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抗菌药物遴选和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抗菌药物采购管理,保证临床抗菌药物使用
二、范围抗菌药物目录遴选、采购及临时申购
三、定义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四、权责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抗菌药物的遴选管理、抗菌药物临时申购的审批
2.药剂科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
五、制度内容一)抗菌药物遴选原则优先选用安全,有效、经济、临床需要且广泛应用的抗菌药物品种;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基本药物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收录和推荐的抗菌药物;原则上选用中标品种二)抗菌药物遴选程序
1.临床科室根据治疗需要提交《新药申请引进表》经科主任签字后报药学部
2.药学部组成新药审查小组
3.对科室申请的抗菌药物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4.通过审查的品种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批
5.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同意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我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三)抗菌药物品规数量管理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儿童剂型规格除外),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胞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喳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四)抗菌药物品种淘汰按照《药品淘汰管理制度》执行五)抗菌药物目录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