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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37-2010建标-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室等
(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室、会计资料保管室、会计账目展示分析室、业务研究室等
(五)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手机(电话)检验室、其他电子设备检验室、电子证据无尘工作室等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物证照录像提取室、特种检验照相室、图像检验鉴定室、图像编辑处理室、图像扩印制作室、语音分析实验室、小型录像播放厅等
(七)理化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剧毒样品和毒品样品保管室、试剂储备室、标准品储备室、化验室、处理室、光谱室、色谱室等
(八)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生物样本室、初检室、DNA DNA提取室、扩增室、洁净室、测序室、分析室、DNA DNA DNADNA试剂保管室等
(九)心理测试实验用房,包括测前谈话室、测试室、步控室III等第十七条附属用房包括设备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自行车库、值班室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分为三级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j辖市)级人民检察院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m2;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2m2;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4m2o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录确定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省级(含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向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第二十条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编制定员人数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550人;30m2/编制定员人数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人;42m2/编制定员人数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300〜550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皿/人)(人均)()S=30+550—N X
0.048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皿/人)(综合)(人均)S=NXS式中编制定员人数;N——(人均)一一人均建筑面积;S(综合)一一总建筑面积S第二十一条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编制定员人数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人;32m2/编制定员人数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人;42m2/编制定员人数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150〜250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Itf/(人均)()S=32+250—N XO.1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m/(综合)(人均)式中编制定员人S=NXS N——数;(人均)一一人均建筑面积;S(综合)——总建筑面积S第二十二条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编制定员人数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30人;32m2/编制定员人数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80人;44m2/编制定员人数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80〜13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皿/人)(人均)()S=32+130-N X
0.24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nf/(综合)(人均)S=NXS式中编制定员人数;N——(人均)一一人均建筑面积;S(综合)——总建筑面积S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附属用房,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进行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应分区设置,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宜采用低层或多层建筑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的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人员与车辆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一、控告申诉接待用房(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包括来访候谈大厅、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网络接访室、电话接访12309室、调解室、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申诉复查询问室、听证室、案件研讨室、信访资料室、警务工作室等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分为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办案工作区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室、指挥决策室、通讯联络中心、大要案讨论室、专案工作室、控制室、备案资料保管室等
(二)办案工作区包括侦查指挥室、案件研讨室、询问室、讯问室、监控室、辨认室、心理测试室、当事人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司法警察值勤室、司法警察备勤室、案卷资料复印室、扣押物品保管室、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视频编辑室、视频资料保管室、临时诊疗室、办案人员休息室等
(三)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包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行贿案件档案查询室等
三、侦查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案件审查室、案件保管分流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青少年维权工作室、远程证据传输室、远程视频审讯室等、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包括案卷保管分流室、案件审查室、证据交换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专案工作室、当事人接待室、庭审远程指挥室、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模拟法
五、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查室、主办检察官庭等研讨室、信息联网查询室等会用房、新闻发布室、人民监督员用房、律师用房等五类
六、其他业务用房,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用房、检察委员与监管室等;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等;人其中,案件管理中心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办民监督员用房,包括阅卷室、案件研讨室、案卷资料保管室等;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等
七、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机要保密机房、通信机房、机房辅助用房等
八、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档案目录库、纸质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电子档案库、阅档室、文件复制室等
九、保管用房,包括赃证物保管室、枪弹保管室、服装保管室等其中,枪弹保管室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等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资料室、物证保管室、专家鉴评室等
二、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法医检验鉴定用房、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电亍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理化检验鉴定用房、检验鉴定用房、心理测试实验用房等DNA
(一)法医检验鉴定用房,分为法医临床用房、法医病理用房、法医物证检验用房三类法医临床用房包括体检室、运动功能检测室、视力检测室(内眼检测)、耳科常规检查室、超声检查室、线检查室法医病理用房包括取材室、预处理室、病X理切片制作室、病理染色室、标本室、尸体解剖室、消毒室等法医物证检验用房包括法医物证检验室等
(二)文件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笔迹检验室、印刷文件检验室、书写材料检验室、复印静电压痕仪室等
(三)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手印检验室、足迹检验室、工具痕迹检验室、枪弹痕迹检验室、化学显现室、试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