、日寺某1耋霜月母主檄和1示器辨者忍肇至耨登张某照片指某、畤某
7、瞪人挈ij某的瞪言器登^沙某收瞒竦某等人^模具的情况辨熬肇金象瞪^,挈U某照片指言忍IW某、畤某、割某、秦某
8、^格饕定瞪害被盗液晶^示器、霜月窗主檄和余周模具的^值
9、现埸勘瞬检查肇^及刑事撮影照片瞪^案多酎^埸的情况,另2012年6月4日夜盗现埸,在^公司西阳腥戟栅楠圉墙内外及徽栅棚彳菱咒内外樊现散落的不金秀^材^模具15境,民警照上述踊J模具予以提取
10、害樊破案^谩及抓^本案因被害军位辍警而案樊,被告人IW某、畤某、^某、秦某、沙某被抓狸及被告人李某自勤投案的情况
11、善瞪扣押及樊遢物品文件清军徙沙某、张某、张某虞扣押瞭被盗的刚模具、霜月母主檄、液晶^示器,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彝遢幺合被害罩位
12、善停登户籍瞪明、霜者舌查前言己行政虞却夬定善六被告人犯罪日寺均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被告人前寸某有劣解本院言忍卷,被告人IW某、畤某、朗寸某、秦某以非法占有卷目的,秘密藕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卷均已角蜀犯刑律,横成盗藕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卷目的,秘密藕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卷已斶犯刑律,横成盗藕罪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得的嬲物仍予以收麟,其行卷已斶犯刑律,情成掩H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竦某、日寺某、^某、秦某、李某共同^施盗藕行卷,情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彳他犯,依法愿常减馨霓却被告人李某犯罪彳笈自勤投案,如^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彳性馨虞却被告人隙某、畤某在施局部犯罪谩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腐犯罪未遂,封未遂局部可以比照既遂彳他馨mio公^檄^指控被告人竦某、日寺某、耨寸某、秦某、李某犯盗藕罪,被告人沙某犯掩真徐陵瞒犯罪所得罪的事清楚,BWM*.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富庭自顾言忍罪,均可酌情^^^却被告人秦某貌腐稹趣衲僭被害罩位^失,或取得被害罩位的^解,可酌情彳於馨虞却被告人^某曾因盗藕被行政虑却,可酌情彳他重J®却,现其再次^施盗藕,主觐悲性较大,不愿封其遹用^刑被告人萧士某的辫^人提出的第1^意兄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后和於其提出的第2黠辫^意兄,幺监塞查,本院言忍卷,被告人朝寸某在盗藕谩程中翻爬院墙搬il耳版物,事彳笈参舆分口臧,愿常熬卷其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起次要、本南助作用,不能言忍定卷彳他犯,但可以言忍定卷作用相封较小,可酌情彳强整虑却辫^人的^黠辫If意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的辫^人提出的辫^意兄成立,本院予以采邰h公^檄^提出的判虑被告人IW某、畤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彳固月至五年、旋虑却金,判虑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加霓I金,判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偃I月至一年、加虑却金的量刑建^逾富,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判虑被告人沙某拘役三值I月至六彳固月或者有期徒刑六彳固月至一年、却金的量刑建遑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居局於量刑建^的相^规定,故不予采纳辫^人提出的封被告人秦某遹用^刑的量刑建^遹常,本院予以采邰3粽上,卷瞭雉II社曾治安秩序,保^公私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莘人民共和HI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脩、第三百一十二脩、第二十五修第一款、第二十六修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脩、第六十七修第一款、第二十三修、第七十二脩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隙某犯盗藕罪,判虑有期徒刑四年八他月,却金人民第一离二千元(刑期彳隹判决孰行之日起言十算判决轨行以前先行踊押的,踊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前金於本判决樊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o被告人口寺某犯盗藕罪,判虑有期徒刑四年八彳固月,却金人民酹一离二千元(刑期彳的判决孰行之日起^算判决朝I行以前先行^押的,^押••口折抵刑期•口,即自2012年6月6口起至2017年2月5口止前金於本判决樊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居嫖内)被告人朗寸某犯盗藕罪,判虞有期徒刑三年,酊金人民酹八千元(刑期彳徒判决孰行之日起言十算判决孰行以前先行踊押的,踊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却金於本判决樊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秦某犯盗藕罪,判虞有期徒刑二年七彳固月,刑三年六彳固月,却金人民第一离五千元刑考瞬期限彳於判用证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1998年5月18日、7月13日,东海公司通过其律师两次向双龙公司发索赔函,要求双龙公司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赔偿原告货款和利息损失东海公司上述追偿行为未取得任何效果1998年7月20日,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对外支付本案信用证项下“光勇〃轮所载柴油的货款1998年7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向东海公司发出通知函称“我行已于1998年7月22日付款,其中你公司用自有资金买汇付款597,
184.96美元,我行垫付资金318,
884.51美元,垫款利息按合同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收取〃东海公司无进口柴油许可证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其从东方公司进口柴油,在其承兑赎单后,凭正本提单于1998年2月12日向被告双龙公司的船舶代理人被告福州外代提货时,发现福州外代已依双龙公司指令,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副本提单及保函将货物交付他人,而原告已就该批货物对外付款,为此,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款损失6,803,
416.2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开证费11,169元、改证费200元、合同代理费76,263元、诉前保全费35,043元、37,718元;
(3)上述货款、费用自1998年7月25日起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二)被告的辩论意见被告双龙公司认为近洋运输中,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只能凭保函无单放货原告只是进口商的开证代理人,其无进口许可证,不可能提取提单项下货物,原告明知双龙公司凭保函放货,并且认可放货,对外承兑付款,原告已依债权关系追索贸易合同的买家,并已局部受偿,故不应转而向船东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被告福州外代认为:其作为双龙公司代理,依双龙公司指令放货,责任应由双龙公司承当;原告在发现货被提走后,并未依提单关系向船东和福州外代主张提单权利,而是以贸易合同开证人的身份,与贸易合同的卖家东方公司及实际收货人建诚公司交涉,并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对原贸易合同作了补充,因此,提单物权凭证效力归于灭失原告7月份对外付款前,虽占有提单但非善意持有人,无诉权国际油轮运输中,尤其近洋航运中,正本提单流转时间长,代理公司凭船方指令放货,符合国际惯例【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原告委托代理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赵德铭和陈志铭律师认为:(-)本案为共同侵权之诉,两被告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单作为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取并控制货物权利除此之外,其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货物,侵害了提单合法持有人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把货物交给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承运人及代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提取并控制货物是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法定权利本案两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物权的侵害原告之所以对外开证承当付款义务,是因为有提单作保障,在被告建诚公司等不履行付款赎单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留置并处分货物被告福州外代作为专业性船务代理公司,明知无单放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仍将货物放给了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被告应承当连带责任
