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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与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与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其次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其次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业主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看法后日内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业主的异议,5筹备组应当集体探讨并书面记录,经超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的,应予接受经征求看法,筹备组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修改的,应当将经过修改后的上述征求看法稿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其次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子数确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依据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子数和业主总人数
(一)专有部分面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依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子数,依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与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依据两者之和计算其次十二条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其次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全部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子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其次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与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与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其次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15年,可以连选连任,详细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5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与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依据得票依次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其次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组成,可以实行业主自荐或举荐等方式产生通知公告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将填写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和《举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67本人和举荐其本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筹备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供应原件核对其次十七条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通知公告期满后,由筹备组依据已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接着组织业主举荐如候选人人数再次不满筹备组工作自行终止筹备组应当将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日内向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应在日内与时75答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其次十八条发出会议通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日前,筹备组应当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15X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8人简历表》、《举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日并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7X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提前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
15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23邮寄;.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其他法定方式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45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以备核查接受书面征求看法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票》(附件)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附件)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同时公10告并按前款规定送达全体业主其次十九条筹备组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时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对管理规约、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接受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接受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接受书面征求看法形式的,应当将征求看法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看法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在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分辨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人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2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筹备组应当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一)接受集体探讨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填写《义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附件)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11X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附件)同时要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12,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日以上7
(二)接受书面征求看法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在开箱验票的当天填写《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X票结果确认书》,并将统计的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日30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看法,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看法的汇总结果等
(三)业主要求核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时赐予答复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的表决结果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托付他人查验表决票,托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托付书》(附件)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大会选举、13,表决投票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托付权限与期限
(四)公示期满,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筹备组应当将选举结果,与《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附件)与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14显著位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自动解散第三十条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7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材料(一30式三份)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附件一式三份);15,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确定;
(四)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后日内发出备案回执(附件)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516o应将备案状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15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运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确定,违反印章运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担当相应的责任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与其委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修理资金运用、续筹方案以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安排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确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与时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督促业主、物业运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与纠纷;
(七)与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确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主动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赐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3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3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与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恳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帮助移交第三十五条因客观缘由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与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20%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确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恳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日内将其3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与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依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l o
(二)已交付运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1符合本条上款规定条件之一需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应要求帮助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和与规定条件相应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应当供应原件核对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30帮助业主举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七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至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715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与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予警示教化;其他委员会委员可以恳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帮助移交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时将业主委员会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5住后须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帮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赐予帮助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与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方法由业主大会确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业主委员会确定的;
(二)经以上业主提议的;20%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务须要与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状况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方法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状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四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第四十三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前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探讨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办法见;须要投3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与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照实反映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确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与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
(八)变更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与所得收益的安排与运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应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事项业主大会确定上述第
(六)项和第
(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上述其2/32/3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7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托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确定必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托付代理人参与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7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看法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确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确定之日起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3告第四十六条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值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确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与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筹集与运用账目;
(六)业主与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看法和建议
(八)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和运用状况,应当定期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运用的详细方法由业主大会确定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九条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村)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协作所在地居(村)委会依法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应当告知所在地居(村)委会,并仔细听取居(村)委会的建议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与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全部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居(村)委会,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活动赐予指导和帮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村)委会予以帮助和指导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所辖区域内社区居(村)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状况纳入考核体系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确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接着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业主大会确定作出的确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当民事责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需经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确定,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当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选聘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聘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维护服务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在详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2014515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托付一名代表参与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日内应与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5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未与时回复乡镇人民5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的,仍应履行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与时向筹备组供应下列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与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运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上述资料由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
(三)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与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的企业与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一条筹备组业主代表的选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联名业主拟定《关于举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附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关于举2o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举X X荐登记表》(附件)、《举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34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日以上,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事7宜《关于举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等第十二条举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公告公示期内,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实行业主自荐或者举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将填写好的《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X X举荐登记表》和《举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举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供应原件核对公告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业主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再次举荐;经再次举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终止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第十三条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异议处理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代表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日以上公示期间,业主对3业主代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7处)提出书面看法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业主代表存在不符合担当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空缺名额按筹备组候选代表推选程序重新选定第十四条确立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告》(附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组成人员5名单通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应制定筹备组工作人员证,筹备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工作证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日10内,将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6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与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前款
(一)至
(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日前在物业15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确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与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
(八)变更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与所得收益的安排与运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确定的事项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安排;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与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方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运用和管理
(十二)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依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法
(十三)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其次十条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组应当将拟订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书面形式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