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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第41号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校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一学期内因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超过6周,或一学期内所缺课时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学生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次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学生本人须在期满前15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可以复学复学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对于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第三十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6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应由教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应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结业生在离校次年,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第三十七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的同时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学校依法予以撤销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法权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十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必要措施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参军入伍、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方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第六十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按照处分种类设定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校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开除学籍书面通知之日即应办理离校手续,并于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711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职责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立德立新、乐学乐业,培养“感恩、责任、忠诚、奉献”八字品格,培养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意识;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向学校反映后,不能得到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来电,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按国家政策执行;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除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外,尚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疗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收到审批通知之日起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出入学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期满前再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因素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不合格的学生应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二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治疗或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离校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按时报到,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2周按退学处理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第十六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第二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第二十五条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学生转学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