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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督的通知》(国药监安
[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医院等级评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定义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要求
1.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品种或增加数量,超计划采购
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购进与使用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根据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验收,双人开箱,双人收货,双人签字,做好验收记录
3.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保管;专库要配备安全措施,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收支专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不可继续使用的该类药品,经医院领导审核,报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现场监督,方可销毁做好销毁记录,签字备查配制毒性药品制剂时,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取药、称量、投料均应复核核对人应签名记录配制过程需灭菌时,须标明确,交接清楚并有记录废品及毒药空安颉应有两人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5.加工炮制毒性中药,须按《药典》或炮制规范进行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6.配发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具有药师以上人员复核签名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凭处方逐日统计毒性药品的消耗,并核对存量
7.毒性药品处方,其剂量不得超过常用剂量,每次处方剂量以不超过二日极量为限处方中所用药名不得缩写,处方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