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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医院等级评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如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如商品名喜克馈)
(三)依沙口丫咤针(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如商品名缩宫素)第三条购进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必须索取其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13第四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本院使用严禁转借、转让、销售、交换、滥用终止妊娠药品;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以及零售药店、个体诊所使用第五条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第六条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应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做到帐物相符,处方记录相符,并保存年以上3第七条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第八条违反本规定,转借、转让、销售、交换、滥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医院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