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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根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以下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以下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O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A)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第八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给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局部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当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质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剩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二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局部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局部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第四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条款(附加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暴风、龙卷风、台风和暴雨或山洪爆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造成的损失但本条款不承当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
(1)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保险标的处在常年水位以下;
(2)自动灭火设施漏水、水管爆裂或断裂;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水管爆裂条款(附加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雪灾、雹灾、冰凌条款(附加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雪灾、雹灾及冰凌造成的损失但本条款不承当保险标的的冻裂、冻坏或水管冻裂等造成的损失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条款(附加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但本条款不承当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条款(附加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泥石流、崖崩及突发性滑坡造成的损失特别扩展条款
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成心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局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局部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内部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同一营业处所内部的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存货变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地震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对由于烈度到达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到达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屡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72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损失金额的80%两者以高者为准405%,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