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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连云港市社会工作协会第二条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市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会员、发展专业,开展专业服务、加强专业自律、规范专业行为、反映专业诉求、维护专业权益、促进专业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一,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月日至月日,并积极参加31531社会组织等级评定本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以2/3上表决通过后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15章程的生效日期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H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202286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XX第二章业务范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策制定,服务政府决策对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调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专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制定
(二)推进专业合作,促进专业交流发挥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开拓和推动社会工作与各相关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为社会工作事业可持续性发展链接相关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工作专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专业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统计专业发展数据,发布相关专业研究成果,推动本地社会工作专业的建设
(四)促进人才培养,树立专业形象协助政府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能力评价、注册登记、管理服务、继续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
(五)拓展实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公益慈善救助和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各类专业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发展
(六)推动专业自律,规范专业发展开展专业诚信建设,推进专业的公开透明、自律公正,维护专业秩序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机构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七)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社工界和相关领域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争取政府有关方面的支持,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持队伍稳定()加强专业宣传,扩大专业影响弘扬社工文化,传播社工知A识积极组织相关宣传及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自办媒体和大众媒体的作用与影响,让社会认识社工,支持社工,不断提升社会工作的影响力
(九)开展区域合作,促进对外交流促进本地社会工作组织与先进地区社工界的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吸收和推广世界先进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方法
(十)承接社会工作督导评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1t弟二早K.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接受社会工作大专以上专业教育,或者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全市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会公益工作的社会组织,全市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热心公益,支持社会工作及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条会员入会的程序H—
(一)提交入会报名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核;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监督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本会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个50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5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1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10表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1/5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2/3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30%o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三)愿意为本协会的运作与发展发挥作用;
(四)在业界较有影响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业内专家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A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H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5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1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2/3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2/3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1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1/3第三节负责人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名11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周岁;70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A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第四节监事会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名,其中监事会主席3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