(二)原告有权行使追偿选择权,就所遭受的损失向负有连带责任的任何一方或儿方被告主张赔偿,在这种索偿得到完全满足以前,本案中的其他连带责任方(包括两被告)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被告把原告的追偿行为当成认可无单放货、免除承运人及代理人责任的表示,这种认识与法律规定相悖原告依法拥有对共同侵权人索赔的选择权,原告向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共同侵权人的索赔,属于依法行使索赔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并不会解除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提单持有人明确同意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提单合法持有人与无单提货人单纯的协商以及订立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赔偿协议,并不能认定提单持有人存在该项同意有关追索与赔偿协议完全是提单持有人不同意无单放货而进行索赔的有力证据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被告双龙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俊和徐捷律师认为
(一)近洋运输,提单流转滞后,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只能凭保函放货这种做法,有利于贸易和运输的开展,有其客观必然性
(二)建诚公司是贸易合同的买家,原告只是信用证开证代理,没有进口许可证,无法成为适格的合法收货人,不可能合法占有本案涉讼货物,双龙公司根本无法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双龙公司是凭保函将货物交付给了合法的货主
(三)原告明知双龙公司凭保函放货,并且认可、承兑付款凭保函放货,与原告主张的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反,正是由于原告接受存在重大不符点的议付单据,才造成货款对外支付
(四)原告一直主张债权,只是无法完全实现债权,才转而主张物权,目的是把商业风险转嫁给船东原告主张了债权,并且局部受偿,已丧失了提单项下的物权据上,被告双龙公司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福州外代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陈晖、祝光明认为:福州公司完全依船东的指令行事,并未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据此,福州公司在本案中不承当任何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的规定,只有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才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原告对福州公司没有诉权原告在2月12日发现货已被实际收货人提走后,并未通过提单关系向船东和福州公司主张提单权利,而是以贸易合同开证人身份,与国际贸易合同卖方和实际收货人交涉货款支付及货物处理问题,并在4月25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对原贸易合同的补充,说明原告愿意改变条件,变通方法,继续履行原贸易合同,从而在事实上认可了实际提货人的提货行为,即原告已经对提单项下的债权进行了处分这标志着原告不能再对同一提单项下的货物向福州公司主张物权,标志着本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由于原告的上述行为而归于灭失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对外支付货款是在7月份,由于原告未付货款就取得提单,是未付对价的占有,因而原告不是提单的善意持有人,不能对承运人主张基于物权的诉权目前在国际油轮运输中,收货人通常凭保函及提单副本提货,而承运人代理凭船东指令放货,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福州公司在船东指令下凭收货人保函放货,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原告企图将贸易风险转嫁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其起诉福州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词】审理本案的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因双龙公司和代理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而引起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在中国,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原告虽然不是本案诉争货物的合同进口人,但却是支付进口货物款项的开证申请人根据信用证法律关系,香港东方公司在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提单等规定单据后,原告有义务承兑赎单,并由此成为提单合法持有人原告是否持有进口柴油许可证以及是否为柴油进口人,不影响原告享有提单项下的各项权利,即原告有权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主张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凭正本提单支付货物是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近洋运输合信用证付款而改变双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托运人的保函即通知其代理人放货,即违反了我国法律,又有悖于国际航运惯例,系对原告的侵权,故应就其过错向原告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明知无单放货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仍按双龙公司指令行事,也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因此代理公司应就其过错与双龙公司向原告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得知货物被无单交付后,曾向提货人、放货人贸易合同的卖方主张权利,并与提货人、贸易合同的卖方订立《补充协议书》,但这些作为均是原告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而采取的挽回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因原告并未向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索,也未能通过履行上述《补充协议书》挽回损失,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已同意或认可了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也不能由此认为原告所持的提单已丧失物权功能被告关于本案纠纷中原告通过贸易关系向卖方等主张了债权,便不能再依据运输关系向承运人主张提单物权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得到了实际提货人的局部赔偿,在原告否认的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进一步举证,故不予认定,因此,原告因被告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包括信用证下的货款,原告的进口开证代理费,又因建城公司已付原告80,0000元开证保证金,故此款应从信用证下款项中扣除原告诉请的开证费,改证费等系原告的业务本钱支出、与被告无单放货无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其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与被告无单放货亦无必然联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厦门海事法院判决如下
