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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卫生院互联网医院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电子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三)电子处方书写规则
1.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
3.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5.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O
(四)所有在线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二、处方权的获得已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三、处方的开具
(一)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二)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开药量严格执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4周用量”的原则
(五)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六)原则上不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
四、处方的调剂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医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专用签章或者电子签章式样需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师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凭医师电子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电子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对电子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A)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要反馈给电子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重新开具处方,并做相应的记录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要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重新开具处方,并做相应记录
(九)药师调剂电子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电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确认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五、监督管理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电子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二)建立电子处方点评制度(与处方点评制度相同),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在医院的《医疗质量通报》上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三)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院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五)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六)电子处方由医院妥善保存电子处方保存期满后,提交《处方销毁申请表》,经医务科、主管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附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