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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财经与旅游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违纪处分或处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个工作日内(法定节15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将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四)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第四条申诉人只能是学院在读的学生本人第五条被处分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驳回或不予受理第六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第七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第八条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第九条申诉时效为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5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5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方式申诉委员会将学生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处理,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合议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方可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第十二条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第十三条复查决定是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贵州省教育厅另行提请行政申诉第十四条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贵州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