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财税法规汇编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年第期(总第期)200611本期主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史俊明律师电话信箱本期法规
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六、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通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权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回首页
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公布部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二六年七月七日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本钱价(或标准价)购置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局部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局部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虬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设-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局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确实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回首页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工程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局部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回首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6)104号)收悉现就文中所提有关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工程或相关联的工程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工程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二、如果工程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工程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是对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为有关工程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间提供的劳务
三、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工程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工程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回首页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公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西、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回首页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方法》)《发票管理方法》第十九条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但是近年来,发现有局部省市不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有极少数税务机关挪用发票保证金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务必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方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当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五、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纪力度,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发票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开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本钱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具体通知如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由每套1303元降为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由每台173元降为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的零售价格由每张105元降为79元降低后的价格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回首页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局部基层征收机关在受理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申报数据审核不严和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按规定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审核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清单及代征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及缴纳税款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每月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小于其每月发票开具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标准,不断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
三、各地地税征收机关、国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传递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以确保总局按时进行稽核比对
四、地方税务局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止向其出售货物运输业发票,追缴已售发票和欠缴税款,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五、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对其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金额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进行比对,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低了对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查实,并作相应纳税调整回首页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异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向总局报告
三、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同时,对其中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异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凡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工程、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
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异大的农产品不局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范围各地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异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回首页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局部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X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二(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x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本钱科目的,可从本钱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本钱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0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方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也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退(免)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X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X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二设备原值-已提折旧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给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回首页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管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回首页
六、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开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缺乏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工程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以下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方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附件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附件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局别原汇总缴纳地点(市)
一、哈尔滨局哈尔滨16齐齐哈尔22牡丹江24佳木斯24海拉尔14
二、沈阳局长春15吉林13通化8沈阳26大连11锦州15通辽12
三、北京局北京16天津40石家庄44
四、太原局太原100
五、呼和浩特局呼和浩特100
六、郑州局郑州67洛阳33
七、武汉局武汉74襄樊26
八、西安局西安90安康10
九、济南局济南64青岛12徐州24
十、上海局蚌埠32南京20上海2-1杭州
241、南日局南昌56福州44
十二、广铁(集团)公司广州30长沙53怀化17
十三、柳州局柳州100
十四、成都局成都33重庆26贵阳41
十五、昆明局昆明100
十六、兰州局兰州29武威30银川41
十七、乌鲁木齐局乌鲁木齐乌头区87乌鲁木齐新市区3哈密2库尔勒7甘肃省酒泉地区安新县1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西宁100回首页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防止办税效劳厅排队拥挤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效劳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遥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效劳
二、编码原则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01、
02、……、99”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本钱、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回首页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局部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回首页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开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