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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进一步健全职工的各种休假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二、休假种类
1、法定假;
2、年休假;
3、探亲假;
4、放射假;
5、事假;
6、病假(含工伤);
7、婚、丧假;
8、产假及计生假
三、休假范围及条件
1、法定假元旦、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一天,国庆节及春节各放假三天职工请假如遇法定假和公休假,则均计算在假期内,不再另休法定假和公休假
2、年休假:凡本院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安排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探亲假的
(2)当年享受了病假、产假的,超过了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限的
(3)因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休年休假后请病假、事假、产假和计生假的,而时间超过本人当年应享受年休假时限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团聚的,且与对方相距超过300公里以上,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均非株洲地区(不含外出务工和迁出临时暂住)的,可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一方要求享受探亲假时,必须持有配偶单位证明,另一方不得重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亲假原则上须一次休完,不得分期或跨年度休假离异职工休探亲假按已婚职工对待
(2)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超过90天产假后,又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如到外地父母家中生育,利用产假与父母团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不再享受
(3)职工配偶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如果已利用探亲假探亲,一般不予以安排探亲假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4)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假期必须先用年休假抵冲,不足天数给予补足
(5)职工在探亲期间,因发生急性疾病确实需要及时治疗而超过探亲假期时,须持有医疗机关证明,连同病历、检查单等,可以按病假处理,无上述手续或弄虚作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放射假
(1)凡专职从事放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放射保健休假,休假三十天放射假由科室自主安排,隔年作废
(2)当年的病假、事假、产假累计达到放射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放射休假
5、事假
(1)职工确有特殊情况而又无其他假可休者,可以请事假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再报人事科备案
(2)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年内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为七天,7天以上则由院办公会批准,超过的天数抵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病假(含工伤)职工因身体疾患需要治疗或手术,可以请病假,但必须由本院相关专业的科主任开具休假天数,医务科签署意见后,再履行请假手续因工(公)负伤的,须写出个人书面申请,两人以上人员书面证明,所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科证明属实,持病历资料等到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7、婚假
(1)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含再婚)的,给婚假三天
(2)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除享受婚假3天外,再增加晚婚假12天,如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一方享受晚婚假
8、丧假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及配偶亡故,给丧假三天
9、产假及计生假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属晚婚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结扎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7天假,男职工结扎给假20天.
(2)保胎假女职工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需要保胎的,在其他所有假休完的前提下,可以视情况请保胎假,但须经院办公会审批
(3)生殖假职工自身不能生育而需要进行人工生殖的,可以请生殖假,但必须经权威医院的证明,经院办公会审批
四、休假待遇基本待遇除工(公)伤假和放射假外,以下各类休假期间均不得享受绩效工资(奖金)和满勤奖
1、探亲假探亲假期间,扣发本人工资中卫生津贴国内往返路费发生费用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个人自理,超过部分医院给予报销路费不包括飞机及火车、轮船软卧费用
2、病假职工病假当月不超过7天的,则扣发当月本人的绩效工资(奖金)的50%,超过7天(含7天)则扣发当月本人的绩效工资(奖金);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个人基本工资(以下简称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a、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B、o工作年限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a)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b)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公)伤假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市社保局鉴定属工伤的,休假期间医院发给全额工资及绩效工资,医疗费用和补助由社保局按政策执行职工患恶性肿瘤、严重精神病,由权威医疗机构出示诊断证明,经医院审核批准,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及补贴,其余福利与内退人员同等对待
4、产假及计生假女职工在正常产假期间,工资由市社保局发给计生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参照产假同等标准发给
5、保胎假及生殖假休假期间仅发给基本工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
6、事假职工事假在一个月以内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以及各种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7、婚丧假扣发卫生津贴
8、年休假发全额工资
五、请销假手续
1、各科室(部门)对职工的请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各科科主任(护士长)、考勤员要严格及时地按规定办理职工的请销假手续,留下原始资料备案人事科将不定期地抽查各科室执行请假制度的情况
2、职工年休假由所在科室(部门)负责管理各科室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当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不服从安排擅自休息者作旷工处理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如实在每月考勤中上报年休假情况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需休年休假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批准
3、凡请假者均需本人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院,否则作旷工处理
4、凡请病假、产假、保胎及生殖假,无论住院与否,必须持相应科室主任开具的证明,由医务科(护理部、计生办)审核认可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超过15天(含累计15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人事科备案
5、职工需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同意,人事科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由科室、人事科签署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党政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均须由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6、请(休)假者在假期期满,应按期到所在科室销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岗者,应办续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本管理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并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二OO八年四月H■•一日。