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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妥善保存
二、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具有相应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发放的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的测序周期为三个月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具有相应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负责机构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档案中
四、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
五、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六、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需查明原因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七、个人剂量计不能擅自拆开、破坏、转接他人使用,不工作时不能将佩戴有个人剂量计的衣服挂在有射线的地方,按时更换计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