一、双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海公司货款6,803,
416.2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开证费76,263(其中货款利息自199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二、代理公司与双龙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5,000元,原告负担4,500元,两被告连带负担40,500元【专家评析】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代开信用证合同关系、信用证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等但是,归纳起来,案件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三个一是无单放货案件的性质,二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按照承运人指示无单放货是否要承当责任;三是本案提单项下权利是否丧失
一、无单放货案件的性质法官审理案件必须确立两个裁判基础一个是对事实定性,确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另一个则是根据该关系的性质,找出调整该关系的现行法律标准因此,审理无单放货案件,首先应明确提单持有人与无单放货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无单放货案件定性问题首先是一个国际私法的识别问题,其识别的根据,应以法院地法为原则
(二)无单放货案件均具有涉外因素,是典型的涉外案件因此,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首先涉及的是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识别的规定,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条提出了如下建议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可见,在理论界以法院地法为依据解决识别问题是通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多采用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是依我国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据此,我国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所涉事实情况的定性,识别的根据应以法院地法即我国法为原则
(三)无单放货案件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据此,严格意义上的无单放货案件应是指提单持有人依据正本提单诉请签发提单的承运人返还提单项下货物或赔偿相应货物损失的案件
(三)司法实践中对无单放货案件定性的状况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以前,我国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性质的认识是,国际货物买卖是单证买卖,认单不认人,提单是物权凭证,无单放货案件当事人之间是物权关系,只要无单放货便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后,是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并存;1997年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提货、代理放货纠纷再审案〃,是个分水岭,自此,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无单放货案件应按违约定性,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与批复中坚持这一观点,但至于为何定性为合同之诉,却没有具体说明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性质的认识,有一个从侵权之诉转向合同之诉的演进过程很明显,前后对无单放货案件定性并不一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理论上对提单性质的认识有很大关系
(四)提单的性质提单表彰的是货物返还请求权,本身并不是物权凭证,仅凭提单提起侵权之诉没有法律根据III《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条的含意,现在通行的看法是明确了提单的三项功能,即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一张货物收据;是一张物权凭证对前两个功能,理论界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论是第三项,即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性质?从法律的文义解释角度推敲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条有前后两句话,前一句,是从功能的角度,对提单进行定义,说明提单是什么按照文意解释,要构成我国海商法所称的“提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功能要素,第
一、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
二、用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第
三、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缺少任何一个要素的单证,都不是我国海商法所称的“提单〃显而易见,海商法在这里设定了一个法律事实提单一旦签发,就构成“承运人保证凭提单(据以)交付货物〃这一法定的提单条款该条的后一句话是对上述定义中“保证〃的具体补充说明,即具体向谁交付、如何交付货物实际上是海商法在进一步确立另一个法律事实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即承运人必须保证将货物交给
①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
②指示提单上的被背书人;
③空白提单的提单持有人据此,我国海商法在第七十一条中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际上是规定了两个法律事实,构成承运人的两项保证条款,即首先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其次承运人还保证按提单中载明的交付方式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提单持有人综上所述,从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本身导出的结论是提单除了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外,还是确定货物交付方式的单证,但从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结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念的影响,认为持有提单就对货物拥有物权,以致大量的无单放货案件以侵权为由诉到法院,而法院也允许当事人选择诉由,产生现在无单放货案件违约与侵权诉讼并存状况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看法,理论界反思的声音越来越多有的学者甚至提出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是历史的误会目前主张提单是物权凭证的主要学说如下几种
(1)所有权说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或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主要理由是
①按照商业惯例,占有提单即等于占有货物,转让提单就等于转让货物;
②如果出让人的意思是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则提单受让人就取得货物所有权;
③提单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和押汇的工具
(2)占有权说认为提单持有人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是基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提单代表货物,因而谁持有提单谁就取得了占有货物的权利
(3)综合说认为提单代表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而物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可能具有不同的物权III
(4)拟制占有说认为提单即代表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对货物的占有权,占有提单即等于占有货物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是提货债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