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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生院行风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院的工作行为,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卫生院形象,特制定本《卫生院行风建设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行风建设的基本要求、目标、组织机构、行为规范、监督与奖惩等第四条所有工作人员在卫生院内的一切行为应以提高卫生院整体形象和服务品质为标准第五条卫生院行风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和谐、亲切、高效、安全、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卫生院行风建设工作由医务科、行政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共同负责,各科室应密切合作,互相沟通,共同推进行风建设工作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七条卫生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应以患者利益为重,积极承担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第八条医生应遵守医德医风,保持专业素养和严谨科学的医疗杰度,不得随意改变诊疗方案,不得有欺诈行为第九条护士应严守职业道德,遵循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全方位、个性化的护理服务,保证医患关系和谐第十条行政人员应做到规范、效率、公正的行政管理,严守职责范围,不得私自干预医疗决策第十一条卫生院内所有员工不得有打架斗殴、言语侮辱、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也不得涉及经济纠纷、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不得泄露他人隐私第十三条员工要讲究礼貌,遵守脱鞋、低音量交流、禁烟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监督与奖惩第十四条卫生院应设立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卫生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警告、处罚或解雇等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卫生院应建立奖励制度,对在行风建设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荣誉和奖励,提高工作动力和积极性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卫生院应建立专门的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和调解第十八条卫生院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医疗业务的提高第十九条卫生院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和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制度的适用和可行性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院行政科室所有以上是关于卫生院行风建设工作制度的详细规定,目的是规范卫生院内部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卫生院行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卫生院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们相信,通过本制度的执行,卫生院的行风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