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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平安设施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平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平安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肯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平安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平安设施),包括交通标记牌、标线、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和路面缓冲设施、发光警示设施等第三条本市市区、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平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交通平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平安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交通平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平安设施的管理工作,详细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财政、市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环保、马路、交通、园林、电信、供电、供水、管道燃气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平安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平安设施,应当依据国家标准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交通平安设施的建设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平安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运用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平安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交通平安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城市住宅小区、办公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平安设施,由小区、办公区建设单位或业主、工业园区开发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八条交通平安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支配第九条交通平安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精确、完好第十条担当交通平安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的单位,应当刚好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平安设施进行养护、修理及调整,保证交通平安设施完好、有效发觉交通平安设施存在隐患应刚好实行措施消退;对涉及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隐患,应刚好报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新建设的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等智能化交通平安设施,须与现有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相兼容新建设的交通信号灯,须同步完善相配套的标记、标线、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等交通平安设施第十二条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平安设施平安和运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障方案报经该路段交通平安设施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期间严格依据保障方案实施;施工完成或活动结束后应当马上复原该路段交通平安设施的原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三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刚好调整相应交通标记、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状况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平安设施功能和平安的行为
(一)擅自由交通平安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扬栏、指路标记或张贴、悬挂宣扬标语、宣扬标识、宣扬旗帜;
(二)运用与交通标记、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由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记、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五)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五)在交通平安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交通平安设施功能和平安的行为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交通平安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平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交通平安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不得阻碍交通平安设施的正常运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时对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避开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平安设施功能第十七条城市道路上设置了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确需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应当报经该路段交通平安设施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据规范实施经批准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当帮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缺口、活动护栏四周的交通平安和秩序有关单位不履行帮助义务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复原原交通隔离设施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破坏交通平安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交通平安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次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