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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省、市关于放射防护的规定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管理机构成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该组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的工作并确定组织各成员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并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并每两年组织复训;
2、从事放射管理的人员同样要接受培训;
五、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
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佩戴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存档;
2、组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身体检查,每两年送有职业病检查资质的医院接受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一旦发现健康问题,立即送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3、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发放相关津贴等;
六、放射工作场所的监测放射科的机房建设,应布局合理,机房面积和高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机房的建筑防护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放射工作场所每年由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存档,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七、年度评估报告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价,年度评估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
3、事故和应急措施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八、放射事故应急处置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