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机电工程学院实验室财产损坏处理规定
1、实验室所有财产属学院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均应爱护实验室财产,凡有损坏实验室财产的均按本规定处理
2、凡实验过程中,无意损坏实验用仪器设备者,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若找不出责任人,则由该小组或班级集体赔偿
3、凡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实验用仪器设备者,除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不超过损坏仪器设备原价10%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4、凡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与本次实验内容无关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者,按照上述第三条处理外,对相关责任人提请院办公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仪器在外借期间出现损坏,参照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6、已损坏仪器设备若经维修后其性能可以恢复,则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而不必赔偿
7、仪器借用人应按规定及时归还所借仪器,若无故延期不还,则依据所借仪器原价按天收取原价1%且不低于5元的逾期使用罚金
8、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处理规定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向院办公室上报有关处理情况
9、责任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三天内可向院办公室申请复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项权利本处理规定解释修订权属于教学工程实验室自2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