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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二条本院所有职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严禁介绍、要求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纳入科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科主任为直接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本院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本院授权的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上报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六条本院产科门诊、超声影像科、产前诊断研究室(遗传医学中心)、生殖医学中心、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计划生育病区应当在工作区域内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本院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外,本院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能力的所有医务人员,在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第八条本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以及第六条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或者相应的证明,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按要求将手术实施情况报告医务处,由医务处按规定上报第九条本院内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药事科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使用科室应当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第十一条违法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院将上报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医院将上报南京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药事科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有关科室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医院将上报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医院将上报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宁妇医字[200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