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安全治安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印章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记、亥IJ制、销毁等环节第三条本单位各部门、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印章安全第二章印章使用管理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第五条使用印章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部门、使用人、用途等内容第六条印章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将印章交回印章保管员,不得私自留存第三章印章保管管理第七条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第八条印章保管员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确保印章安全第九条印章保管室应设置在安全、隐蔽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设施第十条印章保管员离岗或下班时,必须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上锁第四章印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印章登记应包括印章名称、规格、材质、编号、刻制单位、刻制日期、使用部门、保管员等信息第十二条印章登记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第十三条印章登记表应定期进行汇总、归档,以便查阅第五章印章刻制管理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第十五条印章刻制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六条印章刻制完成后,刻制单位应将印章、合同、刻制证明等资料交还给本单位第六章印章销毁管理第十七条印章因故需要销毁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销毁印章时,应采用碎纸机等设备进行,确保印章无法恢复第十九条销毁印章的记录应妥善保管,以便查阅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印章安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印章遗失、损坏、被盗等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以上印章安全治安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印章安全,预防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应认真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印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