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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团的正常秩序,保障社团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社团成员的自律意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团所有成员,包括社团干部、普通成员以及临时成员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社团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团成员遵守社团纪律,共同维护社团形象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如下
1.违反社团纪律1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未经批准擅自离会或中途退会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3擅自改变社团活动时间、地点或内容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违反社团财务纪律1违反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擅自挪用、侵占社团资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2未按规定报销费用,或虚报冒领者,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
3.违反社团活动纪律1在社团活动中,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2在社团活动中,故意损坏公物、浪费资源者,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3在社团活动中,散布谣言、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
4.违反社团道德规范:1在社团活动中,不尊重他人、恶意攻击他人者,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2泄露社团机密,损害社团利益者,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社团成员资格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五条对违规成员的处罚,由社团纪律委员会负责调查、审理和执行第六条纪律委员会接到违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第七条纪律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违规成员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公平公正第八条纪律委员会审理结束后,根据违规情节,提出处罚意见,报社团理事会审批第九条理事会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第十条处罚决定生效后,纪律委员会应向违规成员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申诉权利第四章申诉与复审第十一条违规成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第十二条理事会接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作出最终决定第十三条复审结果为最终决定,违规成员不得再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社团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