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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一、防护培训对象
1、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对象
2、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及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相关人员(含专业人员、见习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二、培训单位、内容及方式
1、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和考核
2、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必须补充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
3、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间隔不超过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三、管理
1、医院应安排专门的科室负责组织本院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培训,落实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医院为培训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和时间,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