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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辐射安全监测方案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卫生院辐射工作实际,为了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管理,保证人员、场所的安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1.工作场所辐射监测,具体指工作场所的外照射监测和防护屏蔽监测两类,监测区域为接线装置四周及检测设备周边环境;
2.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更新《监测方案》,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场所的类别和防护特点,确定具体的辐射监测类别、职责部门和监测周期;
4.对本工作场所每一年邀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并出具辐射水平检测报告备查,同时按照计划每年至少邀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1次射线装置性能及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工作,并编写检测报告;
5.对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上报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同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申请再次检测;
6.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检测报告,判断被监测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院相关辐射安全要求;
7.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保管由第三方机构编写的检测记录和监测报告
8.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存档相关检测报告,并定期公布辐射监测结果;
9.个人剂量的监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规范》GBZ128-2002进行同位素工作人员上岗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每90天送有资质单位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存档
10.负责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及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记录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以及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人员调离时,要向其新单位或其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印件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原因n.辐射工作人员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体检结果与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一起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