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院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规定
(三)根据漳医保[202*]83号文规定,为规范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在原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2个品种“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具体详见附件1)强调如下
一、审批备案流程同前(具体详见附件2)
二、“伊马替尼”在原限定支付范围“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的基础上,增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来那度胺”和“伊沙佐米”备案延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其余均为1年
四、参保患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需重新申请备案登记,在一个登记周期内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用药登记时间延续至原登记周期末此规定自202*年10月25日施行,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