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消毒灭菌药械管理制度、目的规范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购进、存放、使用要求,确保患者安全
二、范围医院感染控制科、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各临床医技科室
三、权责责任科室医院感染控制科
三、参考文献
1.《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自2014年6月27日起施行
五、内容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的监督管理
2.医院感染控制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购入的消毒、灭菌药械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消毒、灭菌药械的(招标)采购、储存、使用进行指导
3.消毒、灭菌药械采供部门应根据医院感染控制科的审核意见,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灭菌药械的采购,按国家规定查验采购所需证件,监督进货质量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消毒、灭菌药械的采购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4.各科室所用的消毒、灭菌药械必须由医院采供部门统一采购,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试用
5.贮存库房应整洁、干燥产品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摆放于货架上
6.发放按使用有效期顺序发放,包装破损、过期、不洁的产品不得发放
7.使用中的管理
7.1使用科室应建立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登记本,登记消毒灭菌对象、消毒灭菌时间和操作者并按规范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7.2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药械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审批的方法、范围、注意事项等,规范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7.3任何科室严禁使用过期、淘汰和无合格证明的消毒、灭菌药械
7.4发现监测不合格的消毒、灭菌药械时,相关科室须立即停止使用,按照不良事件上报并积极协助查找、分析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7.5怀疑使用产品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送检,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7.6从事器械消毒灭菌的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